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這種案例,由於創作者對於智財的認識不足,又未花費時間、精力與金錢申請保護或做好在法庭上舉證的準備,最後雙方就是一場在媒體上互指抄襲的大混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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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看完,專利法所有的爭議問題都知道了(咦)
0.問題核心:創作(杯子)是誰的?
0-1 這裡指的不是所有權,而是IP。
0-2 以杯子本身而言,可能有專利(本事件雙方一直在爭論的)、商標、著作權(註:工業設計實務上有爭議)。以專利而言,這個權利是針對杯子的哪裡?究竟是全部構造或一部結構、甚至只是其中的配件或製程?還是說只是外觀設計?
0-3 以杯子本身以外的周邊而言,文宣、圖像、銷售資訊等也都有相關IP,特別是著作權、商標等。實務上也常見原廠指控山寨廠侵害產品專利權,而山寨廠反咬原廠也盜用了相關文宣文案等著作權...這都是可能產生的情形。
0-1 這裡指的不是所有權,而是IP。
0-2 以杯子本身而言,可能有專利(本事件雙方一直在爭論的)、商標、著作權(註:工業設計實務上有爭議)。以專利而言,這個權利是針對杯子的哪裡?究竟是全部構造或一部結構、甚至只是其中的配件或製程?還是說只是外觀設計?
0-3 以杯子本身以外的周邊而言,文宣、圖像、銷售資訊等也都有相關IP,特別是著作權、商標等。實務上也常見原廠指控山寨廠侵害產品專利權,而山寨廠反咬原廠也盜用了相關文宣文案等著作權...這都是可能產生的情形。
接下來想想,我們慢慢整理:
1.一項創作,是基於員工的發想再透過公司完成,專利(權)是誰的?
1-1:專利法§7對此已有規定:員工職務上的發明等,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公司),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1-2:實務上多認為,公司有無對此支付報酬,係契約違約債務不履行問題,不影響專利權的歸屬。
1-3:於此案中,如果員工要證明是自己閒暇時的發想而與公司職務無關,並非職務上創作,則應由員工(有利之一方)舉證。
1-4:附帶一提,發明人指的是實際真正發明或創作的人,與單純下命令/理論上指導(出一張嘴)/提供資金/提供補助者無關,這些人不能夠因此而成為共同發明人。
1-1:專利法§7對此已有規定:員工職務上的發明等,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公司),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1-2:實務上多認為,公司有無對此支付報酬,係契約違約債務不履行問題,不影響專利權的歸屬。
1-3:於此案中,如果員工要證明是自己閒暇時的發想而與公司職務無關,並非職務上創作,則應由員工(有利之一方)舉證。
1-4:附帶一提,發明人指的是實際真正發明或創作的人,與單純下命令/理論上指導(出一張嘴)/提供資金/提供補助者無關,這些人不能夠因此而成為共同發明人。
2.員工離職後,能不能繼續使用該創作?如果用了,而公司知道後也默不作聲,結果有無差別?如果同意讓員工另外用公司名義在網路上販售,又有沒有差別?
2-1:連結第一點,如果員工對此並無IP權利,就沒有使用的權能。至於專利法§7的姓名表示權,或是大家熟悉的著作人格權,也僅是在於表彰其人格,與繼續使用這種經濟行為無關。
2-2:員工侵權而權利人(公司)默不作聲,是否因此就能夠被認定雙方有同意授權或使用的關係?可能還有一段距離,畢竟單純的沉默,基本上不會被認定具有法律上的效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公司知悉後而怠於行使權利,是請求權可能罹於時效的問題。
2-3:同意或不反對離職員工用公司名義在網路上販售此商品,可能會有民法表見代理的情形,如構成,此時公司對外須負本人契約責任。
2-1:連結第一點,如果員工對此並無IP權利,就沒有使用的權能。至於專利法§7的姓名表示權,或是大家熟悉的著作人格權,也僅是在於表彰其人格,與繼續使用這種經濟行為無關。
2-2:員工侵權而權利人(公司)默不作聲,是否因此就能夠被認定雙方有同意授權或使用的關係?可能還有一段距離,畢竟單純的沉默,基本上不會被認定具有法律上的效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公司知悉後而怠於行使權利,是請求權可能罹於時效的問題。
2-3:同意或不反對離職員工用公司名義在網路上販售此商品,可能會有民法表見代理的情形,如構成,此時公司對外須負本人契約責任。
3.廠商說有專利,是有申請專利,還是已經公告取得專利權?有什麼不同?
3-1 已經申請專利,才只是開始,跟專利權的取得是兩個端點,特別是即時申請過了,但沒有繳費,智慧局也仍然不會公告,專利權根本沒有取得,這都是有可能的。
3-1 已經申請專利,才只是開始,跟專利權的取得是兩個端點,特別是即時申請過了,但沒有繳費,智慧局也仍然不會公告,專利權根本沒有取得,這都是有可能的。
4.如果有專利權,是發明、新型,還是設計專利?有專利權就代表對方侵權嗎?對方產品有落入專利申請範圍嗎?(實務上,市場常有廠商主張自己產品有專利保護,因此競爭對手的產品侵權了...。但,實際去了解才知道,廠商確實有專利,但可能是「杯蓋」的專利,但今天競爭對手抄襲的是「瓶身」的設計或結構,這樣不是雞同鴨講嗎?)
5.誰山寨誰?專利權利人可以對於山寨廠商主張什麼權利?
6.在網路上的這些所謂「官方聲明」發言,是否有確實的依據,會不會影響了市場交易秩序及被指涉廠商的商譽?有沒有公平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的適用?有沒有公平交易法其他規定的適用?
講穿了,這種案例疑似就是拿別人的產品,用PS照片修改一下或後製影片把功能做的美美的宣傳,就能募資吸金的最佳範例。
如果蒐集到足夠訂單,就可以下單給所謂協力廠商。出貨不及或功能不如預期,就再說了。會不會侵害他人權益更無所謂,真的,過去在募資平台看到太多了。
類似的案例有很多,例如能夠測量飲料卡路里含量的飲料杯,有自動跟隨拍攝功能的掌上型無人機,把火箭爐加上熱電轉換器替手機充電,電動氣墊滑板,運動用飛翼船,。。。
初步看起來,嘖嘖杯是初心地球社發起由嘖室有限公司辦理眾籌,但是兩個公司都沒有專利。(申請中與申請到是兩回事。)
而有專利的是所謂協力廠商,查到的是其2010年申請的新型專利(未經專利有效性的實體審查),而本文作者已經搜尋到2005年的極類似設計被公開而且被美國專利局核駁了。
所以,現在若初心地球社或嘖室有限公司要拿那個杯子去申請發明專利,可行性是存疑的。當初申請的是設計專利的話,還有點機會。
這就是我說的典型狀況,一個行銷廣告公司,拿著產品公司的產品,用PS功夫與廣告後製技巧,包裝成群眾募資專案接受訂購,然後行銷廣告公司拿著訂單要回頭砍價,爭取更多利潤,產品公司不肯,於是雙方發生糾紛,...不過也有可能是因爲募資爆量,產品公司備料不足,或藉機提高價錢,而行銷公司要轉訂單,產品公司因爲募資計劃打響產品知名度,索性自己銷售……
Lee Yi Hong 加入智財權自由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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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杯可惜了,該公司核准設立日期是民國93年,許多多國申請的案件都集中在水桶和水壺上,水杯僅有單一建新型專利,以目前資訊看來,這錢幾乎都沒花在刀口上。賣最好的水杯只有申請新型,技術報告代碼2無進步性。
實在很有趣的案例,兩邊對於智財權都認識不足,合作方式也沒契約規範,真的有一套。難怪會互相透過媒體攻擊對方,但是消費者就是受害,下了訂單拿不到杯子呀呀呀。
不過,Dr. Si那個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是2耶,就是沒有進步性而無效力呀呀呀,。。。
還有,但是,初心地球社的嘖嘖杯商標權與著作權,能夠阻止別人用別的名稱販售類似杯子嗎?又如何舉證它單獨擁有商標與著作權呢?
本案就是典型台灣廠商,進行所謂的行銷與生產合作,因為法律常識不足而後發生眾多問題的標準案例呀!
如果當初雙方並沒有簽訂契約,那麼粗心滴球社,不是,初心地球社就可以放心把杯子轉單給別人製造,趕快出貨啦,這是因為瀛海國際的巧力杯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2,沒有進步性,根本吿不了人。當然,初心地球社的嘖嘖杯商標或著作權,要吿不同名稱且於2010年就已經公開或販售的巧力杯侵權,也是很難的啦。
兩者都因為這個事件而獲利,廣受媒體報導而知名度大開,都應該很開心的。但那些旁邊吃瓜指指點點選邊站看好戲的圍觀者,現在看起來有點傻。
另外,瀛海國際的那個2012年發明專利,我小時候就用過這種折疊水杯,我國智財局竟然會核發發明專利,實在是又一個台灣奇蹟。
還有,這種塑膠摺疊杯,曾經在我國小時風行過一陣子,後來因為使用一陣子就會漏水而被丟棄。後來有看過國外用不鏽鋼做的,不過會生水垢,層疊閒隙不好刷洗,重而不實用,也是很快就被打入冷宮。矽膠材質的摺疊杯,本質問題沒有被解決,評價應該會介於兩者之間。
兩者都因為這個事件而獲利,廣受媒體報導而知名度大開,都應該很開心的。但那些旁邊吃瓜指指點點選邊站看好戲的圍觀者,現在看起來有點傻。
另外,瀛海國際的那個2012年發明專利,我小時候就用過這種折疊水杯,我國智財局竟然會核發發明專利,實在是又一個台灣奇蹟。
還有,這種塑膠摺疊杯,曾經在我國小時風行過一陣子,後來因為使用一陣子就會漏水而被丟棄。後來有看過國外用不鏽鋼做的,不過會生水垢,層疊閒隙不好刷洗,重而不實用,也是很快就被打入冷宮。矽膠材質的摺疊杯,本質問題沒有被解決,評價應該會介於兩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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