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蟑螂的下場:
「漢斯邁爾與約翰·斯蒂爾一起創立了Prenda 法律事務所,他們一起建立了一個商業模式,收取約3000美元以和解其製造的民事著作權侵權損賠訴訟。 直到2013年,Prenda 法律事務所都會將一些色情影片上傳到海盜灣等網站,然後起訴了數千名下載這些內容的人」,再與其以3000美元和解,獲利以千萬美元計。
這位美國律師因為對於被起訴之「詐欺取財罪」認罪而被判14年刑期喔!美國的法官對於著作權蟑螂,沒在客氣的。
各位記不記得國內也有一個人也是這樣做,自己開公司取得國外紀錄片版權,然後自己取個聳動的標題做種子上傳分享網站供人下載,然後以違反著作權來提起刑事告訴下載的人,然後很快就跟被告以數萬元和解撤告,一年就獲利九十餘萬元,後來被地檢署依違反律師法及刑法「包攬他人訴訟罪」嫌起訴。(參《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2/06/bt.html》:「林義傑公司取得版權影片的授權成為代理人,又自行上傳版權影片同意他人分享,再據以提告下載該版權影片的網友,以取得大量和解金,涉及刑法的詐欺取財罪、誣告罪或檢察官起訴的包攬訴訟罪與違反律師法,更不可取。」)
我那時就覺得很奇怪,林義傑他是提起刑事告訴耶,不但應該是觸犯詐欺取財罪(告訴人自己上傳分享網站,當然同意別人下載與協助散佈,下載的人自然不會侵權,更沒有犯罪,林義傑也「明知下載的人沒有犯罪或侵權」,所以他提告(不論是提起刑事犯罪告訴或民事侵權起訴)就是「使人陷於自己有犯罪或侵權的錯誤」,並因此與其和解而「有所損失」,而他因此「受有利益」,林義傑就觸犯詐欺取財罪甚明),還應該觸犯誣告罪(告訴人是以「故意虛構」的事實,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才對。至於違反律師法及刑法「包攬他人訴訟罪」,只是林義傑這位告訴人非為律師而執行律師之法定職務的附隨犯罪態樣而已,並不是他應該被責難的主要罪行。而且林義傑上述犯行所侵害的幾個法益都不同,法院應該分別論罪與判刑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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