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委員的問題不會只有苛刻助理群的這件小事啦!
高委員被包養(有人直接交付或迂迴透過第三者的帳戶給予報酬,例如每月匯50萬元進其男友帳戶;單獨立功另計)與其立委助理被認養(有人幫委員付助理的薪水)的行為,明顯涉及貪瀆,以及違反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
簡單來說,期約或交付報酬給立委要其推動法案或召開公聽會,就涉及貪瀆,受賄者有罪,行賄者當然也有罪,望向郭姓與宣姓金主,例如SOGO立委關說案,台北地院就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收到錢的國民黨立委陳超明判刑七年八月、廖國棟判八年六月、收最多錢的無黨籍立委蘇震清判十年,沒收到錢的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則依期約賄賂罪判刑七年四月的有期徒刑!行賄的李恆隆部分,北院考量李恆隆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並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刑規定,判決李恆隆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00萬元,褫奪公權3年。(就是李恆隆還必須再拿出1千萬給國庫,才能換到緩刑的優待啦。)
這個跟高委員,低薪高報助理薪資與浮報助理加班費,納入小金庫供委員使用,犯上藉機詐領財物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少也是詐欺取財罪(五年以下),是完全不同的犯罪態樣,會被另外偵查、起訴與判刑,最後當然會合併執行。
所以,引文作者的願望成真的可能性蠻大的,高委員如果通通中的話,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應該是低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