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根據馬英九在民國102年8月31日,以「口頭轉述」之方式,將「專案報告一」內容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知道,涉嫌「洩密」;以及102年9月4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柯王關說案案情,涉嫌「教唆洩密」;此兩者也都涉及違反通訊秘密保障法及個資法。因此,檢方於2017年3月14日,確定另案起訴,」
且此為自訴,柯建銘有舉證責任,但其所提之88秒電話通聯紀錄,並無通聯內容記錄,法院傳證通話人之證詞,不能證明其等有洩密情事。
最後,柯與王有此行為也為真實,發表真實公益言論者不罰,法律訂有明文,況且根據釋字第509號大法官解釋,「依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所以不成立誹謗罪。
且此為自訴,柯建銘有舉證責任,但其所提之88秒電話通聯紀錄,並無通聯內容記錄,法院傳證通話人之證詞,不能證明其等有洩密情事。
最後,柯與王有此行為也為真實,發表真實公益言論者不罰,法律訂有明文,況且根據釋字第509號大法官解釋,「依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所以不成立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