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 星期四

假如不是刻意抄襲的,原著又沒有申請商標,阿瘦皮鞋是侵了什麼權?

假如不是刻意抄襲的,原著又沒有申請商標,阿瘦皮鞋是侵了什麼權?
阿瘦皮鞋的活動「職人季」,上頭職人兩個字,跟一間《職人雜誌》上面的字樣,幾乎一模一樣,雜誌創辦人氣得拿出當初的書法原稿跟授權書,痛批阿瘦皮鞋侵權,阿瘦皮鞋接獲民視記者詢問後,連忙將所有的廣告下架。
拿出辛苦製作,發行了好幾期的雜誌作品,跟阿瘦皮鞋廣告擺在一塊兒,兩個「職人」幾乎一模一樣,讓人無法分辨,由於,這不是一般的電腦字型,不禁讓人懷疑,難道有人刻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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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 Chen 著作權?

Vincent Chen 著作權是不能禁止他人獨立創作的。況且,職人二字就是這樣寫,職人誌如何能獨佔這兩個字?不可能的嘛!

Devon Hsin 同樣的職人兩字,每個人寫的風格不同,而且用在廣告上,往往設計師或美編都會再花時間修飾過,是要花心力的,並不是隨手寫寫這麼簡單,而這個圖形明顯是複製人家的來用,而且未經同意,怎麼會不構成侵權呢?

Devon Hsin 原作並不是獨佔這兩個字,而是這樣的寫法、編排法,是有美感、有創意的設計,當然擁有著作權囉

Devon Hsin 要寫「職人」,美編請自己寫一個嘛,幹嘛用人家寫的?若看人家寫的漂亮就複製來用,那就更證明了人家是有練過、有設計過的,自己做不到只能用偷的

Vincent Chen 著作權人要「證明」行為人有接觸著作又刻意抄襲,且近乎完全相同。合理懷疑是不夠的。

Devon Hsin 我明白的,法律判定上是依據這些沒錯,也曉得您是法律專家

原作的字體是公開發行的刊物封面,網路隨查就有,對於阿瘦的外包設計人員來說,只要有上網,google一下就能取得(這年頭幾乎每位設計師工作時,都會google圖片搜尋找參考),且這個案的吻合度幾乎就是copy paste的程度了,當中的輕微差異,任何一位設計人員都明白,這只是繪圖軟體處理時造成的失真


基於以上理由,雖然不敢期待一般法院能馬上進入這些設計實務的判定,但若是智財法院審理的話,希望他們專家作證的機制能發揮作用,這部分我只有聽演講提過,不知道實際運作狀況如何,不過我們應該已經是個已開發國家,這點都做不到的話,同為創作人到我以及大家,會很失望、覺得沒保障的

另外我個人覺得,如阿瘦的回應屬實的話,我覺得他們也真倒楣,明明是外包設計師惹得禍,自己卻成為整件事聲譽、財務損失最大的一方,這種事實在很難把關,若有天理的話,責任應該大部分由那位懶惰的外包設計人員承擔才對

Vincent Chen 專家證人的制度,在台灣只能用鑑定人出具鑑定報告與接受詰問來取代。不過,鑑定人是否有資格做這個鑑定,就是另一問題了。

Devon Hsin 原來如此,不知道國外狀況也是一樣嗎?

Vincent Chen 我是覺得原作的書法,看來也並非獨特(例如錯體字,例如瘦金體),也不像是某書法家的作品,恕我直言。而阿瘦的仿製,已有右上方紅點等處不同,並非相同。若這樣就算侵權,那也太擴張著作權的獨佔範圍了。(所有的人寫這兩個字都要小心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你要把你雜誌的名稱(或其字樣)作為識別用途,不要他人仿製,那你就應該去申請商標,以獨佔這個圖標的使用權利。他人就不能混淆或淡化你這商標的識別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