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4日 星期日

他們是「境外」犯罪,OK?

請注意,這些台灣人是在「境外」(「國境之外」,不管是在肯亞、埃及、烏干達、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還有,最重要的,中國!)犯罪,所以,請各位讀者要看我國刑法的明文規定,假如他們沒有詐騙台灣人,犯罪結果地是在「境外」,而犯罪行為地也是在「境外」,其所犯之罪又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則根據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我國對此等案件根本沒有審判權,OK?

而有審判權是有管轄權的前提,更不要說所謂的域外管轄權(就是我方司法人員跑到國外,提供事證資料說,我國法院對該人犯有審判權,所以要帶人回來審判,請求該國司法機關協助)。你根本沒有審判權,或者法條說這些境外行為不是犯罪(我國法院根本管不著他們的原因,是因為我國法院認為他們並沒有犯罪!參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一號判決,我國最高法院認為依刑法第3條至第8條,不適用刑法之規定處罰之行為,應諭知無罪,而非以無審判權或管轄權為不受理判決),那你去跟人家爭什麼域外管轄權呀?

國人若在「境外」涉訟,我認為並不是花納稅人的錢幫他們買機票,然後遣送回台釋放,而是應該尊重當地司法制度,提供有效的訴訟救助,確保無罪推定原則與司法程序正義能夠得到維持。

另外,這次這十個台灣人涉嫌聯合在烏干達的集團成員詐騙中國人,然後在中國被逮,怎麼就沒有人吵著要我國政府去烏干達或中國把人帶回來呀?呀,怎麼不去跟烏干達或中國政府抗議?這樣的差別待遇,是不行的噢!人家肯亞也跟烏干達一樣,都是聯合國的成員,這樣大小眼,是不行的。

我要強調的是,由於偵查與法院判決實務,不斷的強化「中國」是「境外」,不屬於我國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不然,你怎麼認許執行對方法院的民事判決?又如何需要做成司法互助協定?這些都是國家間的行為呀!),而是屬於「境外」的犯罪,就是行為人是在「我國國境之外」犯罪,需委由外交途徑(兩岸就透過陸委會,一般就透過外交部)協商談判解決,最能凸顯兩岸一邊一國,是不是?中國政府再繼續這樣搞,不通知我國,未得到我國的允許,就在外國亂逮台灣人,只會造成他們是國際惡徒的形象。中國政府如果夠聰明,就會停止這樣愚蠢的反宣傳行動,而乖乖地跟我們坐下來解決這種跨國詐騙的問題。

最後,類此案件,我國與中國已經簽訂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國政府若不遵照該協議行事,或施行過程發現有未能涵蓋的問題,例如這次肯亞案,據報載,行為人只涉嫌詐欺中國人,並沒有對台灣人進行詐欺(或沒有事證可證明),我國並未得到通報,也沒有得到提供司法救濟或檢視其罪證的機會,我方就要嚴正抗議,大聲抗議才是,而不是默默承受,更不是吵成一團,盲目的要政府去搶人回國。你手上又沒有他們的罪證,你去肯亞搶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