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6日 星期日

醫審會的評議跟任何鑑定報告一樣只是給法院參考用的

太扯了,再爛的超音波儀,0.5公分的腫瘤都能看的清清楚楚了,會沒發現六、七個月到足月胎兒缺手缺腳?
資訊完全不對等,醫審會又大部分是醫療人員所組成,刻意包庇避重就輕的情況十分常見。
其實醫審會的評議跟任何鑑定報告一樣只是給法院參考用的,法院仍然要審查個案事實,照社會經驗與常理判斷才是。
但我國法院都是照單全收,完全遵照醫審會的評論裁判,沒有自己的意見。我說乾脆就廢除法院或叫醫審會成立醫療法院秘密審判算了,還可以減少一些根本就是醫審會的下級機關的法官員額,大家也都不用開庭了,反正醫生都沒錯,躺在手術台上的病人也不知道他們在幹什麼,如何舉證醫生有疏失,都是敗訴,乾脆就不要提告了,大家也很省事。
其實我覺得我國不要再設專業法庭了,因為它們會被專業人士(例如智慧法院的技審官)所操控。醫療糾紛案件的醫審會,刑事兇殺案件的法醫研究所也有這種問題,設醫療法院不會改善這種情況,反而會惡化。
我認為要修法,不管是機關鑑定或個人鑑定,做出鑑定報告的鑑定人都要強制出庭接受詰問,而醫審會要跟其他鑑定機關一樣,醫療疏失鑑定人要出庭接受詰問以利法院發現真實,而不是只出個尚無違反醫療常規的書面報告,法院就照著下裁判了。
因為技術分工越來越細,隔行如隔山,為了知道什麼是該醫學專科的「醫療常規」,什麼又是「所屬技術領域之具有通常智識者可以輕易思及」者,美國訴訟法訂有「專家證人」制度,兩造都可傳證專家,做出證詞,並接受詰問,以利法院認定事實,我認為這「專家證人」制度更需要引進我國實施。
現在的問題是法官或檢察官根本沒有常識,更不願發現真實,也沒有交互詰問,對於一個資訊弱勢的原告,如何舉證醫生有疏失?拿到醫審會報告就直接不起訴或判其敗訴了。想要上訴翻案,因為毫無所悉,病患根本無法舉證對己有利或對醫生不利的證據,醫審會尚無違反醫療常規的報告又寫在那裡,就有如登天之難。
林姓婦人懷孕期間至新北市一間婦幼聯合診所進行12次產檢,醫師均回「胎…

UDN.COM|作者:UDN.COM 聯合新聞網




留言
潘潘

潘潘 報導說
是因為使用常規 非較高層的超音波


不過我的疑惑是
一般人怎麼可能有如此專業的醫學專業

醫院為何不需負責
況且檢查次數高達十二次(足以讓醫院有修正並發現錯誤的機會)

Vincent Chen

Vincent Chen 資訊完全不對等,醫審會又大部分是醫療人員所組成,刻意包庇避重就輕的情況十分常見。

其實醫審會的評議跟任何鑑定報告一樣只是給法院參考用的,法院仍然要審查個案事實,照社會經驗與常理判斷才是。


但我國法院都是照單全收,完全遵照醫審會的評論裁判,沒有自己的意見。我說乾脆就廢除法院或叫醫審會成立醫療法院秘密審判算了,還可以減少一些根本就是醫審會的下級機關的法官員額,大家也都不用開庭了,反正醫生都沒錯,躺在手術台上的病人也不知道他們在幹什麼,如何舉證醫生有疏失,都是敗訴,乾脆就不要提告了,大家也很省事。

潘潘

潘潘 或者推動 專業法庭
彌補此類專業案件缺失

Vincent Chen

Vincent Chen 其實我覺得我國不要再設專業法庭了,因為它們會被專業人士(智慧法院的技審官)所操控。醫療糾紛案件的醫審會,刑事兇殺案件的法醫研究所也有這種問題,設醫療法院不會改善這種情況,反而會惡化。

我認為要修法,不管是機關鑑定或個人鑑定,做出鑑定報告的鑑定人都要強制出庭接受詰問,而醫審會要跟其他鑑定機關一樣,醫療疏失鑑定人要出庭接受詰問以利法院發現真實,而不是只出個尚無違反醫療常規的書面報告,法院就照著下裁判了。


因為技術分工越來越細,隔行如隔山,為了知道什麼是該醫學專科的「醫療常規」,什麼又是「所屬技術領域之具有通常智識者可以輕易思及」者,美國訴訟法訂有「專家證人」制度,兩造都可傳證專家,做出證詞,並接受詰問,以利法院認定事實,更需要引進我國實施。

現在的問題是法官或檢察官根本沒有常識,更不願發現真實,也沒有交互詰問,對於一個資訊弱勢的原告,如何舉證醫生有疏失?就直接不起訴或判其敗訴了。想要上訴翻案,因為毫無所悉,病患根本無法舉證對己有利或對醫生不利的證據,醫審會尚無違反醫療常規的報告又寫在那裡,就有如登天之難。

潘潘

潘潘 謝謝分享 good information 受教了

Peter Hsu

Peter Hsu 律師 我也覺得要落實鑑定人制度,有些制度明明就好好的在那邊卻不用,搞一些莫名其妙的制度…
Larry Yang

Larry Yang 可是六七月發現有缺陷的胎兒要怎麼處置?

Vincent Chen

Vincent Chen 醫生至少應該告知孕婦實情,於必要時(本案胎兒缺雙手及右腳,必然一生的生活需要他人照顧)應勸告其進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
第 9 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 11 條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Sing Hand

Sing Hand 第一點父母親有權利知道胎兒的情況真相,第二點父母有權利依法律規定及自己意願決定要生下來,並負責照顧其一生與否,第三點,其他人無權利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加諸於胎兒父母親,無論他們決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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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法醫不能替代法官而作出非科學性的法律推論工作,法醫的工作是依據客觀狀態提供科學分析的陳述,至於有罪無罪的結論,這是法官的工作。法院請法醫來作鑑定,是希望根據鑑定人觀察到的現象,提出客觀、科學的意見,不是請法醫來下判決的。"
"既然王忠義殺母案還在審理,而且法院是根據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作初步論斷,石法醫若有意見,應在法庭上說明,不應該在媒體直接作出「百分百」的判決結論。法官還沒宣判,鑑定人就已經下判決了,法官還幹得下去嗎?"
近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王忠義殺母案,於審理過程,根據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認為被害人以跌落溪中撞擊石頭受傷因而溺斃之成分居大,...
STORM.MG|作者:風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