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中村修二的反擊

他的故事告訴我們,企業要善待那些替它創造智財權,可以長久獨佔市場營利的員工,也就是那些研發工程師們,企業應該分享所獲權利金以讓他們能夠專心替企業研究發明,好替企業創造更多利潤,才是正解。

而不是用完即丟,認為給他們比生產線作業員高一點的薪資就很好了,他們還敢來要求分享權利金,就冰凍他或用其他手段逼他自行離職。而且自己不重用就算了,別人若敢撿過去用,還要提告洩密等等(參《留下來又不重用,若敢離開就提告,這樣對嗎?)。

所以即使是歸屬為職務上的發明,企業也還是要給發明者適當的報酬,更應該分享其利潤給發明人才是。

而我以前寫的文章:《職務發明與合理報酬》,裡面對於何謂職務發明與合理報酬,還有中村修二(Shuji Nakamura),與其過去任職之日本日亞化學公司(Nichia)間,關於其所發明之藍光LED相關專利的獲益分享權利的這個訴訟始末,有所探討,大家可以參考。

還有,這個判決,最後造成各國(包括台灣海峽兩岸)對於職務發明者,企業仍應該給予合理(適當)報酬的修法,很值得參考。


拿諾貝爾獎理論上會讓國家沾光,但2014年得到諾貝爾物理學獎的日本人中…
STORM.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