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8日 星期六

這樣重大的犯罪,竟然可以得到緩起訴?

就是說唄!
虛設行號,進行假交易,衝高營業額,財報不實,這樣叫做營業的必要行為?這樣會沒有謀私利?這樣會沒有詐害投資大眾?
竹檢是把大家都當作笨蛋嗎?
另外,拿次級品來充當高級品販賣,隱瞞此一事實而賺取其中價差,會沒有詐欺取財的罪嫌?是我刑法唸錯本了嗎?還是竹檢檢察官唸的刑法跟大家都不同?
這個緩起訴處分,我之前公開批評過
本來就明顯違法
本來就應該撤銷
否則
大老闆犯重罪,找些媒體擦脂抹粉
竟可以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權優遇
我們要如何讓人民相信
司法的公平正義?
高檢署撤銷這個明顯違法的緩起訴處分
本應如此
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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