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為什麼美國對華為案有司法管轄權?

美國海外反貪腐法(FCPA)規定,只要被控機構在美國註冊、被控人士持美籍、行賄過程有一部分在美國境内發生,或使用美國金融體系匯款,美國就有管轄權,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商人何治平,行賄非洲政府高層,會被美國政府逮捕並起訴的原因。
(何志平被捕一年多後,終於在紐約時間星期三(12月5日)被判罪成,每條控罪若分開判刑,何志平最高面臨65年監禁,而何志平的具體刑期,就要到2019年3月14日判刑。參《【何志平罪成・紐約專訪】中國人賄賂非洲官員 點解關美國事?》:http://bit.ly/2X8zMOz
另參《入境不隨俗 在海外行賄外國官員要負刑責》:
「《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簡稱FCPA ,是美國聯邦法律,主要禁止任何在美國註冊企業或美籍人士,或非美籍人士在美國境內, 利用美國電匯或通訊網絡賄賂他國官員,以獲取商業利益,法例並要求企業保持正確的帳簿紀錄。只要被控機構在美國註冊、被控人士持美籍、行賄過程在美國境内發生,或使用美國金融體系匯款,美國司法部即可對此有管轄權,並提出控罪。在全球化的商業世界,一賄一賂大多跨境進行,FCPA法的原意,是防止任何人濫用美國體系的便利,在他國延伸貪腐文化。」
https://www.jonesday.com/zh-CHT/---05-11-2012/
「紐約霍夫斯特拉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古舉倫(Julian Ku)說,孟晚舟被逮捕的理由是:「美國法律禁止源自美國的技術被出口到特定國家。當華為支付費用取得販售特定美國技術的許可證,必須承諾不得將技術出口到伊朗等特定國家。現在美國對華為藐視此法律施以處罰,並無不合理。」
美國有域外法權嗎?1977 年制定的美國《海外反貪腐法》(FCPA)規定,只要與美國公民、交易對象的是:依美國法成立之公司,及犯罪行為有一部分係在美國,就有可能遭美國起訴。孟就是違反上述美國禁令,於去年12月1日遭加拿大逮捕,正待3月6日開「引渡」審理。
為何美國有權要求加拿大逮捕孟並且引渡?係因針對伊朗的制裁,除了華為和美國之間有雙邊貿易協定外;且美國的《出口管制法》 (Export Control Act, ECA),授權商務部管制涉及全球定位系統、電腦、雷射等敏感技術的出口管制物品,必須獲得商務部「許可」,也是為強化對中國出口敏感技術的管制。
美國對於第三國的公民有否屬人管轄權?涉及國際法。
1.美國對伊朗的經濟制裁,已經聯合國安理會通過,非但涉及國內法,也涉及國際法。而加拿大和中國,於針對伊朗制裁案,都投「贊成」票,所以美國對伊朗的經濟制裁,具有「領土外」的適用效力,其屬國際公法。
2.對孟在加拿大境內被抓,係美國認為其「國家安全」受重大威脅,才敦促第三國逮捕,要求加拿大提起引渡訴訟;倘美國政府贏,則孟就會被引渡到美國受審。
3.美國的ECA執法是嚴格的,只要屬於出口管制名單下的技術、產品,就規定不准直銷或轉口到伊朗。倘華為違反,則不管孟不知或善意,都可能成為被逮捕、被起訴、被判刑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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