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那個法盲上課真辛苦!
這樣不叫洩密,什麼是洩密?
再說一次:
1、外交部簽核送到立法院備查的機密文件,應該是屬於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規定核定之國家機密。
2、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即使那個外交部送到立法院備查的機密文件,並不屬於國家機密,而是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例如行政院文書保密規定)列為機密,文件上面蓋有「機密」字樣,就屬於國防以外機密,刑法第132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依照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立委是刑法上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