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航拉客下機事件至今首見正確的法律分析。
「美國科羅拉多州航空法律師洛魯索表示,根據聯邦法律,航空公司有權超售機票,應對乘客買機票又不登機的情形。他補充,有自願和非自願情形,若乘客不願自願下機,航空公司有權調動執法人員處理迫使乘客下機。 不過他強調,此次事件並未「超售」,而是為了讓自己員工搭機,因此無法享受聯邦法律賦予的權力,因此將承擔法律責任。洛魯索強調,聯航無法再依賴聯邦法規,此事件將使聯航面臨刑事和民事責任,也可能面臨接下來導致的法律訴訟。」
航警應航空公司的請求,進行強制乘客離機行動,乃防制乘客霸機或干擾其他旅客,屬於合法執勤行為,過程中如果並非故意致其受傷,其實並無問題。
至於自願與非自願拒載乘客部分,如果是因為超賣機位(防制乘客訂位但不搭機)或飛安因素而趕乘客下機,其實也並無問題。這次聯航會出問題的是,因為機組人員調度問題,他們必須把四名機組員送到班機目的地,否則另一航班(以及後續航班)都必須取消,會導致聯航更大損失,所以必須空出四個機位給這四名機組員,但這班飛機早已滿座。
但因為這並不是超賣機位也沒有飛安問題,所以航空公司於此狀況,其實僅能許以重利,例如發現金、給折扣券、免費食宿、免費升等隔日最早班機送達目的地等,來徵求自願放棄該航班座位者,於此情況航空公司並不能強制乘客下機(而所謂電腦抽籤云云,其實是把非常客,非身障,非無人看顧之未成年人,以及照付費高低排序的乘客名單),但聯航就是這樣幹了,才會發生如此巨大的問題。
另,「根據美國運輸部(DOT)統計,美國12家最大的航空公司去年因超賣機位,將47.5萬名乘客請下飛機,其中91.5%為自願放棄。。。。」也就是說,美國去年就有4萬多名(8.5%)付費旅客非自願的被請下機。這是因為航空公司依據華沙公約訂定運送契約而負航空運送人責任,本來就有因超賣機位或飛安因素拒載任何旅客的權利,機長更能臨時宣布此些狀況。「而航空公司面臨需要要求乘客非自願下機狀況時,這些條款都載入「承運契約」中,所以乘客購票的同時便視為同意這些條款,亦即乘客無法拒絕被趕下飛機。」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412001066-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