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案之違法性部分,如文章「觀點投書:一個長髮男警戳破了警界無視法律的惡習-風傳媒」所述:
「警察不是一個自由的群體,受到法律的拘束,當一個維護社會治安的群體,無法遵守法律,那他們在執行勤務時有何正當性?《性平法》的規定早就已經行之有年,並不是特別針對警察這個職業產生。換言之,警察這個群體將法律視若無睹、職業性別歧視,也早就行之有年。《性平法》保障的是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不受到性別刻板印象的歧視,警察當然也一體適用。」
所以,當性別平等法與警察服裝儀容規定,若有牴觸時,哪一個應該修改呢?
而關於此案之違憲性部分,男性於任職警察時堅持留長髮是否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能否跟伊斯蘭女性教徒,在公開場合一定要罩頭巾或蒙面的教規一樣,足以引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的條文,或男女平等的明文規定而釋憲推翻,我雖然是贊成的,但我認為由於本屆大法官過去釋憲結果所透露出的極為保守觀念,結果應該不樂觀。尤其此位長髮男警表明自己並沒有性別認同問題,也不是因為維護身體健康等因素,或因為宗教信仰或民俗要求而堅持留長髮,其一再表明僅因留長髮能帶給他安全感而已。
不過,我對於本案爭議處理過程中,顯示當事人受律師辯護權的維護,並未受重視,更覺得很不以為然。
我認為律師在場且能替當事人進行實質有效的辯護,維護其應有權益,應該是所謂任何「正當程序」中的「必要」環節,才能維護其基本人權。所以,不論是訴訟中,或所謂的考績會/人評會,唯有當場由律師提供實質有效的辯護,才能說是有給當事人充分辯解的機會,這並不是事前的演練或提醒可以取代的。考績會/人評會的決定,影響當事人的權益重大,當事人當然有權聘請律師協助其辯護,不論其是否屬於訴訟程序,因為這是他的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也就是訴訟權的體現呀。考績法有哪一條禁止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陪同出席?因此,警察機關無故剝奪他這個憲法權利,是違法也違憲的。
國外民主先進國家都以為然,國內則連刑事偵訊也僅允許律師在場而已,律師說話就是干擾偵訊,還會被趕出場。連機關自辦的考績會/人評會,也都不准當事人請的律師在場。唉,其間相差懸殊,距離真的不可以道里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