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的遺囑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還有得打。
而且,無論如何,公司經營權的取得,是看股東所持股權(表決權)於股東會與董事會對決後的結果,並不是任何人說的算的,不可能由張榮發的遺囑來指定,這法律戰還有得打。
好看,刺激,精彩!長榮集團的張榮發家族爭產奪權劇碼,不比台朔集團王永慶家族爭產差噢。
拜託,先做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才是遺產啦!
二房已經扶正,要先拿1/2,如果沒有遺囑,剩下的1/2是遺產,二房可再與所有子女(5人,而其中一人於繼承發生時已經死亡,應由其子女代位繼承,現假設該等子女仍有存活者)平均分配之,共6人,平均分配額就是遺產的1/6。所以,每個人的特留分是遺產平均分配額的1/2,也就是遺產的1/12,總財產的1/24。
現在有遺囑,是都給二房之子,而上述每個人的特留分,是總財產的1/24,所以二房及大房四子女,每個人可拿遺產的1/12,也就是總財產的1/24。而二房之子,可拿遺產中不侵害其他人特留分的剩餘,也就是6/24=3/12。
因為總財產的1/2是遺產,所以遺產的數字都要乘上1/2,才是總財產分配的比例。
也就是說,
- 二房:1/2(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24(特留分)=13/24
- 大房四子女,三個兒子及一個女兒(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各拿1/24(特留分)=>總共4/24=1/6
- 二房之獨子:拿遺產的剩餘=> 1-13/24-1/6=7/24
有人說前年才結婚,會不會影響?其實不太會的,她是仍生存的配偶,以前也是兩房之一,這有蠻多判決支持她能有這分配權的。
有人又說,但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應該僅限於2014~2016增加的財產,2014前的數婚前財產應該納入遺產分配。
我是認為那部分屬於如何提供事實上的配偶的證明問題,以前也不需要有婚姻登記。而照王永慶案的判決來看,二房娶得早,所以至少有該段時間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之1/2,而且大房的分配權已經於逝世時消滅,所以我認為該分配權應屬於所有仍生存配偶,本案中其只有二房一人,應得全部分配權。
長榮航空內部傳出一份已故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的遺囑,指名二房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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