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屬於來自德國法的「信賴保護」原則,用路人必須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大家都照著交通號誌與規則行進或暫停,交通才能順暢運行。這樣對於大家都會遵守交通規則的信賴,會帶來極高的社會利益,就是順暢有序的便利安全交通,法院當然應該加以保護。
不然的話,若照這一審法院的判決見解,爾後人人行經路口時,因為不確定別人會不會闖紅燈,都是左顧右盼龜速通過,並不敢照著交通號誌指示前進,那麼道路是一定堵塞的啦,設置這些交通號誌又有何用呢?
另外,無他為的可能性,當事人根本閃避不及,並非應注意而「得注意」的情況,就沒有過失可言,也是個好理由。(二審採之,而判無罪。)
「近來出現一起車禍爭議判決,一名女子在黃燈時駕車通過路口,撞上闖紅燈的男性騎士,該名騎士在事發後七個月身亡。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認為該女子「未注意車前狀況」,所以即使車禍鑑定報告認為女子無違規、無肇事責任,該女子仍被判過失致重傷罪;直到二審法院,才認為該女子猝不及防,改判無罪。
對照一二審判決內容,最大的分歧在於二審法院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注意到女子行車快到路口時,燈號轉為黃燈,這是一審在判決理由中沒有提到的部分。二審以此認為該名女子儘速通過路口而非煞停,此外二審法院也參考科學研究駕駛人反應及煞停時間的資料,進一步認為該女子沒有能力及時反應及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