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早已對此有明白揭示:「憲法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其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該等憲政存立基礎,為憲法之戒命,自然不容更動,是為修憲的界限。
所以,立法委員連署修憲時若以此等「憲法基本原則與人民基本權利」為標的,就有明顯違憲的可能。而且,寫在憲法裡的人民基本權利(人權)的保障,如前所述,連以修憲來剝奪或限制都不行了,更是不能拿來公投的啦!
而多數立法委員就代表多數民意,其所定法律如有違反前開憲法戒命,自然會有被宣告違憲而無效的可能,更不要說此次竟然中選會允許對其等進行公投,然後以多數人贊成該公投通過為由要求大法官退讓了。司法院說這次反同愛家公投結果所要求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仍然不能違反效力等同憲法之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就是這個意思。賴士葆虧他還是個立法委員,基本憲政常識都沒有,差勁極了。
所以,立法委員連署修憲時若以此等「憲法基本原則與人民基本權利」為標的,就有明顯違憲的可能。而且,寫在憲法裡的人民基本權利(人權)的保障,如前所述,連以修憲來剝奪或限制都不行了,更是不能拿來公投的啦!
而多數立法委員就代表多數民意,其所定法律如有違反前開憲法戒命,自然會有被宣告違憲而無效的可能,更不要說此次竟然中選會允許對其等進行公投,然後以多數人贊成該公投通過為由要求大法官退讓了。司法院說這次反同愛家公投結果所要求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仍然不能違反效力等同憲法之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就是這個意思。賴士葆虧他還是個立法委員,基本憲政常識都沒有,差勁極了。
「支持同婚公投的人民,不要洩氣、灰心,心理要強壯一點,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經在保護同志。」
「公投的結果會拘束行政與立法,但是公投的結果不能夠牴觸大法官的解釋;所以大法官748號解釋已經明白的說,同性享有婚姻自由平等的保障,不過因為這次公投的結果,反同的公投案是說民法婚姻限於一男一女,這會對行政跟立法產生拘束力,可能這時候會變成要用專法來保障同志的婚姻。」
「公投的結果會拘束行政與立法,但是公投的結果不能夠牴觸大法官的解釋;所以大法官748號解釋已經明白的說,同性享有婚姻自由平等的保障,不過因為這次公投的結果,反同的公投案是說民法婚姻限於一男一女,這會對行政跟立法產生拘束力,可能這時候會變成要用專法來保障同志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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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說明
針對外界就本次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至第12案通過門檻,其中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所創制之立法原則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位階效力之疑義,本院說明如下:
一、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故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本院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二、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之立法原則,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行政院固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惟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
三、 本院第748號解釋業已闡明「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憲法所保護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則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之意旨,此解釋為憲法解釋,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所創制之立法原則,相關機關於研擬及審議相關法律時,亦應注意不能牴觸上開解釋意旨。
一、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故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本院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二、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之立法原則,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行政院固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惟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
三、 本院第748號解釋業已闡明「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憲法所保護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則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之意旨,此解釋為憲法解釋,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所創制之立法原則,相關機關於研擬及審議相關法律時,亦應注意不能牴觸上開解釋意旨。
「但納茲話鋒一轉,針對台灣甫結束的公投案發表評論說,台灣憲法保障同性配偶的婚姻權,但少數基督教會挾金錢與政治影響力施壓,說服政府針對已經釋憲的婚姻平權議題舉辦公投。
納茲嚴厲表示,這也稱為民主,因為它要求民主程序判斷一群人是否應該享有法律規定的平等保護,「1930年代的德國也曾經出現這樣的場景」。因當時的德國國會通過「紐倫堡法案」,剝奪猶太人的公民權,猶太人此後不能選舉、教書、從軍、擔任公職,也被禁止與亞利安人通婚等,最終導致超過600萬猶太人,以及400萬的同志、吉普賽人與異議份子死亡。
納茲舉例說,如果舉辦一場公投,決定基督徒在台灣能不能做禮拜?或是允許基督徒做禮拜,但投票決定應該限定在星期四?他說,這些例子是想告訴大家,將人權拿來投票、由多數決定結果,是一件多麼荒謬的事。納茲強調,「人權永遠不應該付諸表決」,而這正是台灣對同性配偶所做的事情,並警示「通往死亡集中營的道路始於民粹民主的陷阱」。」
實在不想浪費時間再解釋公投的位階並沒有高於憲法或司法院的憲法解釋文。另外,有人在胡說所謂人民公投或國民大會/人民大會的決議,是國民主權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聽了真是嚇一跳!我認為這傢伙是完全誤解了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司法獨立的,法律系算是白唸了。
<748號解釋立法形成的空間>
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大法官提出在言詞辯論的爭點四: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平等權以及婚姻自由?
表面上看起來,748號解釋把這個問題讓立法者來決定,但實際上的前提則是,制定出的法律必須符合:
這是法律制定時的底線,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
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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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網傳「『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
網傳「『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經查核中心諮詢哈佛法學博士、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蘇彥圖:
此次公投為依據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舉行的法律秩序內部之公投 (referendum),並非修憲公投,不能修改憲法,當然沒有超越憲法的效力。
此次公投為依據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舉行的法律秩序內部之公投 (referendum),並非修憲公投,不能修改憲法,當然沒有超越憲法的效力。
☀️背景
本次(2018)公投結束後,網路出現「『公投』是 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 位階『高於憲法』」之訊息,許多民眾在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上轉傳散播此項訊息,本中心也接獲民眾申訴要求釐清事實。
☀️查核
🌎爭議點:公投的位階高於憲法?
1、事實查核中心諮詢哈佛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蘇彥圖,蘇彥圖表示:
「這種說法是對於公民投票制度和憲政民主秩序的重大誤解。
我國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中,修憲不但需要國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通過之後還要經過公民複決,其門檻為選舉人數的二分之一(約九百多萬人)。
公民投票法所規範的公投,並非修憲公投,不能修改憲法,當然沒有超越憲法的效力。」
我國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中,修憲不但需要國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通過之後還要經過公民複決,其門檻為選舉人數的二分之一(約九百多萬人)。
公民投票法所規範的公投,並非修憲公投,不能修改憲法,當然沒有超越憲法的效力。」
蘇彥圖進一步分析這種誤解產生的原因:
「廣義的公投可以粗淺地分為兩種:
(1) plebiscite:既有法律秩序以外的公投。(或翻譯為「全民公決」)
(2) referendum:在法律秩序內部的公投,必須遵循既有法律秩序的規範。(本次公投即屬於此類)
這兩種都可以被稱為公投、公民投票,但意義並不相同,不應該混淆。此次公投為依據公民投票法所舉行之法律秩序內部之公投 referendum,並非 plebiscite。」
(1) plebiscite:既有法律秩序以外的公投。(或翻譯為「全民公決」)
(2) referendum:在法律秩序內部的公投,必須遵循既有法律秩序的規範。(本次公投即屬於此類)
這兩種都可以被稱為公投、公民投票,但意義並不相同,不應該混淆。此次公投為依據公民投票法所舉行之法律秩序內部之公投 referendum,並非 plebiscite。」
2、2018年11月29日立法院召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列席。立法委員劉世芳詢問,「大法官解釋的法律位階,與公投案的法律位階,哪邊比較高」?
呂太郎表示:大法官釋憲位階較高。大法官解釋是憲法解釋,位階效力就是等於憲法,是最高層次。公投的議題屬於法律原則的創制,將來相關政府部門依據公投結果制定的法律,「不能牴觸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因為大法官解釋的位階就跟憲法一樣。
3、關於公投是直接民意、國民主權最高展現的說法,蘇彥圖補充說明:
「代議的結果也是民意的展現,直接與間接都是民意。直接民意之展現的確有很強的政治壓力,但並不是因此就能超越憲法。
憲法的修改有嚴格的程序,根據公民投票法舉行的一般公投不能改變憲法,只有依據憲法所舉行的修憲公投才可以。國民主權確實可以廢棄既有的憲法,另外制憲。但這樣做需要有很強的民主正當性。
即使透過修憲程序修改憲法,也還是有不可以踰越的修憲界線,也就是大法官第499號和第721號解釋所說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超過此一界線的修憲,就有可能被大法官判定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失效。」
超過此一界線的修憲,就有可能被大法官判定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失效。」
☀️結論
1. 蘇彥圖博士表示,本次公投為依據公民投票法舉行之法律秩序內部之公投 referendum,位階低於憲法。
2.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解釋是憲法解釋,位階效力就是等於憲法,是最高層次。公投的議題屬於法律原則的創制,將來相關政府部門依據公投結果制定的法律,不能牴觸大法官解釋。
3、綜上所述,公投的結果無法凌駕憲法和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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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多家新聞媒體引述某臉書發文:「公投白忙? 等同15億元民調」?
好文!這就告訴我們應該如何建立一個可長可久的憲政秩序。
「在維護十三州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可想而知要完成一部十三州都同意的憲法有多難,這部憲法耗費了四個多月的會議才完成,可以說是人類政治史上的一項發明,會議中Washington是主席,參與者還有美國許多開國元勳,Benjamin Franklin、James Madison、Alexander Hamilton、James Wilson、George Mason等,他們完成了三大妥協:
「偉大的妥協」(The Great Compromise):眾議院按照人口數投票,參議院各州兩名參議員代表,州稱為邦,參議院為第二院,涉及較多的人事,眾議院為第一院,涉及較多的財政,參眾兩議院權力,互相制衡。
「五分之三妥協」(The three-fifths compromise):南方州的奴隸按照五分之三的比例折算人口,用規劃選舉權的票數。
「商業妥協」(The commerce compromises):南方和北方經濟利益衝突相關的妥協、國會管理各州商業貿易權限的妥協。
三大妥協和憲法制定過程在會議全程保密,讓專業的政治家分工討論和設計法案,和基層民眾必須有一定隔絕,避免群眾和媒體形成輿論壓力,影響憲法制定者立場,各州代表帶著各州的民意與會,會議現場允許各州代表可以改變或反悔立場,整個討論過程有相當大的彈性,在歷經四個月的爭吵才產生共識,美國定義了現代文明的民主政治:在維護少數人利益和尊重的前提下,在某些項目使用多數決定的原則,這才是真民主,例如大多數國民表決通過不納稅,所以全國免稅,這種暴力民主,不能稱為民主。
1789年法國大革命也產生了制憲會議,但在當時法國全民監督和輿論下,政治專業的設計概念無法融入憲法制定中,法國的君主立憲顯然不像美國這麼完善。美國的例子告訴全世界,制定遊戲規則和執行遊戲規的人是誰很關鍵,這是相當需要技術的,美國這部憲法的典範,讓後來許多建國的獨立國家紛紛效法,例如中南美洲各國,以為國家能執行這部憲法,就可以能成為像美國那樣的民主自由國度,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美國的開國元勳們,擅長詳細體察各方利益,以「利益」為一切的驅動力,除了均衡分配權力,還要用政治技術封鎖多數人所導致的暴力,民主不是所有人一起參與管理國家,而是把適當的人才,分配到適當的管理職位上,避免權力失衡,然後提高政治運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