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人注意到,除了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執行法之外,我國也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執行法!該公約規定兒童權利的保護,是法院與行政機關最優先的事項!那請問還有什麼權利,會比其生命權更重要呢?那該把那個公約的規定擺前面,不是一目了然嗎?
「過去做為被告從輕量刑依據的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我國於九十八年四月廿二日經總統公布「兩公約施行法」。另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兒童最佳利益」是法院、行政機關的最優先考慮。更強調兒童的「生存權利」是與生俱來的絕對保障。該公約我國已於一○三年六月四日經立法院制訂「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另外,張升星法官說:「憲法規定的法律位階非常明確,憲法>法律>命令。《施行法》既然只是「法律」,其法律位階與其他法律完全相同,憑什麼要求其他法律必須修正或廢止?這並不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係,因為《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貪汙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但是沒有哪個特別法可以排除「所有」的法律,那是《憲法》獨占的優位效力!偏偏《施行法》卻規定它自己是「所有」法律的特別法,適用立法的程序,竊取憲法的效力。如此明顯而重大的程序瑕疵,卻因兩公約倡議者的信仰偏好,完全視若無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