2016年6月10日 星期五

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又跑去擔任該被告的辯護律師,這樣可以嗎?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有關利益迴避的規定,是否都可以廢了?
因為顯然都沒有用嘛!

網友1: 律師轉法官後需要迴避(刑訴§17(5)),法官或檢察官轉律師後也應該迴避才對。

網友2:迴避轉任時,最後任職的法院管轄範圍內不得執業,印象中好像三年,所以有些會先申請調到其他縣市,再回預定執業的縣市執業,免掉迴避的限制。

Vincent Chen: 我覺得法官或檢察官轉任律師,還應該更嚴格規範才是。不是訂個三年的旋轉門條款就可以解決的(更何況還沒有!)。

而且,檢察官與法官可以看到所有相牽連案件(不見得被告律師能夠看到)卷證的全貌,尤其檢察官的部分,還絕對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可能,...

所以,這個可不只是利益衝突,這根本是人格分裂呀!

網友3:這涉及司法威信問題,更是司法改革迫切要執行的部分。

網友4: 我也常戲稱這是人格分裂 。

網友5: 我曾聽律師前輩說,某檢座退下來後直接去找過去偵辦案件的被告,並說他對案情很了解以此攬案,是否成功接案就不知道了。

Vincent Chen: 百分百會成功!而且因為口碑好,那些法官或檢察官轉任律師的,業務都接不完,...

(例如有個幫被告諮詢,代撰答辯狀的台東檢察官提前在任內接案,結果被起訴了,就是太心急的緣故。他可能急於做出口碑來,就忘了自己還沒轉任律師。)

Vincent Chen: 因此,我非常同情那些因為同所律師曾經接過當事人對造案件或擔任法律顧問,有些甚至只是諮詢過而從未委過案,並未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的利益迴避規定,而被移送律師懲戒成立的律師同道們。 類似此案,檢察官轉任被告的辯護人,這利益不迴避的情狀,遠比你們嚴重千百萬倍的,是從來都沒事的,而你們竟然會為同所律師被對造諮詢過,而因此被懲戒,還成立,真冤呀!

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犯罪,現在變成罪犯的律師,又是同一個被告,可能又是同一個案子,至少是相牽連案件,這樣會沒有利益迴避,洩密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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