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山難國賠案的省思




《蘋果》5月28號報導,中山醫學大學大四生張博崴4年前獨自登山,在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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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本篇報導,本案地院判決認為南投縣消防局有以下的疏失。

> 疏失1:無即時蒐集登山山友的情資,3月4日才訪問第一人。訪問內容亦未注重山友下山時間及途經各重要地標之時間,查訪後亦未據以研判過濾搜救範圍。
> 疏失2:沒有訪查最後通話對象(張的女朋友)以掌握相關線索。
> 疏失3:搜救記錄不確實。每一梯次搜救時間共爲期三天,但扣除往返和夜晚,實際搜索不到半天,所以必須仰賴先後梯次相繼銜接。各梯次搜救人員均攜帶衛星定位儀器,然南投縣消防局卻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搜救軌跡,卻僅以粗略之管制表記錄搜救隊員敘述式的回報。
> 疏失4:張博崴是在2 月27至28日寒冬期間迷途,但南投縣消防局是在翌日才開始陸續向其他單位求援。而且,各單位參與救援後,皆有各自搜救計劃,入山搜救只向南投縣消防局仁愛分隊報備後,就執行自己之計劃,並無整合。

>> 某網友對於本篇報導的回應說:
>> 民法上最常舉的例子,就是菜市場隔壁攤賣魚的去上廁所,賣菜的看客人來了,就幫忙了 ,但是把一條三千的魚當三百賣了。這樣要不要賠?
>> 我又沒有責任要幫你賣,我是好人啊幫你賣,但是就賣了啊,而且還賣錯,這時候依照民法就得負責。
>> 去搜救犯明顯重大過失,或是一個醫生開刀犯明顯重大過失,你認為因為他們都是好人,所以犯錯都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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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法之無因管理行為人,所負的是「重大過失」責任,也就是說,除非他的行為有出現有重大過失,否則不用賠,這是為了鼓勵那些雞婆熱心助人的人,例如颱風天幫忙出國的鄰居收衣服等,特予減輕其責任的規定。

以上述賣錯魚的例子,因為都是市場的小販,所以都應該知道不能隨便亂賣貨品給客人,所以把三千的魚,當三百賣了,就屬於重大過失。(我說這兩人應該有仇,不然應該不會這樣把人家的魚,拿來亂賣,對不對?)

而國賠的規定,是機關有故意或「過失」,就要賠償國賠請求人。故意的情況其實不太可能發生,絕大部分就是法院認定機關有過失,就要國賠。而只有公務員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機關才能轉而向行為之公務員求償,這是更為罕見的情況。以該地院判決來看,應是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指揮派遣上有過失,所以判決國賠,在這個情況下,因為不是重大過失,機關應是不能轉而向行為人求償的(關於這點,大部分的報導所述有誤,消防員是不會也不可能會被機關要求分擔賠償額的)。

但是,這判決所說的情形,很明顯是法院用「後見之明」才會認為是「疏失」的(例如,GPS的軌跡,誤差那麼大,動輒一兩百公尺,高低落差更不用說了,而且山區因衛星被遮蔽更不準,標示走過的地方,就有用嗎?況且,當事人的行走軌跡又非至為明顯,就算通過同一地方多次,也不見得能發現該軌跡。又例如,依據最後通聯紀錄鎖定的位置與張男最後被發現位置有極大的偏差,即使能及早得到,對於搜救也並無助益。前面已經講過了,因為地勢與遮蔽等問題,就算報給你正確的位置,讓你在搜救時能走過他身邊,也不見得能找得到,更何況所通報的是對面山頭的不正確位置,...所以,即使通報的是有用的資訊,而且還要第一時間就問到,不管怎麼說,那也是後見之明呀,...),而南投消防局已經派了50幾個搜救隊入山去搜救,連救難直升機都出動了好幾次,局外人怎麼看,都實在很難會認為他們有過失耶,更不要說他們奮勇無償派遣與執行搜救的行為,怎麼會有「重大過失」呢?

或者,換個角度說,南投消防局所做的,有「明顯不同」於當時其他消防局處理登山事故的搜救行動SOP嗎?若沒有的話,這樣怎麼能說南投縣消防隊在指揮派遣上有「過失」,甚至到了「重大過失」的程度呢?

還有,孤身一人,像郊遊一樣,去登大山,沒有結隊同行,也未攜帶足夠存糧,又無禦寒裝備,而且已經迷途,打了電話,還說自己有信心走得出來,也沒有告知比較確切的路標或所見之景觀,然後就地不動,等待救援,不要亂走,...能說當事人不是與有過失嗎?法院也應該審酌,...

最後,地院的法官這麼聰明威武,睿智到不行,應該怎麼搜救講得頭頭是道,那麼精準與厲害,那他們怎麼不參加山難搜救隊伍,或者擔任指揮官呢?應該立法規定法官要指揮山難搜救才對嘛。我說那個地院的法官如果親自出馬參加搜救,那肯定是一搜就到,不然他就是有過失了,肯定要國賠,對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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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耀樑 原來不做SOP就沒過失…趕快做筆記

    • Vincent Chen 不要斷章取義,本文我所強調的是法院應該探究南投縣消防局在本案的指揮派遣上,有沒有明顯諞離事發當時,其他消防局執行救災任務時通案的SOP程序要求,也就是有沒有違反當時普遍被認可的指揮派遣之注意義務標準。

    • Vincent Chen 如果他們少做了其他消防局當時都有做的事情,我也會認為是有過失。但是看起來地院法官是要他們去做當時其他消防局也沒有做的事情,例如即時蒐集登山山友的情資。因為張男是獨自登山,所謂其他登山山友的範圍,又要如何界定?何謂即時?

    • 程耀樑 原來大家一起沒做SOP.就是沒過失...還是做筆記

    • Vincent Chen 你要這樣說也可以啦。但是,各地消防局都沒有山難搜救SOP,這應該屬於誰的過失?

    • Jeffrey D. Tseng ·
      節錄一段判決理由"...(前略)...可知被告南投縣消防局對於到場支援人力,並未依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發揮指揮中心應具備之指揮統合功能,對於搜救人力之佈置及搜救路線之規劃,顯未有效妥善掌控,致生搜救範圍紊亂,搜救人力配置不均致錯失救援時機之弊。因此,本件搜救雖經投入605人次,搜救犬20隻次,空勤直升機5架次,然經搜救51日迄無所獲,其耗費眾多辛勤人力投入司晏池週遭,水源路盡頭,帖比倫溪等可依山友資訊及通聯過濾排除之區域,致成效不彰,被告南投縣消防局之指揮疏失,實難諉責。"
      我想法院認定消防局過失是有理由的,如果有SOP,我想也只能推定依照SOP操作的人沒有過失,如果連SOP都沒有,那法院就個案具體認定有沒有過失也沒有問題。
      另外,各地山難搜救沒有SOP不知道是誰的過失,但肯定不是因國家違法作為而受有損害人民的過失~
      以上僭越了~

    • Vincent Chen 我喜歡這樣的討論,可以得到各種角度的意見交換,大家可以從中學習許多。更謝謝各位的留言,讓我產生許多思辨與新的想法。

      因為這是地院的判決,就有這樣深入的討論,讓我很想看到高院與最高法院會怎麼說。
  • 程恆心 · 
    講這麼多,我沒看到判決全文前.....我都相信法官判決一定有他的道理
    (那個隧道崩塌,馬小九一句毛毛的,都可以國賠了,還有甚麼不能賠)

    • Vincent Chen 我看了一些國賠案的判決,我對於正常演訓或操練所致死傷,也判決國賠(而且確定),覺得很不以為然。因為法院都認定有過失,不是重大過失,並不會對公務員求償,這等於全體納稅人在多付國賠請求人撫恤金而已。

    • Vincent Chen 而且,不請求就沒有,請求了才有機會得到國賠,所以一堆人都比照這些確定判決來申請國賠,只要套公式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