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 星期四

華為的沒落在倒數計時中!

早就跟你說過!
另外,EDA Tools是讓使用者可以在電腦裡建立半導體元件的各式模型(物理、電性、邏輯、電路),提供晶片設計者各式設計方案所需遵循的設計規則,配合晶圓製造廠反覆實驗驗證所得的製程參數,形成一個半導體智財(IC IP)資料庫,就可以讓晶片設計者在真正下單進行量產前,就能模擬與驗證設計方案是否能達到其需要的功能、效率、耗電量等。
這種與各式EDA Tools搭配的IP資料庫,是各式IP授權商(例如ARM)與各晶圓廠合作開發多年心血的結晶,內含各種專利與營業秘密的組合,一旦IP授權廠商停止更新或甚至不准華為使用,華為想要自己做一套,有如天方夜譚,更何況,各式EDA Tools都是美國廠商做的,華為根本找不到不是美國廠商的EDA Tools來用。真的,現在全世界只有中國人會相信華為能做到這個不可能任務。
「現在不論是關鍵的FGPA晶片或是台積電以先進的7奈米製程做出來的晶片很快都會斷貨(台積電在履行完現有的合約後,很可能會全面停止出貨)。因為台積電的晶片製造一樣要有ARM的授權,而ARM在任正非開完記者會的次日已經宣布暫停所有和華為進行中的合約。如此一來,華為一直引以為傲的全球5G網路建設,在備料耗盡後會馬上無以為繼。
即使在比較樂觀的劇本下,也就是將美國對技術的禁令限制,在新的交易與授權,而原有的ARM晶片架構授權依然有效,海思依然無法自行用有效的授權去設計晶片。因為晶片的設計一樣依賴美國廠商壟斷的EDA晶片設計軟體。
因此即使華為在去年的中興裁罰與孟晚舟被捕後已經開始積極備料,根據業內人士的估計,其備料也只能維持6個月最長到1年的出貨,在知道華為很快無法持續依合約供貨的情況下,和華為簽下了5G網路建設合約的各國電信商,勢必面臨重新選擇供應商的難題,以免整個新一代通訊網路的建設到一半變成爛尾工程。
以上的分析對華為另一個不斷上升的獲利來源——手機的製造也大體適用。
所以,根據華為內部流出來的訊息顯示,華為正要求工程師將設計晶片的文件格式轉檔脫離目前EDA軟件的格式,以防止備料耗盡需要自己設計新晶片時,很快完全無設計軟體可用;麻煩的是,目前並無任何美國之外的EDA產品可以替代。這就是為何任正非的說法完全禁不起專業標準的檢驗。」
「美國眾議院的情報委員會在2012年不論是親自拜訪華為總部、傳召華為高層到國會作證,或是之後的書面訊問,始終無法得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華為和中國政府間只是正常的監管關係,今年4月兩位美國學者發表的論文,一樣再次確定了華為的股權結構高度不透明,如同2012年眾議院對華為的調查結論。
甚至也被澳洲的雪梨《晨鋒報》揭露過,澳洲華為在中共情報人員的強迫下,交出了網路系統的密碼。另外華為在通訊系統與筆電中,也分別被英國電信公司Vodafone和微軟抓到有後門存在、其網路系統更被自己出資的英國華為網路安全評估中心,判定為存在許多安全漏洞、容易被駭客入侵。」


OPINION.UDN.COM
川普5月15日發布行政命令,不啻為宣布對華為禁運。然而,從過去華為與中國官方的關係,基於美國國家安全和科技競賽的角度出發,儘管也會衝擊美國本身,仍是值得承受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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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閱讀:

  1. 華為的「備胎」行嗎?
  2. 華為被美國斷貨後,得利者會是誰?

2019年5月28日 星期二

深度學習技術應用被侷限在非常特定的領域,尤其是圖像與語音識別上。

沒錯,如中國科學院院士張鈸在底下引文“奇迹短期难再现 深度学习技术潜力已近天花板”所說的,所謂人工智慧深度學習(多層次類神經網路),由於需要輸入完全、充足與確定的資訊,且人類無法理解其學習結果亦無從改善其誤判情形,其應用的空間就被侷限在非常特定的領域,尤其是圖像與語音識別這兩方面。
「深度学习目前人工智能最受关注的领域,但并不是人工智能研究的全部。张钹认为尽管产业层面还有空间,但目前基于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在技术上已经触及天花板,此前由这一技术路线带来的“奇迹”在Alphago获胜后未再出现,而且估计未来也很难继续大量出现。技术改良很难彻底解决目前阶段人工智能的根本性缺陷,而这些缺陷决定了其应用的空间被局限在特定的领域——大部分都集中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两方面。
同时,在张钹看来,目前全世界的企业界和部分学界对于深度学习技术的判断过于乐观,人工智能迫切需要推动到新的阶段,而这注定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赖于与数学、脑科学等结合实现底层理论的突破。」
「张钹:人工智能在围棋上战胜人类后产生了这种恐慌,“大师才能做的事,人工智能居然能做,我的工作这么平凡,肯定会被机器所替代”。这里需要考虑一下它的局限性,我一直在各种各样的会上谈到不要过于乐观。
人工智能能做的那三件事(语音识别、图像识别、围棋)是因为它满足了五个条件,就是说只要满足了这五个条件,计算机就能做好,只要有任何一个或者多个条件不满足,计算机做起来就困难了。
第一个是必须具备充足的数据,充足不仅仅是说数量大,还要多样性,不能残缺等。
第二个是确定性。
第三个是最重要的,需要完全的信息,围棋就是完全信息博弈,牌类是不完全信息博弈,围棋虽然复杂,但本质上只需要计算速度快,不要靠什么智能,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有的决策都是在不完全信息下做的。
第四个是静态,包括按确定性的规律演化,就是可预测性问题,在复杂路况下的自动驾驶就不满足这一条;实际上它既不满足确定性,也不满足完全信息。
第五个就是特定领域,如果领域太宽他做不了。单任务,即下棋的人工智能软件就是下棋,做不了别的。」
「近三十年来数学领域,特别是概率统计理论的突破为多层神经网络的落地提供了基础——它们为多层神经网络和海量数据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数学工具,但与此同时,“黑盒”学习法也成为深度学习的缺陷之一:即使人工智能能给出正确的选择,但是人们却并不知道它根据什么给出这个答案,人们无法像理解彼此一样去理解这个新的智能。」
「张钹:现在的深度学习本质是基于概率统计,什么叫做概率统计?没有那么玄,深度学习是寻找那些重复出现的模式,因此重复多了就被认为是规律(真理),因此谎言重复一千遍就被认为真理,所以为什么大数据有时会做出非常荒唐的结果,因为不管对不对,只要重复多了它就会按照这个规律走,就是谁说多了就是谁。
我常常讲我们现在还没有进入人工智能的核心问题,其实人工智能的核心是知识表示、不确定性推理这些,因为人类智慧的源泉在哪?在知识、经验、推理能力,这是人类理性的根本。现在形成的人工智能系统都非常脆弱容易受攻击或者欺骗,需要大量的数据,而且不可解释,存在非常严重的缺陷,这个缺陷是本质的,由其方法本身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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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lphago与韩国围棋选手李世石对战获胜三年过后,一些迹象逐渐显现,张钹院士认为到了一个合适的时点,并接受了此次的专访。

量子計算機在可預見的未來並不會實現!

底下引文“反对量子计算的理由“之作者 Mikhail Dyakonov 所述的,是我所看過,對於量子計算機能否實現的最正確預測,也就是說,我非常同意他所說的:“量子計算機在可預見的未來並不會實現”這句話,大家可要小心別把辛苦錢投進這個不可能實現任務了。
「有鉴于此,我们自然会产生疑问:什么时候才能制造出实用的量子计算机?最乐观的估计也认为要再花上5至10年。更多人的预测则较为谨慎,认为需要20至30年的时间。(其实在过去20年间就已经有人做出了类似的预测。)而我的观点属于极少数,我认为量子计算机“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实现”。经过对量子论和凝聚态物理学的数十年的研究,我得出了非常悲观的结论。因为我深知,要使量子计算发挥作用,需要克服的技术挑战是多么艰巨。」
「据专家估计,如果一台实用性量子计算机要像笔记本电脑一样解决某些既定问题,它所需的量子位数量为1000~10万。因此,用于表示这台实用性量子计算机在任何时刻之状态的连续参数的数量必须至少为21000个,也就是10300左右个。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列。究竟有多大呢?它比可观测宇宙中的亚原子粒子的数量还大得多。
再强调一次:一台实用性量子计算机“需要处理的一组连续参数比可观测宇宙中亚原子粒子的数量还多” 。
这样来看这项可能的未来技术,即便是脚踏实地的工程师也会失去兴趣。不过,让我们继续往下讨论。对于现实世界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必须考虑误差的影响。在传统计算机中,如果一个或多个晶体管应该开启却被关闭,就会出现误差,反之亦然。如果出现不必要的误差,可运用相对简单的误差校正方法进行处理,这需要利用硬件中内置的一定冗余。
而你绝对无法想象实用性量子计算机处理10300个连续参数时,要怎样使相关误差始终处于可控状态。不过,量子计算理论家已经成功让大众相信这是可行的。他们称,所谓的阈值定理能够证明这是可行的。他们指出,一旦每个量子门中每个量子位的误差都小于某数值,就可能实现无限长度的量子计算,代价是这时需要的量子位数量会大大增加。他们认为,有了那些额外的量子位,就可以使用多个物理量子位构成逻辑量子位来处理误差。
没有人知道每个逻辑量子位需要多少物理量子位,但是估值一般为1000~10万。结果就是,一台实用性量子计算机需要100万或更多的量子位,而用于定义此假设量子计算机状态的连续参数的数量也就更加荒唐了(1000量子位所需要的参数数量就已经是天文数字了)。
即使不考虑这些令人难以置信的庞大数字,如何将多个物理量子位合并成实用性计算所需的较少逻辑量子位,也还没有明确的方法。这一事实发人深省,毕竟这可一直是研究领域的一个关键目标。
21世纪初期,应先进研发活动(ARDA,美国情报局的一个基金资助机构,现已并入美国情报高级研究计划局)的要求,一个由量子信息领域杰出专家组成的团队制定了量子计算路线图。该路线图确定的目标是2012年“实现50个物理量子位的计算”和“通过容错量子计算所需的所有运算来运行多个逻辑量子位,从而执行一个量子算法相关的简单实例……”。现在已经是2019年,上述目标仍未实现。」
「15年以前,先进研发活动专家小组指出:“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每次量子门运算都能够得到精确的临界值,则量子误差校正将允许量子计算机进行模糊计算。”这里的关键词是“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可惜杰出专家组成的小组也未说明这种假设条件能否得到满足。
我认为他们解答不了。在现实世界中,连续量(电压值或定义量子力学波动函数的参数)既无法精确测量也无法准确处理。也就是说,任何连续变量都不可能是一个确切的数值,包括0。对数学家而言,这也许非常荒谬,但是,任何工程师都知道,这在现实世界中是毫无疑问的事实。」
「现在人们正在研究各种制造量子计算机的策略,其中很多人认为最有前景的方法是使用将互连约瑟夫逊结(Josephson junctions)冷却至极低温度(大约为10毫开尔文)的量子系统,这一方法最初由加拿大D-Wave Systems公司采用,现在IBM、谷歌、微软以及其他公司都在使用这一方法。
终极目标是制造一台优于传统计算机的通用量子计算机,其能够运用舒尔算法对大数进行因式分解,运用格罗弗算法(洛夫•格罗弗于1996年在贝尔实验室研发)执行数据库检索,以及运行专门的量子计算机应用程序。
硬件方面正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最近已研制了一个49量子位芯片(英特尔)、一个50量子位芯片(IBM)和一个72量子位芯片(谷歌)。研究活动的最终结果目前并不清楚,因为这些公司尚未透露研究工作的相关细节。
虽然我认为这种实验研究益处颇多,可能会让人们更好地理解复杂的量子系统,但是对于这些工作能否制造出实用性量子计算机,我仍然持怀疑态度。这样一台计算机必须能够在微观层面上以极高的精度来处理参数多到难以想象且各参数可取连续数值的物理系统。我们能学会控制定义系统量子状态的超过10300个连续变量参数吗?
我的答案很简单——不,永远都不行。」
「几十年前量子计算首次大热时,IBM物理学家罗尔夫•兰道尔(Rolf Landauer)就提出了警告,我认为相关研究人员仍然应该听从他的警告。他曾敦促量子计算的支持者在他们的出版物中加入一则免责声明:“该方案与所有其他量子计算方案一样,依赖于推测技术的发展,其目前的形式尚未将所有可能的噪音源、不可靠性和制造误差考虑在内,将来也可能不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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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计算如今十分流行。几乎每天都有新闻媒体发布相关新闻。其实人类研究量子计算已经长达几十年,却未得出任何实用的结果,大多数评论员都忘记或者掩饰了这一事实。 IBM指出量子计算机能够“使很多学科领域取得突破....

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這樣的法律解釋與法院判決,不能區分保險經紀人與保險業務員,能落實對於勞動者的保障嗎?

我國法院似乎不能區分保險業務員(受雇人,受僱於保險公司負責招攬要保人納保於該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自營者,與一家以上保險公司有委任關係,通常以要保人的最佳利益,推薦其選擇最符合其需求的保險公司與保險契約)之不同。
人格與組織上的從屬性,從上訴人不能替其他保險公司招攬業務,且必須接受其教育訓練,與基本任務與所屬營業轄區分配等限制,其平常工作即受有保險公司指揮派遣性質之指令,且若招攬業務量不足,其保險報酬與獎金即相應減少,若業務興盛,則有相對較多之報酬與獎金,此一與其工作表現相應之獎懲制度設計等為觀察,即可明瞭保險業務員與任職之保險公司間,顯然具備人格與組織上之從屬性。
而經濟上的從屬性,從上訴人唯一收入為其替保險公司所招攬保險業務,由該保險公司每月支付之報酬與轉列薪資,且尚有保障底薪即當時法令規定之基本工資之明文,亦即可明瞭。
更何況令人訝異的,我國法院竟然斤斤計較於探求保險業務員上班與下班打卡與否,是否大部分時間處於保險公司指定之場所,無視任何公司的業務員,做外務的,是經常須於公司外,尤其於客戶所在處(與潛在的客戶所在處)活動,本來上班就只是報到(電話或電郵報到也可),報到後就出外洽詢或辦理業務,很少聽過還要回辦公室打卡才下班的。更何況績效獎金制或責任制員工(科技業的研發單位與業務單位大部分都採責任制),根本沒有所謂打卡需求。
(我工作過的那麼多公司中,也只有一家本土企業是有打卡的,而它是使用門禁管制系統的刷卡紀錄來自動產生工作時間的,不過管理階層與業務部門都不適用,因為絕對不準,進出的紀錄老是對不起來。)
總之,保險業務員被我國法院認定為自營者(與保險公司僅成立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保險公司不須提撥勞退提撥,也能隨意解雇後,下一個倒楣的就是銀行理專,還有房屋仲介,這樣的法律解釋與法院判決,能落實對於勞動者的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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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遇上法律-葉啟洲教授的案例講堂
8 小時
【業務員有保障底薪,要簽到,和公司的關係就是勞動契約嗎?】
最高法院說:不一定!
這一件判決理由除了引用大法官第740號解釋之外,還表示:
1、雖然有要求簽到,但不要求簽退;也有人沒有簽到的情況。
2、即便有保障底薪(基本工資),但是業務員對於工作時間、地點都有相當彈性可以自由決定,所以不見得符合認定為勞動契約所需要的從屬性。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判決:
「查被上訴人於任職上訴人期間,唯一從事者,乃招攬保險業務,其所請求之「業務報酬」、「轉列薪資」依序源自酬佣計劃、報支辦法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依酬佣計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1條約定,酬佣項目除佣金與獎金外,尚有保障底薪即當時法令規定之基本工資額;佣金分為上訴人自第1年、第2至4年保費收入中各提撥之首年佣金、續年佣金,獎金則為每1會計季份實收之首年佣金乘以獎金率所得之金額。另報支辦法第5條第4項第6款規定之「轉列薪資」,則為按首年佣金、續年佣金乘以一定比例之費用報支餘額。參以上訴人所述外勤員工雖要簽到,但不用簽退,亦有未簽到之情形,其給外勤人員之出勤規定寬鬆等語,並提出以簽名、直訪、空白等方式填載之出勤登記表為證,且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俱未就被上訴人之工作地點、招攬方式、招攬對象為約定。可見被上訴人就招攬保險勞務活動及工作時、地,有相當之彈性得以自由決定,且其工作對價除底薪外,並以所招攬之保險契約成立及客戶繳交保費為計算報酬之基礎。依上說明,原審未比較說明兩造間從屬性程度若何,徒憑上訴人曾自承兩造間契約屬僱傭性質,及被上訴人領取之「業務報酬」,無從切割出非法定基本工資部分,即逕認雙方間法律關係僅係勞基法第2條第6款所稱勞動契約,被上訴人所請求之「業務報酬」、「轉列薪資」均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云云,自有可議。」

2019年5月26日 星期日

蘋果公司一定在後悔自己太早跟高通公司和解了。

高通公司拿來告蘋果公司與英特爾公司的非標準關鍵專利,都被各國法院判定為無效了,包括那個得到德國地院頒發iPhone7/8/X禁售令的專利,European Patent EP2724461 on a low-voltage power-efficient envelope tracker,今天也被歐洲專利局撤銷了(可異議)。我說蘋果公司一定在後悔自己太早跟高通公司和解了。
「"Once Apple started purchasing modem chips from Intel, Apple challenged Qualcomm’s royalty rates, as Tony Blevins (Apple Vice President of Procurement) testified at trial: 'There are court proceedings where we’re trying to establish what is a FRAND rate for royalty.' [...] In response, according to Blevins, Qualcomm sought patent injunctions around the world against Apple’s handsets: '[T]hey had filed injunctions against Apple and lawsuits on non-SEPs, again, to improve their position . . . on the SEPs.' [...]"」
FOSSPATENTS.COM
On the legal front, this week was the worst ever for Qualcomm in its corporate history, due to the FTC's sweeping victory in the Nort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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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蘋果公司一定在後悔它與高通公司的和解協議簽太快。
關於這個網站
UDN.COM
美國晶片大廠高通(Qualcomm)22(今)日盤前股價暴跌12%,利空是美國聯邦法官21日判定高通非法打壓手機晶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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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告贏高通公司,而且是全面性的大勝。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won the first round of litigation against Qualcomm. Judge Lucy H. Koh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has just found that the San Diego-based chipset maker violated the FTC Act, and has ordered the following remedies:
(1) Qualcomm must not condition the supply of modem chips on a customer’s patent license status and Qualcomm must negotiate or renegotiate license terms with customers in good faith under conditions free from the threat of lack of access to or discriminatory provision of modem chip supply or associated technical support or access to software.
(2) Qualcomm must make exhaustive SEP licenses available to modem-chip suppliers on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 terms and to submit, as necessary, to arbitral or judicial dispute resolution to determine such terms.
(3) Qualcomm may not enter express or de facto exclusive dealing agreements for the supply of modem chips.
(4) Qualcomm may not interfere with the ability of any customer to communicate with a government agency about a potential law enforcement or regulatory matter.
(5) In order to ensure Qualcomm's compliance with the above remedies, the Court orders Qualcomm to submit to compliance and monitoring procedures for a period of seven (7) years. Specifically, Qualcomm shall report to the FTC on an annual basis Qualcomm’s compliance with the above remedies ordered by the Court.」
FOSSPATENTS.COM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won the first round of litigation against Qualcomm. Judge Lucy H. Koh of the Uni...

何謂不符臨床醫療水準,難認符合醫療常規?

看了這個判決,想起以前我做醫療影像儲傳系統時,曾帶著荷蘭的X光片診斷子系統研發經理拜訪國內各大醫學中心的放射科主任級醫師,他對於國內放射科醫師,即使是頂級的教學醫院,在看X光片時,竟然都沒關照明燈,感到很不以為然。
因為他在Agfa與Kodak工作時,公司都有特別教程與示範用的X光片,告訴受訓醫師與診療儀器操作員,在室內燈光下看X光片,會漏掉多少病徵,但一關上燈就都顯現出來。
而他們做的醫學級X光片掃瞄器及顯示器,動態響應區域特別寬,配合電腦影像處理軟體,就是可以加強肉眼原不能辨別的灰階分辨率,降低放射科醫師進行醫學診斷誤判或遺漏的機率。
本案的放射科醫師可能是漏看了。(專業的判讀須經訓練,是有標準的,不會有怎樣判讀都對的情況。尤其X光對於軟組織的穿透率太高,顯影分辨率不好,更需要合格醫師的正確判讀。而照鑑定報告來看,由其他醫院的合格醫師再次判讀同一X光片即能發現異常,而非其判讀的正常,所以法院才會認定有疏失。例如,「經馬偕紀念醫院鑑定(下稱系爭鑑定),認系爭X 光片顯示在顧OO主動脈弓及主動脈肺動脈窗附近,有疑似肺癌及縱膈腔腫瘤(如淋巴瘤、胸腺腫瘤、畸胎瘤等)等異常現象,李OO竟判讀為正常,不符當時臨床醫療水準;且該X光片之曝光、X 光強弱、清晰度、病人吸氣程度等拍攝條件,足以作為判讀胸部X光之用,堪認李OO有未盡醫療職務上應具備之注意義務,自有過失。」,以及「根據和信醫院的鑑定結果指出,「第一年、第二年的胸部X光片看不出不正常的病灶存在」、「第三年X光片右胸近肺門處懷疑有一處2~2.5公分的異常,有必要繼續以X光或胸部電腦斷層做進一步檢查」、「X光穿透力是夠的」等語,足證X光片可以檢查出沈的病灶,且X光片穿透力夠,足以讓醫師判讀,但陳姓、劉姓醫師卻誤判,不符臨床醫療水準,難認符合醫療常規。」
總之,醫療影像診斷與判讀本來就需要專業知識、經驗與訓練,當然診斷儀器與顯像設備的校正與正確使用,也很重要。我只是說明我見聞過的問題而已。
*1 底下所附的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624號民事判決(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更(一)字第5 號)),在判斷(1)是否屬於醫療行為,(2)有無過失,(3)因果關係的認定,以及(4)損害賠償額上,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2 底下另附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則在(1)行為是否違反醫療常規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以及(2)行為與不幸結果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上,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關於健康檢查醫師判讀X光片錯誤可能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
📍原審審理結果:
📌事實的部分:
顧OO於96年9月12日至中心診所接受系爭健康檢查,該診所僱用之放射專科醫師李OO判讀系爭X光片為正常。嗣顧OO於98年7月25日至仁愛醫院住院接受電腦斷層影像檢查,顯示左胸肋腔有多發性結節與腫塊,最大腫瘤位於左側胸腔上部,有7×6×8.3公分,左側胸肋膜積水,主氣管旁有多發性淋巴結腫大,最大達1.4公分,右腸繫膜接近迴盲瓣區域有多發性小淋巴結,經腫瘤穿刺切片檢查,確認為惡性胸腺瘤,已擴散至胸腔肋膜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X光片判讀行為的定性
顧OO至中心診所作系爭健康檢查,拍攝系爭X光片,李OO對該X光片為判讀,屬診察、診斷之醫療行為。
📌#有無過失的認定
經馬偕紀念醫院鑑定(下稱系爭鑑定),認系爭X 光片顯示在顧OO主動脈弓及主動脈肺動脈窗附近,有疑似肺癌及縱膈腔腫瘤(如淋巴瘤、胸腺腫瘤、畸胎瘤等)等異常現象,李OO竟判讀為正常,不符當時臨床醫療水準;且該X光片之曝光、X 光強弱、清晰度、病人吸氣程度等拍攝條件,足以作為判讀胸部X光之用,堪認李OO有未盡醫療職務上應具備之注意義務,自有過失。中心診所、李OO辯稱顧OO作胸部X光檢查時因吸氣不足、膈腔內心臟血管擴大鼓起,致系爭X光片顯示陰影云云,並無可取。
觀諸顧OO投保之保險公司給付明細,其僅有因胸痛、胃食道逆流等就診支付費用,而無因拍攝X光片檢查支出費用之紀錄,中心診所、李OO另辯稱顧OO當時已作X光片檢查,亦非可採。
📌#因果關係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
審酌顧OO非具有醫學知識之人,中心診所、李OO則為專業醫院及醫師,就提出相關醫學文獻佐證,或聲請法院囑託醫療專業知識之人或機關進行鑑定及詢問之能力,顯較顧OO具有優勢,且容易取得及提出證明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就李OO對系爭X光片判讀錯誤,致顧OO未能及時發現罹患惡性胸腺瘤而降低存活機率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減輕顧OO之舉證責任。
系爭鑑定報告雖記載依目前醫學知識及儀器設備,無法從事後在仁愛醫院檢查結果,推估顧OO於系爭健康檢查時之病程期數及直接判斷縱隔腔之異常等語,然該鑑定報告亦認系爭X光片顯示顧OO胸部於斯時確有異常狀況,可能為肺癌及縱膈腔腫瘤,無法排除為胸腺瘤初發病灶所造成之陰影。
顧OO既因李OO錯誤判讀系爭X 光為正常,致未及早進一步檢查與治療,迨98年間經仁愛醫院檢查始確診為惡性胸腺瘤,則李OO之醫療過失行為與顧OO延誤治療先機致病程演進成Masaoka分期系統之惡性胸腺瘤第4期,使存活率降低,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中心診所及李OO具有醫療專業知識上之優勢,未提出相關事證用以證明顧正中於系爭健康檢查時未罹患惡性胸腺瘤,或縱已罹惡性胸腺瘤,但期數早於第4 期及兩者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徒否認其因果關係,亦無可取。
另依馬偕醫院106年8月23日函旨,可知系爭鑑定報告認顧OO在仁愛醫院接受檢查時之病程屬Masaoka分期系統之Ⅳ(第4)期,而顧OO在美國科羅拉多大學醫院接受惡性胸腺瘤切除手術則認屬世界衛生組織(WHO)分類系統之B1 型,係因使用分類系統及定義不同所致。
顧OO請求李OO賠償其因罹患惡性胸腺瘤第4期致存活率降低而侵害人格權,及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屬有據。中心診所為李OO之僱用人,對李OO執行醫療職務不法侵害顧OO之權利,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額的認定
顧OO為美國執業建築師,比較罹患惡性胸腺瘤前後(96年至98年)之年收入,可知其減少勞動能力損害之金額每年為55萬6,956元(即美金17,942元),依WHO分類B1型10年之生存機率為83%即存活率減少17%,算至60歲自請退休之日止,尚有17年之工作期間,扣除中間利息後,為118萬6,983元。
至顧OO主張依Masaoka分期第4期存活機率降低46%,及每年損失109萬7,837元計算,17年減少勞動能力損害至少1,376萬元云云,然Masaoka分期之存活機率係以5年期限為分析,顧OO自99年9月間在美國接受惡性胸線瘤切除手術後,存活已逾7年,該分析於本件不適用。
另顧OO因李OO之醫療過失行為,精神上承受相當之痛苦,斟酌兩造身分、地位、財產所得等一切情況,認顧正中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80萬元為適當。
從而,顧OO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中心診所、李OO連帶給付198萬6,983元本息,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聲明證據或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所命中心診所、李OO連帶給付(521萬1,823元本息)於超過198萬6,983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改判駁回顧OO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及其附帶上訴,暨駁回中心診所、李OO之其餘上訴,
📌最高法院的認定:
(原審上述認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兩造上訴論旨,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各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均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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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前次最高法院判決:#105年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節錄關於因果關係的部分]
📌原審以:......
「顧OO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規定,就李OO對系爭X光片判讀錯誤,與致伊罹患第四期惡性胸腺瘤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
審酌顧OO在仁愛醫院接受檢查時之病程,雖屬臨床分期為Masaoka分期系統之Ⅳ(第四)期,惟依顧OO所提其在美國科羅拉多大學醫院管理局大學醫院臨床紀錄所載,可見顧OO接受該醫院手術後,發現除罹患惡性胸腺瘤外,實際有多個病灶,尚有局部淋巴血管侵入之B2型胸腺瘤(按惡性胸腺瘤分類中屬C型)及四個未含有癌細胞之淋巴結。再稽之第一次、第二次鑑定回函之相關記載,尤見顧OO系爭健康檢查拍攝之系爭X光片異常,並不當然證明斯時其已罹患惡性胸腺瘤。
再參以依目前醫學知識及儀器設備,無從推斷顧正中於系爭健康檢查時即已罹患惡性胸腺瘤,且胸腺瘤非以瘤大小分類,亦非循序由A逐漸由AB、B1、B2、B3演變為C型,亦不因時間延後、加長而演變成為另一類型等情,縱顧OO於仁愛醫院時發現罹患惡性胸腺瘤,仍無從推估其接受系爭健康檢查時病程期數為何。
李OO判讀系爭X光片錯誤,與顧OO事後罹患惡性胸腺瘤且病程進化成第四期之結果,難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李OO誤讀系爭X光片與顧OO存活率降低、勞動能力減少、接受手術等治療喪失勞動能力及增加治療之醫療費用等損失,亦未必具有關連性。顧OO請求李OO給付(賠償)其因生存機會喪失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的理由:
查顧OO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在中心診所接受系爭X光檢查結果,其主動脈弓及主動脈肺動脈窗附近,有疑似異常現象,身為放射專科醫師之李OO判讀為正常,不符當時臨床醫療水準,可認診斷醫療行為未能善盡其醫療職務上應具備之注意義務,為有過失;顧OO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仁愛醫院住院接受檢查時,最大之腫瘤位於左側胸腔上部,有7×6×8. 3公分大小,其病程已屬臨床分期為Masaoka分期系統之罹患惡性胸腺瘤第四期,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果爾,倘顧OO之腫瘤於二次檢查期間並無變化,以其腫瘤之大小,系爭X光檢查應無未顯示之理。則能否謂顧OO之舉證,不足證明其腫瘤於該段時間確實惡化,李OO對系爭X光片判讀錯誤,與顧OO未能及時追蹤治療,致罹患第四期惡性胸腺瘤之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自滋疑義。
原審未遑詳予調查審認,遽以顧OO未就李OO對系爭X光片判讀錯誤,與致其罹患第四期惡性胸腺瘤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進而為其不利之判決,尚嫌速斷。
📍近期類似事件的新聞
▶️健檢未發現腫瘤 男3個月後癌逝 醫師、診所判賠342萬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83118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17號民事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
本件的關鍵案型其實是我國醫療法重要案例:醫師檢查的診斷疏失,前一件leading case,輔大新生健檢案,纏訟8年,自台北地院91年訴字第2340號判決起,至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二)字24號雙方和解為止,法院最重要的工作是在作利害衡量與風險分配,試問,病患作為無器材、無資訊、無知識、無技術的一造,更適合承擔這個風險嗎?
由此以觀,當年至近年醫療法對於醫療風險實現的責任的分配,始終仍停留在傳統過失責任主義的脈絡,以可責性為賠償的基礎,,吝於導入現實上風險分配的思考。

  • Eventis Liu
     沒錯,沒錯。我代理過幾件醫療糾紛案,病患根本無法舉證醫師的疏失,因為他要嘛被麻醉了,或者昏迷,甚至已經死掉了!然後病歷與診療紀錄送醫審會做鑑定,都嘛是一句話,尚無違反醫療常規,就讓你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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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根據和信醫院的鑑定結果指出,「第一年、第二年的胸部X光片看不出不正常的病灶存在」、「第三年X光片右胸近肺門處懷疑有一處2~2.5公分的異常,有必要繼續以X光或胸部電腦斷層做進一步檢查」、「X光穿透力是夠的」等語,足證X光片可以檢查出沈的病灶,且X光片穿透力夠,足以讓醫師判讀,但陳姓、劉姓醫師卻誤判,不符臨床醫療水準,難認符合醫療常規。
法官認為,沈因為醫師的誤判,以為X光片檢查都正常,沒有進一步接受檢查,把握及早治療的時機,若非醫師的過失,沈必然會進一步檢查,不至於等到2個月後才發現腫塊,認定沈未能及早就醫和醫師錯誤判讀有因果關係,判美兆診所、陳姓和劉姓醫師應連帶賠償妻子134萬餘元、兒子108萬餘元、母親99萬餘元,仍可上訴。」


UDN.COM
沈姓男子5年前到美兆診所做健康檢查,但醫師未從胸部X光片發現他肺部有腫瘤,他事隔2個月因胸部肋膜積水住院,才發現胸部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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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
#關於醫療刑事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
📌注意義務的判斷
所謂「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係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為判斷,是一種平均醫師的注意義務程度。即凡任何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智而小心謹慎的醫師,在相同條件下,均會採取與保持之注意程度,其他醫師立於相同情況,皆會為同樣判斷與處置。
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
至所稱「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其裁量判斷,除前述「醫療常規」外,另須考量醫療法第82條第4項所列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合理臨床的重要基準。
#就不同層級醫療機構之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或裁量標準應有所差別
因人、事、時、地、物之不同,醫療水準、設施及工作條件並非一成不變。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或一般診所,因醫療設備、醫護人員等差異乃具浮動性,且寬、嚴亦有別。對於不同等級的醫療機構,所要求於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或裁量標準,應有所差別,對次級的醫療院所,自不能同以高級醫療院所的醫療水準、設備或工作條件,作為判斷依據。
#若確實情況緊急而不符醫療常規但於合理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上則應朝是否並無疏失方向予以斟酌
因醫療具有不確定性,病徵顯示亦相當多元,處置上也有輕重緩急,尤其在緊急情況下,更難期醫師運用常規處理問題,是關於「緊急迫切」基準,務須立於醫師立場加以判斷,若確實情況緊急,縱醫師處置不符醫療常規,於合理「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上,應朝是否並無疏失方向予以斟酌。
是修正後醫療法第82條第3項對於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既界定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並於同條第4項揭櫫多元判斷標準,顯係為降低醫師過失責任,有利於醫療行為人,爾後無論修法前後關於醫療刑事過失責任的認定,自應以此作為判斷準據。
📌因果關係的判斷
我國刑法對於過失之認定,向採過失行為與結果間須在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即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是關於「相當性」的判斷,雖不要求行為之於結果的發生必達「必然如此」或「毫無例外」的程度,惟至少具備「通常皆如此」或「高度可能」的或然率。
尤其關於醫療紛爭事件,由於醫療行為介入前病人已罹患疾病,疾病的自然因果歷程已進行中,病人在既有疾病影響下,原本就有相當機率造成死傷,對於最後死傷結果是否可歸責之後介入的醫療行為,在於如何判斷最後死傷結果與後行的醫療行為具有主要並相當關連,而非病人先前的疾病原因所致。
此又可分為二個層次判斷,首先為醫療行為介入時,病人已存在疾病種類與該疾病發展狀況,及使病人演變成死傷結果的可能性程度如何;其次則為正確醫療行為介入時間點對疾病的影響如何,亦即改變疾病發展以及阻止疾病而導致病人演變成傷亡的可能性有多少。
換言之,要以醫學實證上經驗累積所形成的「醫療常規」為依據,在考量疾病對傷亡的危險增加比例以及正確醫療行為對傷亡的危險減少比例之相互作用下,倘醫療行為可以將該疾病的死傷危險機率降低至具有顯著性的效果,則未採取正確醫療行為可認定與病人的傷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反之,既使進行正確的醫療行為,病人發生死傷的機率仍然過高,即表示不論有無醫療行為介入,均不致使醫療行為成為病人死傷與否的主要因素,則病人死傷與否其實係其原本疾病所主導,此時醫療行為與病人的傷亡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再因醫療行為介入病人病程的時期(潛伏期、疾病初期、高峰期、最後則為「痊癒或不可逆」期)不同,可以治療或攔截的效果亦有差異,故尚須考慮疾病的進程是否已進入不可逆期,或雖然處於可逆期,但是否可以有效攔截結果發生,及治療與否或不同時期的治療對於疾病傷亡機率降低是否沒有顯著差異等因素,如上述因素皆屬肯定,則可認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