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將會宣告立院擴權違憲!
先不要說這次立法院修法擴權,是明顯與重大的侵害監察院與司法院賴以存在的憲法制度設計,又破壞權力分立與互相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參註1),假借查弊之名架空司法權,將立法院變成東廠(參註2),「當然違憲!」,單單就這次立院修法與三讀通過過程,就有多處明顯重大的違反程序正義的「當然違憲」行為(詳註3),所以憲法法庭會宣告違憲,是理所當然,而無庸置疑之事,大家看著吧。
以前任職研發領導,因為我喜歡修理機器;現在擔任律師,因為我更喜歡修理人!
現職: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主持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憲法法庭將會宣告立院擴權違憲!
先不要說這次立法院修法擴權,是明顯與重大的侵害監察院與司法院賴以存在的憲法制度設計,又破壞權力分立與互相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參註1),假借查弊之名架空司法權,將立法院變成東廠(參註2),「當然違憲!」,單單就這次立院修法與三讀通過過程,就有多處明顯重大的違反程序正義的「當然違憲」行為(詳註3),所以憲法法庭會宣告違憲,是理所當然,而無庸置疑之事,大家看著吧。
任何銀行都不可能把客戶與交易資料外流到雲端運用,因為這一定是違法的,敢這樣做的銀行會被罰到關門,也會被擠兌倒閉。這是銀行監理的最基本原則,銀行一定要對客戶與交易資料保密,雙方之間才有信任(trust),你才會放心把錢放到銀行,信任它不會拿去亂搞,或領不出來。
所以任何金融業的AI運用,一定是先把AI模型訓練好(VISA擁有最龐大的實際信用卡交易資訊,所以它能做好訓練),然後將該AI模型,在銀行本身所設的機房裡的AI伺服器上,運用在該銀行本身客戶的實際信用卡交易上,來即時判斷是否牽涉到詐欺/洗錢,發出警報,然後由人工來進行審查與處理。
在維持同樣的正確警報率的情況下,VISA做的這AI模型還能降低自動監測信用卡交易,是否涉及詐欺/洗錢的誤警率85%,這是很大的成就,而且應該隨著運用的銀行增多,在隱去客戶個資後,所回饋的實際案例,就可以成為VISA後續的訓練資料,因此這AI模型就會越來越準,也會越少誤警。
當然,各銀行可以自行使用該銀行的實際交易資料再訓練與精進該AI模型,而不回饋訓練資料給VISA,把所得的精進版AI模型列為各銀行的營業秘密來保護。這是因為VISA僅負責進行信用卡交易的國際清算,而各國的國內信用卡與各銀行的客戶交易習慣其實都有所不同,在判斷該筆信用卡交易是否是詐欺/洗錢上,各銀行是可以各自努力的。
幫徐900上個課,議場外的關說、請託或施壓,算不算民意代表的職務上行為?又該當何罪?
徐900可以參考一下林益世案,最高法院對此案曾做出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大法庭裁定:
「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
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大法庭作出的裁定限縮「實質影響力說」範圍,僅限於「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也就是林益世這類的民意代表,在議場外面,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到其辦公室說明等等方式,這些「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就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303/2451395.htm)
因此,從已經經過鏡週刊等媒體報導的,徐900關於違反利益迴避,參與都審會,為建商召開公聽會,結盟里長施壓等,徐900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且這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喔!(註:林益世於二審,此部分罪行,曾遭重判12年有期徒刑。)
而且,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所以民意代表只要無視利益迴避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而使自己或他人受有不法利益(例如於法無據的增加建商可得之容積獎勵),就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也不輕喔。
附帶一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所以,民意代表在議場外的關說、請託或施壓行為,依照其犯罪情狀,就會得到法院判決的5年起跳(單純圖利自己或他人),7年以上(要求、期約或收受利益,不違背職務),以及10年以上(要求、期約或收受利益,違背職務)有期徒刑及併科高額罰金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