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討論有關通姦罪,蠻有趣的。
1, 舉證過程,證據來源必需合法(監聽,跟監屬違法)
2, 一定要抓猴在床,且沒有警察,亦違法。
3, 同性的,不違法(要怪去怪法條)
第三點乙說是不管男男還女女,只要性器接合即可,但目前法院不採。
註,朋友已經生了小孩結婚了,但是是女同。
我簡要回覆如下(有這種困擾的,也可以參考一下):
通姦罪成立的要件,是男女性器交合始成罪。且以罪刑法定主義,刑罰適用範圍本應從嚴解釋,更何況該條文自制定以來,雖「性交」定義因刑法修正案有所擴大,但該條文的相「姦」等字眼未經更動,其適用範圍就必須做最限縮解釋。所以,刑法裡的「姦」字就表示只限「男女性器交合」,不是接合而已,必須「陰莖插入陰道」,因此同性相交、性器摩擦、口交、肛交、奶交、互相手淫,都不成罪。這有最高檢察署函釋與高等法院法律意見座談會的決議支持,歷來判決都採此說。
但通姦罪所保護的法益一直有配偶的交配權(守貞義務的違反)以及婚姻的圓滿性(善良風俗的破壞)兩種不同的看法,有法官採取較廣義的性器交合定義(我認為這是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與不輕易發動刑罰的謙抑原則的判決),而且二審就定讞,所以東部也有男女進行肛交而成立通姦罪的確定判決,所以要通姦的人,注意戶籍千萬不要搬到東部去,哈哈!
另外,國外通姦行為都除罪化了,所以在當地(例如大陸),只有民事侵權損賠責任,並不是犯罪。所以女性朋友若抓猴抓到國外去,回到台灣上法院,應該只有順利得到判決離婚的效果,不能給予對方或者外遇者刑事處罰。
參引用文章《通姦罪的「姦」仍然僅指男女性器官交合》(http://blog.udn.com/vchen123/733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