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載小朋友騎摩托車回家,剛到家要挪動那些已經停靠路邊的機車好弄出空位停放時,莫名其妙被兩位騎機車巡邏的警察臨檢,要求我出示證件,本來沒好氣的回答,"為什麼要檢查我,我就住這裡呀!"(依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並不能隨便臨檢盤查人民,基本上,只有那些看起來"形跡可疑"的人,警察才可以臨檢,而我很不高興被視為"形跡可疑"的人,...)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後來覺得他們也很可憐,晚上蠻晚了,還在路上到處逛,看起來也一直沒業績,...算了,不跟他們吵這個有憲法高度的人民有不被警察隨機盤查的權利。
我在皮夾裡找不到身分證,就拿律師證給他們,後來發現律師證真沒用,警察要我拿出健保卡才放我走,真是的,...
(註:「人民絕對有不會「無故」就遭受警察盤查臨檢的權利。警察更不可以進行無差別的盤查行動,不然與警察國家何異?
人民不帶身分證出門,又怎麼樣了,犯了什麼法?我即使有帶,為什麼要出示?為什麼警察可以無故妨礙我的行動自由或強制我行此無義務之事?
人民是絕對有拒絕警察「無故」臨檢的權利的,這是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利。再講一次,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我只是停個車子,犯了什麼法?有什麼可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