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包的設計,想用著作權來保護,真的太難了啦。我認為各位還是乖乖的申請設計專利來保護,會比較好。
我非常同意本文作者的見解,這種設計明顯屬於設計專利的保護範疇,則著作權就應該被限縮而不予適用,如果法院竟然允許當事人如此做,那就會架空設計專利制度了。
我也同意「商品形狀為達成其功能所必要者,屬應用於物品型狀之具體設計,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或感情者。」因此,包款設計不是美術著作,並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我更同意作者所述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中對於攀附,只提到「攀附他人商譽」,而非「攀附他人設計成果」。本案當事人並沒有攀附他人商譽的行為,因為該等包款設計,與該廠商之商譽係為二事。
還有,包包上面的印花圖案,或者你的特殊扣飾或附件,再用商標與發明專利來加強保護,會比較實際與有用些。
而且,拿著這些國家頒布的證書到當地的法院去,也才比較容易讓法院允許你去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