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在職時,不能兼營商業,規度謀作外部事業,除了利益迴避之外,還有不可與民爭利,這當然有點道理。(但公務員下班兼差開個小吃店,或擔任計程車駕駛貼補家用,都不行,這是不是太過了?)
但是,公務人員都已經退休了,沒有兼差可言,他要做什麼營生,說實在的,關你政府啥屁事呢?
現在,政府不但還要管,退休公務員若再就業領了超過勞工基本薪資的薪水,就還可能會被停發其退休俸,如此一來,公務員退休了,退休年金被砍了,其收入減少不符其所需,但如果退休公務員再去就業做事,做得好也不准被加薪,竟然如果領了超過勞工基本薪資的薪水,就有可能被停發退休年金,讓他的總收入更少,但如果他是投資炒股或開公司獲利,就對於退休年金發放沒有影響。而且勞保年金並無此類似規定。那請問這樣歧視再就業退休公務員的規定,到底有什麼道理可言呢?這樣的規定會合憲嗎?
另外,顏慶章說得對:「將軍的部份就是,應該是這次整個年金改革裡面,幾乎完全沒有縮減的範圍,我認為將軍的待遇偏高了,台灣所有的職業裡面,最安全的職業就當軍人,我們將軍的比重,也是世界最高,以軍人整體人數而言,我們將軍的比重也是偏高的。我當過財政部長,我知道將軍的待遇比財政部長高,以國防部來說,不是只有一個部長是將軍,國防部底下是一大堆將軍啊,然後退休以後還有退職金,各方面有很多的將軍特有福利,像位於台北市仁愛路的精華地區,就有將軍宿舍可以配售。
現在一般的法官,如高等法院的法官,他領得待遇會比法務部長還多,所以台灣現在整個薪俸制度啊,是不同工不同酬,你當一個部長,不管是哪個部會的部長,你所負的責任事非常的吃重,當然一個非常優秀的法官,他一定有相當的社會責任,也有專業知識,就如同當任何部長一樣。但是不勝任的法官也一大堆啊,他領得薪水一模一樣,而且還可以沒有退休年齡限制,他的優退可以自己決定。
結果年金改革的結果是改到誰?居然把政務官、領退休俸的,還有包含一般的公務人員領退休俸的,他如果到私立學校兼課,薪水超過基本工資2萬3千元,退休俸就不能領了,所以就形成幾個不合理的現象。我舉個例子,我聽說北一女的校長,因為大家對他風評不錯,所以有個私立中學請他當校長,他在北一女這邊剛好也可退休,這位校長北一女退休後,到私校當全職校長,結果去了私校以後,這邊待遇一定比北一女好一點,薪水當然超過基本工資2萬3,結果退休俸就不能領了。
這位北一女校長,他又沒有國家便宜,人家退休轉去私校做,也不是去當門神。現在有幾個大學就有一樣問題啊,像東吳大學校長,潘維大他去找公立大學的教授,大約接近65歲左右,在學校教學績效不錯,就鼓勵他提前退休,然後轉到東吳大學來教書,然後給他一個不錯的頭銜。毫無疑問的,他到東吳後領到的酬勞,會比在公立大學要多一點,那他就變成所謂的領雙薪啊,結果這個事後改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