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宜誠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Vincent Chen, Attorney-At-Law & Patent Agent
以前任職研發領導,因為我喜歡修理機器;現在擔任律師,因為我更喜歡修理人!
現職: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主持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2025年2月18日 星期二
美國這次是逼著歐洲各國為烏克蘭的安全保障負起責任來,不能再是口惠而實不至。
2025年2月17日 星期一
最新傳言:美方希望台積電取得英特爾晶圓廠的 20% 的股權,不具備控制權。
最新傳言:美方希望台積電取得英特爾晶圓廠的 20% 的股權,不具備控制權。
這個發展比較合理,畢竟Intel賠成這樣,一季就慘賠180億美元,原來的股東或銀行都不願再注資,只能找客戶或競爭對手以股換錢。
客戶注資比較常見,就是確保代工廠不會倒閉,且擁有未來的產能分配權。但Intel的代工事業沒有叫得出名字的客戶,而大家有興趣的Intel 3與18A製程,似乎也遇到技術難關,沒有什麼進度,這時有興趣的客戶應該不會同意去當冤大頭,把錢投入一個良率差勁代工費用高昂的晶圓代工廠。
這時川普政府當然會請求在3奈米製程已經量產、2奈米研發順利的台積電,幫忙看一下Intel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然後這些要出錢當Intel股東的客戶,會要求要有台積電也會投資更會協助Intel處理其技術問題的保障後再投資Intel,其實也是情理之常。
而業者會出錢資助競爭對手,原因是不讓他倒閉可以避免反壟斷調查,又能得到未來由虧轉盈後的投資效益,這是業界常見的事情,IBM資助過Apple,連Intel自己也資助過AMD。
而且台積電以前就派過工程師到Apple去幫忙Apple解決,那時由三星獨家代工製造Apple設計的晶片時,所產生的設計與製造間各種磨合與調適問題,幫助Apple許多,自己也學習了不少,也才逐步把原來專屬三星的Apple晶片訂單,從第二供應商,到平分訂單,到獨享Apple訂單。
台積電如果派工程師去幫忙Intel解決其先進製程量產上發生的技術問題,不會發生機密外洩的事情,而且自己也會學到很多的,我是樂觀其成。
唯一可能不爽的是Intel,尤其是晶片製造部門,要被競爭對手技術指導,技術秘密也被看光光,不過情勢比人強,誰叫自己的良率這麼差勁,搞到公司要倒閉?而且配合的好,台積電技術指導後,真的良率提升,不但保住工作,還有獎金可以領,幹嘛不配合?
還有,台積電這樣入股Intel兩成左右,又技術協助Intel的3奈米及18A製程量產,會救了Intel,也馬上滿足川普政府宣示的晶圓製造的最先進製程(3奈米/18A)是在美國的目標,台積電自己不用再投資擴充美國廠或提前設置2奈米製程,只要照著原定計劃進行就行,還可以避開Intel謝謝收看後,馬上會面臨的反壟斷調查,而各大客戶也有第二供應商可以下單,且未來Intel的代工部門賺的錢台積電也可以抽兩成,台積電、Intel、客戶、川普政府,可說是四贏!
2025年1月23日 星期四
健保點數不應打折、照顧現職軍公教、全民參與大罷免救台灣
2025年1月6日 星期一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受賄罪不僅限於「收受」賄賂,還包括「要求」賄賂和「期約」賄賂耶!
而且,即使金流尚未完成,錢還沒有交付 ,甚至金額也未確定,犯罪仍已成立了。
請參《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3 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再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刑事判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屬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而期約則屬於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但尚待屆期交付之階段;又『期約賄賂或不正利益』,只須行賄者與受賄者間相互約定將來給與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已達合致,其犯罪即已成立,並不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金額、數量或內容須完全確定為必要。」
還有,小草說檢察官沒寫清楚收錢時間跟地點就不成立貪污?林智群律師也說過,這是錯誤觀念。
實務上給賄款時,通常是拿現金不會匯款,而且會是在隱密的地方交錢,也不會讓太多人知道,所以自然就很難舉證時間跟地點,但法院是以到底有沒有交付來認定,確切時間根地點反而不是重點。
林智群律師也順便幫大家整理這幾年貪污受賄案件中「地點時間不詳」的案件,給大家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FHvYHinC8/?mibextid=wwXIfr
圖源: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AsY2dgwjZ/?mibextid=wwXI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