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4日 星期六

專利授權金折讓會降低市場競爭嗎?

本文寫的有點難懂,可能是判決內容就是如此?

其實簡單來說,本案就是高通給買其晶片的客戶,專利授權金折讓,或者倒過來說,高通在專利授權金中,包含可以折抵購買其自家晶片的所謂附加費用,不買其晶片而買其他廠商晶片的客戶等於多出了這筆額外費用,合不合乎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專利授權金折讓會降低市場競爭嗎?

違反FRAND規定部分,假如有的話,也是國際標準組織要制裁的,而這當然也是不正的商業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本案主要的爭點是,高通對於其晶片買主,如果該買主也是其專利授權部門的客戶,則會給予晶片價格折讓/補貼,這是否會造成壟斷/不當競爭。

高通的主張是這樣的:

1,因為我的都是標準必要專利,放在國際通信標準裡,任何廠商想要符合國際標準,必定要得到我的授權,付我權利金。所以我向所有廠商,當然包括競爭對手,都依照其產品終端售價與出貨量,收取一樣的專利授權金,並沒有違反我對於國際標準組織之公平合理無歧視(Fair, 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的授權承諾。

2,我的晶片部門,對於我的既有專利授權客戶,如果他們也要買晶片的話,老客戶了,我高通公司就會給予特惠價格(就是依據其已支付的專利授權金高低,給予定額的折讓),這又犯了什麼法了?(這是這個案子,法院要回答的問題。)註:如果是以正向的優惠老客戶,所以給予晶片特惠價的角度,而不是以專利金有附加費用的角度來看,這確實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3,又因為專利權利耗盡原則,我應該只能向產業鏈中的一個環節收取權利金,就不能再向其他廠商收取權利金,所以我曾與聯發科等被我提告侵權的廠商達成和解協議,它們自己不用付我權利金,但是他們要提供我其客戶的名單與出貨的明細,我好據此向其下游客戶收取本來就應得的權利金,依據私法自治原則,這個依照的是兩廂情願合意簽訂的和解契約,我又沒有溢收權利金,這又為什麼不可以?

4,同樣的,如果我跟專利授權客戶,在專利授權合約裡寫明,除了要支付我專利授權金外,他們還要詳細的跟我報告其上下游業者名單,與進出貨的品名數量等,好方便我稽查其授權金支付是否確實,沒有騙我,依據私法自治原則,請問這樣又有什麼不可以?

而這個案子跟我國公平會裁罰高通273億元所依據的高通在台不當競爭手段態樣,又有點不同。高通強制搭售部分,是比較明確的不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