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大法官這個釋字第740號解釋,比沒有解釋還糟糕,這是因為它這個決定是否為聘雇而適用勞基法的判準,「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其實是很不利於跑外務的業務員的判準,比原來最高行政法院所用的判準還不利於勞工,...
(最高行政法院三件(100判2230、2117、2226)三個相關判決的結論一致,都是認為南山人壽和保險業務員間所簽訂之合約,屬於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契約,因此維持勞工保險局的罰鍰,只是論述的過程些許不同而已。他們都認為業務員和保險公司間存在從屬性,以下擷取100判2226中一段判決文(僅將上訴人改為南山人壽):「南山人壽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之關係,具有強烈之 #人格從屬性,業務員受南山人壽之訓練、管理、考核、升遷及監督, 不具有獨立工作之性質,縱南山人壽所屬業務員之所得並無固定薪資,惟其各項補助金、獎勵金、津貼等實已包含於業績報酬中;業務員受領業績津貼或獎金等,性質上為因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而獲得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3類規定之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益可見其 #經濟上之從屬性;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是南山人壽之業務員係為南山人壽經濟上之目的而勞動,且均應納入南山人壽營業組織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故在 #經濟上及 #組織上 均從屬於南山人壽」。我們可以發現,不管是人格上、經濟上或組織上,最高行都認為從屬性存在,業務員和南山人壽間存在勞動契約,業務員有勞動退休金條例適用,因此南山人壽必須提列退休金。)
這樣所有的保險業務員或保險經紀員,包括我前天法律諮詢時所碰到的泡腳機推銷員,因為公司都是以委任契約任用,不用打卡上班,工作時間與場所都在外面,自己也要自行支應油資旅費,如果每月有達成業績額,才有所謂底薪(其實就是他們的佣金,自己賺自己的薪水),如果有成交超過業績額的部分,則可多抽佣金,則他們都不適用勞基法,都沒有勞健保了,...
這樣你知道全台灣所有跑外務的業務員,都不適用勞基法,也沒有勞健保的保障了嗎?
這樣你知道已經有汽車銷售公司與房屋仲介公司在探詢將其業務員改簽為承攬或委任契約嗎?
我只能說大法官都沒有工作壓力,沒有跑過外務,沒有嘗過要達成業績額才有底薪,若沒有達成業績,就只能吃自己的壓力,現在連勞健保都要剝奪,...髒話都要飆出來了,這種畢業作,真的爛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