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日 星期五

櫻桃支付就是地下匯兌呀!

看到一篇年初的報導,Fintech新創科技公司推出櫻桃支付(CherryPay),但涉及地下匯兌,而被起訴。
櫻桃支付所採行的「地下匯兌」模式,是主要的問題點,也就是說錢實際上並沒有「匯出」或「匯入」,卻達到了匯兌與國際匯款的實質效果。
櫻桃支付自稱所從事的是P2P小額跨境代付的媒合平台服務,它還舉例說明,若在臺灣的A在中國知名購物網站上購物,結帳時須以人民幣支付貨款,A便可利用櫻桃支付的服務,將人民幣換算成等值的新臺幣,外加1%服務費後,將新臺幣轉帳到櫻桃支付在台灣銀行的信託帳戶,同時間,櫻桃支付會在中國找尋(媒合)需要將人民幣換成新臺幣的B,由B以人民幣幫A代付了購物款項後,櫻桃支付再於中國將新臺幣轉帳到B於中國的銀行帳戶(其實,這一段應該不可能是這樣進行的,因為新台幣是不可能直接匯入B的中國的銀行帳戶的,櫻桃支付這段說明,很明顯是在鬼扯淡,除非B就是地下匯兌業者,願意也可以私下收受新台幣,否則應該是櫻桃支付以其在中國銀行的人民幣帳戶匯款給B,甚至直接以人民幣付款給中國購物網站才是),而過程中,A及B各自都只有進行國內轉帳,並未透過銀行進行匯兌與國際匯款,也因此省下了向銀行換匯及國際匯款至少新台幣500元以上的手續費,更可在24小時內完成實質換匯與國際匯款。
繼續閱讀:《櫻桃支付經營人涉犯銀行法與洗錢罪
設想代付之人B若為詐騙集團成員,犯罪所得即可透過櫻桃支付「匯出」到海外,重入詐騙集團之囊;或者,詐騙集團亦可將購得之物透過正常交易轉賣後而獲取漂白的現金。過程中,犯罪所得的資金流向因此產生斷點,形成資金來源難以或根本無法追蹤的情況,著實滿足了掩飾犯罪所得的不法性質、來源和所有權之目的,才會使得櫻桃支付淪為洗錢管道。
另外,關於違反銀行法部分,各位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金上訴 字第 8 號刑事判決(107.07.05)要旨:「行為人為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以完成資金轉移之匯兌事實,縱無從確認為其撮合之第三方為地下匯兌業者,仍已構成非法經營匯兌業務罪。」(本判決已經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1214 號判決(108.04.25)駁回被告的上訴而確定。)可知,櫻桃支付負責人這幾年來的匯兌行為,與地下匯兌業者所為並無不同,明顯涉犯銀行法與洗錢罪,應該是會被判刑的。


🗣櫻桃支付涉地下匯兌,創辦人遭起訴
新創公司櫻桃支付遭檢調查出涉嫌在未申請執照前,就經營匯兌業務,從2016年至2018年間經手上億元台幣,並收取2%手續費,不法獲利達4千多萬元。
檢調調查,專門經營海外代購的買對股份公司,涉嫌從2014年至2016年幫會員進行地下匯兌,先提供匯款帳戶,會員匯款後,只要半小時至1小時,就能幫會員在中國的支付寶帳戶加值,檢調認定此舉違反銀行法。
去年也另案查辦發現,李中平等人除了以買對做地下匯兌外,2016年開始還和櫻桃支付創辦人湯化德改以櫻桃支付進行地下匯兌業務。
台北地檢署先前已起訴以同樣方式經營地下匯兌的買對公司負責人李中平等人,再依違反銀行法起訴湯化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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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譽為台灣之光的新創公司櫻桃支付(CherryPay),遭檢調查出涉嫌在未申請執照前,就經營匯兌業務,讓民眾利用該支付平台交易人民幣等,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