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ARM要改以終端產品價格收取授權金這件事情,這要看它的客戶是誰,有些是合理的(例如蘋果),有些不太合理(例如高通),而且我認為都要看實際談判結果才能決定。
以蘋果與高通來說,它們都是取得ARM的CPU架構授權,可以自訂Instruction Set/queue/cache/bus,愛怎麼改就怎麼改,然後自己再把這些特殊的ARM CPUs,放進自己設計的應用處理器設計方案裡(整合AI加速器/GPU/第2及第3層cache等),交由晶圓代工廠代工製造。但是有個重大差異是蘋果的應用處理器不像高通,並不外售,因此蘋果的應用處理器晶片並沒有市價可言,所以蘋果的內部定價,台積電晶圓代工成本加上蘋果晶片研發部門的成本的攤提,頂多100美元,就成為ARM計算授權金的依據,這顯然會遠低於如果蘋果對外販售該處理器的市價(至少應該加上合理利潤與行銷與通路成本),ARM會覺得授權費因此少收了,所以想要改以蘋果終端產品(至少上千美元的手機)的市價來收授權金,而我說這是合理的。問題是蘋果有那麼容易讓你予取予求嗎?計算依據改了,授權金%數當然要調降,一來一往,搞不好換約後,ARM收到的授權金還比以前低勒。
而高通的情況,因為高通只對外販售處理器晶片,ARM想要換約改以所謂終端產品售價來做授權金的計費依據,如果不是根據本來高通的晶片市價,而是購買高通晶片的手機廠商的終端產品市價,就會明顯違反專利的權利耗盡原則,也就是說,高通已經支付ARM授權金了,ARM在專利上的權利就此耗盡,ARM應該不能再向採購高通晶片的人收取授權金才是。而且高通除了販售晶片外,並沒有在客戶的手機等終端產品上有任何定價權或其他獲利,所以ARM想換約根據高通的客戶的終端產品售價高低,而改動ARM向高通收取專利授權金,那是顯然不合理的。還有,高通的律師團並不比蘋果差,所以我會認為ARM如果是想藉此多收授權金的話,那它真的是想太多了!
還有,ARM不會傻到去白紙黑字違反公平交易法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