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就是這樣。
Hsuan-Hung William Kuo:
有分兩個層面
1. 人工智慧本身非人,不得取得智慧財產權,其智慧財產權應歸於其設計者。(近似案例:黑猩猩自拍照不享有著作權)
2. 人工智慧的設計者是否對於此發明有充分貢獻與理解?(相近理論-歐洲專利局對於藥物第二用途專利的概念:要能向大眾解釋其機轉)
Vincent Chen:報導裡面MIT的團隊,完全不了解創設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目的。
Hsuan-Hung William Kuo:我反而認為他們是站在另一個角度-鼓勵創新與貢獻來換取獨佔權。但是專利制度裡面另一部分的「傑出貢獻的獎勵」對於人工智慧是沒有意義的。導致本來以人為本的創新系統,總有一天可以變成要資本為本的創新系統。
Vincent Chen:以前的專家系統,對於這些演算法、規則、權重,設計者是了解的,所以該專家系統如果具備專利三性,程式設計者就能取得專利。現在的類神經網路系統,基本軟體架構都相同,是靠喂以大量樣本資料或大量賽局結果,各版程式互相比拼而得,是系統自行學習而得的,所以程式設計者也不明白也不能夠解釋為何如此,更不能調校系統,因此不大可能由設計程式者取得專利,只能試圖以程式本身來取得專利。但這樣對於保護技術創新的專利制度,是不合理的,因為程式設計者並沒有啥子技術創新,他也不能解釋其技術創新內容。而這個類神經網路程式,即使修法讓它成為發明人,因為它並不能解釋其技術創新內容,讓人類理解,所以也不能取得專利才對。再者,即使該程式能夠解釋其技術創新給人類(程式創作者)理解,因為該程式才是發明人,程式創作者並非發明人,對於不是你的創作,你怎麼可以得到其專利呢,所以也不該給予程式創作者專利的獎勵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