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5月28號報導,中山醫學大學大四生張博崴4年前獨自登山,在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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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本篇報導,本案地院判決認為南投縣消防局有以下的疏失。
> 疏失1:無即時蒐集登山山友的情資,3月4日才訪問第一人。訪問內容亦未注重山友下山時間及途經各重要地標之時間,查訪後亦未據以研判過濾搜救範圍。
> 疏失2:沒有訪查最後通話對象(張的女朋友)以掌握相關線索。
> 疏失3:搜救記錄不確實。每一梯次搜救時間共爲期三天,但扣除往返和夜晚,實際搜索不到半天,所以必須仰賴先後梯次相繼銜接。各梯次搜救人員均攜帶衛星定位儀器,然南投縣消防局卻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搜救軌跡,卻僅以粗略之管制表記錄搜救隊員敘述式的回報。
> 疏失4:張博崴是在2 月27至28日寒冬期間迷途,但南投縣消防局是在翌日才開始陸續向其他單位求援。而且,各單位參與救援後,皆有各自搜救計劃,入山搜救只向南投縣消防局仁愛分隊報備後,就執行自己之計劃,並無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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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網友對於本篇報導的回應說:
>> 民法上最常舉的例子,就是菜市場隔壁攤賣魚的去上廁所,賣菜的看客人來了,就幫忙了 ,但是把一條三千的魚當三百賣了。這樣要不要賠?
>> 我又沒有責任要幫你賣,我是好人啊幫你賣,但是就賣了啊,而且還賣錯,這時候依照民法就得負責。
>> 去搜救犯明顯重大過失,或是一個醫生開刀犯明顯重大過失,你認為因為他們都是好人,所以犯錯都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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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上最常舉的例子,就是菜市場隔壁攤賣魚的去上廁所,賣菜的看客人來了,就幫忙了 ,但是把一條三千的魚當三百賣了。這樣要不要賠?
>> 我又沒有責任要幫你賣,我是好人啊幫你賣,但是就賣了啊,而且還賣錯,這時候依照民法就得負責。
>> 去搜救犯明顯重大過失,或是一個醫生開刀犯明顯重大過失,你認為因為他們都是好人,所以犯錯都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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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法之無因管理行為人,所負的是「重大過失」責任,也就是說,除非他的行為有出現有重大過失,否則不用賠,這是為了鼓勵那些雞婆熱心助人的人,例如颱風天幫忙出國的鄰居收衣服等,特予減輕其責任的規定。
以上述賣錯魚的例子,因為都是市場的小販,所以都應該知道不能隨便亂賣貨品給客人,所以把三千的魚,當三百賣了,就屬於重大過失。(我說這兩人應該有仇,不然應該不會這樣把人家的魚,拿來亂賣,對不對?)
而國賠的規定,是機關有故意或「過失」,就要賠償國賠請求人。故意的情況其實不太可能發生,絕大部分就是法院認定機關有過失,就要國賠。而只有公務員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機關才能轉而向行為之公務員求償,這是更為罕見的情況。以該地院判決來看,應是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指揮派遣上有過失,所以判決國賠,在這個情況下,因為不是重大過失,機關應是不能轉而向行為人求償的(關於這點,大部分的報導所述有誤,消防員是不會也不可能會被機關要求分擔賠償額的)。
但是,這判決所說的情形,很明顯是法院用「後見之明」才會認為是「疏失」的(例如,GPS的軌跡,誤差那麼大,動輒一兩百公尺,高低落差更不用說了,而且山區因衛星被遮蔽更不準,標示走過的地方,就有用嗎?況且,當事人的行走軌跡又非至為明顯,就算通過同一地方多次,也不見得能發現該軌跡。又例如,依據最後通聯紀錄鎖定的位置與張男最後被發現位置有極大的偏差,即使能及早得到,對於搜救也並無助益。前面已經講過了,因為地勢與遮蔽等問題,就算報給你正確的位置,讓你在搜救時能走過他身邊,也不見得能找得到,更何況所通報的是對面山頭的不正確位置,...所以,即使通報的是有用的資訊,而且還要第一時間就問到,不管怎麼說,那也是後見之明呀,...),而南投消防局已經派了50幾個搜救隊入山去搜救,連救難直升機都出動了好幾次,局外人怎麼看,都實在很難會認為他們有過失耶,更不要說他們奮勇無償派遣與執行搜救的行為,怎麼會有「重大過失」呢?
或者,換個角度說,南投消防局所做的,有「明顯不同」於當時其他消防局處理登山事故的搜救行動SOP嗎?若沒有的話,這樣怎麼能說南投縣消防隊在指揮派遣上有「過失」,甚至到了「重大過失」的程度呢?
還有,孤身一人,像郊遊一樣,去登大山,沒有結隊同行,也未攜帶足夠存糧,又無禦寒裝備,而且已經迷途,打了電話,還說自己有信心走得出來,也沒有告知比較確切的路標或所見之景觀,然後就地不動,等待救援,不要亂走,...能說當事人不是與有過失嗎?法院也應該審酌,...
最後,地院的法官這麼聰明威武,睿智到不行,應該怎麼搜救講得頭頭是道,那麼精準與厲害,那他們怎麼不參加山難搜救隊伍,或者擔任指揮官呢?應該立法規定法官要指揮山難搜救才對嘛。我說那個地院的法官如果親自出馬參加搜救,那肯定是一搜就到,不然他就是有過失了,肯定要國賠,對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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