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 星期三

這樣不叫洩密,什麼是洩密?

幫那個法盲上課真辛苦!
這樣不叫洩密,什麼是洩密?
再說一次:
1、外交部簽核送到立法院備查的機密文件,應該是屬於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規定核定之國家機密。
2、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即使那個外交部送到立法院備查的機密文件,並不屬於國家機密,而是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例如行政院文書保密規定)列為機密,文件上面蓋有「機密」字樣,就屬於國防以外機密,刑法第132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依照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立委是刑法上之公務員。
1️⃣一份政府文件是不是機密,由發文的單位決定,不是受文的你決定。
2️⃣你的便利貼遮蓋了部分機密,但「洩露部分機密」和洩漏全部機密同罪。
3️⃣你不是在監督,立委要監督機密事件,應該在立法院召開機密會議、要求外交部說明,而不是擅自公布機密。
4️⃣你也不是揭弊,揭弊要調查、要提出證據,你通通沒有,只有「打聽」和「謠傳」,根本就是八婆的行為!
5️⃣這件事你沒有言論免責權,因為你不是在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中提出,你是公開向記者宣示。
6️⃣你說「已經洩漏的機密不叫機密」更好笑,這不剛好證明你在洩露前就已經知道那是機密?坐實罪狀。
7️⃣你怎麼不想一想:立法院上百名立委都有這份機密文件,怎麼沒有一個傻到會拿出來公開?
8️⃣沒錯,「將軍一定會有傷痕」,但是許多在戰場上受傷的早早就死了⋯因為「不長眼」!
沒事別再自我毀滅了,多少讀一點書,好嗎?
(今晚8點54台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