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關公司啥事?為什麼咖啡店老闆要負謝女殺人的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蛇蠍女謝依涵4年前犯下八里雙屍命案,今年1月在高院更二審首度被改判無期徒刑免死,僅3個月後就獲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定讞。她在刑案審理時曾被法官要求思考「如何用餘生贖罪」,她表示還無答案,最高院今判她與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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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有律師投書媒體解釋此案,大家參考。
但如前所述,我仍不能認為本案僱主有預防之可能性,如何要求其舉證選任監督無疏失呢?
http://m.appledaily.com.tw/....../new/20170616/1141390/
但如前所述,我仍不能認為本案僱主有預防之可能性,如何要求其舉證選任監督無疏失呢?
http://m.appledaily.com.tw/....../new/20170616/1141390/
李維剛/執業律師 媒體報導「媽媽嘴」案,最高法院判決謝女應和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股東,需要連帶賠償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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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分享了刑事訴訟法研究的貼文。
雖然底下的文章把法院判決本案僱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道理講的很清楚,但是我仍然認為員工在工作場所殺人,屬於雇主縱加以相當注意,即有管理監督措施,其仍無法阻止其發生者,所以應適用該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即使媽媽嘴的股東們確實是謝依涵的僱用人,要套進民法第188條第1項,也必須是「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咖啡店的員工,在咖啡店裡下藥,進而殺害在咖啡店裡認識的客人,這是故意犯罪,怎麼會是「執行職務」呢?
然而,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的「執行職務」,包括「利用職務上機會」的類型(不信你可以去翻教科書,那些作者都是留德的法學博士,都不是恐龍法官)。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僱用人連帶負責的情形,確實是存在的。
為什麼僱用人要對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害他人的行為負責?何謂利用?何謂職務上機會?這些問題,無論在課堂上或法庭上,都常常引起爭議。股市狂飆的90年代,證券公司的營業員盜蓋顧客印章、盜賣股票,難道投資人會摸著鼻子說:偽造文書是故意犯罪,證券公司不用負責?不!這樣的求償案件,在當年可是到處都有。股票被偷賣,老闆要負責;怎麼人被殺死了,老闆反而不用負責?(舉輕以明重表示:)
事情還沒完。鄉民連在Y拍、露天碰到拍賣詐騙,都會要Y拍、露天踹共,更別說八仙樂園提供(?)了塵暴的場地,在鄉民眼裡當然是難辭其咎的。那麼,在媽媽嘴店裡下藥殺人,老闆為什麼又不用負責?
指揮監督沒有過失?
媽媽嘴的股東們,對於謝依涵有沒有選任監督上的過失?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請先看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按這項規定,僱用人推定有選任監督的過失,推定的意思就是,先當成有過失,再由僱用人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如果沒辦法證明,那就是有過失。
推定過失、推定過失、推定過失。在司法實務上,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的老闆,鳳毛麟角。
推定過失、推定過失、推定過失。在司法實務上,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的老闆,鳳毛麟角。
法院的標準這麼嚴格,說到底是為了保護被害人。(什麼時候保護被害人也會被罵恐龍了?你究竟想怎樣啊究竟!)如果貨運公司的老闆說:他的司機在外面酒駕又肇逃,他不想負責不用負責,他又不可能24小時盯著每個員工,不然他請員工幹嘛(這種幹話我還真的在法庭上聽過)?被害人或家屬聽到之後,應該會跟鄉民一樣,投以媽媽嘴股東式的同情眼光,連聲讚同說對老闆很衰、要他連帶賠償很扯……你在作夢嗎?
對於這種僱用人推定過失的規定,曾有法學者建議,應該改成像英美法那樣,讓老闆負無過失責任,意思就是,以後老闆連在法庭上喊說自己的選任監督沒有過失,法院可以直接當成幹話。在這件判決之後,恐怕那位民法泰斗為了保護被害人、合理分散風險,間接促進經濟發展等等理由講了幾十年的建議,就這麼瞬間成了泡影。"
留言
愛恆春 XDDDD 不過飲料中摻安眠藥,賣的是咖啡,員工在咖啡裡面加料,還是執行職務啦,只是後面的殺人...這個論述起來就很有趣,還沒看判決,只是你的標題真的超好笑XDDD
Vincent Chen 任何正常人,看了本案這個高院與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都會跟我寫在標題裡一樣的,有同樣的感想的。
你不覺得除了士林地院的法官是正常人外,承審本案的法官都很奇怪嗎?
我還看到一堆律師與法官投書媒體,替他們辯解,還說是大家誤解了,最高法院與高院的判決沒有錯。一嘆!
你不覺得除了士林地院的法官是正常人外,承審本案的法官都很奇怪嗎?
我還看到一堆律師與法官投書媒體,替他們辯解,還說是大家誤解了,最高法院與高院的判決沒有錯。一嘆!
Minson Lee 陳大哥,我的看法是如果是指科技業的主管和人資單位的行為跟心態的話,在處理過勞死和憂鬱症自殺等案件的時候,我們是可以讚成 "員工在工作場所殺人,也是在執行受僱之職務" 這句話的
因為基本上來講他們的確大多就是認為把部屬往死裡逼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
咖啡館的話,我實在覺得難以成立
因為基本上來講他們的確大多就是認為把部屬往死裡逼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
咖啡館的話,我實在覺得難以成立
Vincent Chen 因為他們是在執行職務行為或與公司業務有關之行為,所以其分配工作執行管理監督等行為,甚至藉機進行辱罵、誹謗、傷害、性侵、性騷擾等非法行為,造成員工過勞死或憂鬱症自殺,都屬職務行為,並無問題。
但如網友所述,【依照學說的內在關連理論,僱用人客觀上能有預見並有機會採取預防措施,犯罪行為與職務上有相當關連性就可歸責。】這個案例就是不是呀!僱用人客觀上,如何能有預見員工會藉機殺人並有機會採取預防措施呢?要求員工出具絕不殺人或自殺切結書嗎?要求所有員工每天早上集體高喊「我今天絕對不殺人,若要殺人,也會在店門口之外進行,絕對不牽累公司」嗎?
但如網友所述,【依照學說的內在關連理論,僱用人客觀上能有預見並有機會採取預防措施,犯罪行為與職務上有相當關連性就可歸責。】這個案例就是不是呀!僱用人客觀上,如何能有預見員工會藉機殺人並有機會採取預防措施呢?要求員工出具絕不殺人或自殺切結書嗎?要求所有員工每天早上集體高喊「我今天絕對不殺人,若要殺人,也會在店門口之外進行,絕對不牽累公司」嗎?
Minson Lee 是啊,所以我覺得那不一樣,就像科技業普遍主管會逼過勞,或是生病受傷的員工繼續工作,甚至惡言相向或威脅,高層也默許這種事,像我自己經歷過的就是,發高燒吃了藥昏睡沒接電話,結果第二天燒退了立刻去上班還因此被臭罵,假還是該主管自己準的
所以我覺得這完全符合您文章標題的描述
但咖啡館我就不覺得是了
所以我覺得這完全符合您文章標題的描述
但咖啡館我就不覺得是了
Vincent Chen 本公司特此公告嚴禁員工於上班時間殺人!
http://m.appledaily.com.tw/....../life/20170620/114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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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恆春 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