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 星期三

台灣蘭花育種與培育技術其實很先進,不懂就不要亂批評。

我以前就講過,歐盟有種苗品種登記制度,可以擁有25年的植物品種販售培育的專屬權(植物品種權),美國也有類似的制度,歸植物品種保護局管,中國與我國也有植物品種與種苗法,這些植物品種保護法規與登記制度(http://newplant.afa.gov.tw/),可以讓我國蘭花種苗業者取得植物品種權,不被外國同業輕易抄襲。

台灣蘭花業者技術其實很先進,回應PTT批評台灣業者不求進步的文章,PO
在下面。

Lin bay 好 油新增了 5 張相片
最近看到Ptt的蝴蝶蘭文,還有知名的社會賢達說:
第一線業者回應學者的意見。
拜託一下好嗎?字寫得很多,就可以變成學者?寫這篇蝴蝶蘭文的作者是中興大學陳加忠的兒子,跟著他看過部分的溫室跟公司就變成學者,那我也是醉了,我前前後後也進過十幾間蘭園,難道我也是業界專家嗎?
我當然不是業界專家,蘭花的領域太深奧了,我看多了之後越覺得自己的不足,而不會覺得自己懂很多。
以下分隔線是業者的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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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賣的火熱的大辣椒不只是台灣品種,苗的主要供應還是台灣的蘭園,陳教授的兒子不清楚這些也能講。
荷蘭的確是我們強大的敵人,但荷蘭除了花卉的技術之外更厲害的是營造賺錢的環境,利用RDF-5為燃料的生質鍋爐的熱電共生裝置已經是多數荷蘭溫室的基本配備,人家不只靠蝴蝶蘭賺錢,還靠賣電賺錢,這完全就是不對稱的經營,這是台灣業者在怎麼努力也沒辦法突破的一個點,人家是越加熱越賺錢,我們是冬天加熱是成本,台灣在這種不平等的經營之下,不斷的走出自己的路跟市場,就已經實屬不易了,還要被人家講業者不上進?
這就是蘭花產業很可笑的一點,為什麼借錢幾千萬甚至上億的業者沒有產業的詮釋權,卻是由一個非業界、非學者的人來詮釋呢?
講到樹皮那段更是奇妙,要不要用樹皮其實是客戶決定,這年頭客戶才是老大!客戶要求帶水苔介質的苗,你出樹皮的苗,下場會如何呢?
用樹皮會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樹皮裡面有松材線蟲,美國雖是松材線蟲的疫區,但禁止樹皮介質的輸入。
荷蘭當然可以透過機械化的方式把介質抖掉,再運送到美國,但這樣就出現跟台灣以前不帶介質輸美一樣的問題,存活率低。
如果你是客戶,你會想使用存活率低的苗嗎?這也是荷蘭苗一直在美國受挫的原因,不帶介質存活率低。
現在的商業模式是以客戶的需求來做導向,你覺得再好再棒,客戶不要賣不掉的東西就是沒用。
當初金車也用過樹皮,後來為什麼又轉回來?就是客戶要求,目前也有日本的客戶要求用樹皮,既然對方要求用樹皮,你配合就是了,難不成你要試著叫人家改變設備配合你用水苔嗎?
不用樹皮竟然可以被說成因為大家習慣了,不想改,這真是太奇妙了。
蘭花是一種活物,不是死物,就會受到地緣性的影響,就像歐洲市場台灣當然難以跟荷蘭業者競爭,整個歐洲市場是荷蘭的後院,台灣的苗要海運過去,怎麼比?
日本的白花切花台灣的市占率很高,那荷蘭又打下日本白花切花多大的市場呢?難道要用荷蘭在日本白花切花的市占率很台灣低,去說明荷蘭很弱?台灣很強嗎?
這幾年開始有蘭花的廠商倒閉,有競爭就會有優勝劣敗,如果都沒有廠商倒閉跟退出,那才是一個不正常的產業,如果要用大廠商的倒閉,來說明台灣蘭業沒前景,那為什麼不探究那間知名的大廠為什麼會倒閉,而其他的大廠可以攻城掠地在外國建立起自己的生產基地呢?而蘭科又投入新型的環控溫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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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這麼多溫室,我個人是覺得台灣廠商還蠻強的,蝴蝶蘭的門檻真的很高,高資金、高技術,又有強大的競爭對手在,但還是有廠商在外國攻城掠地,甚至還在美國買下韓國人的蝴蝶蘭場來經營。
Ps. 有業者要我補個幹,他們本來都只是把這對父子看笑話,包含之前的蘭花文對他們也沒有影響,但最近農業金庫在蘭花設施貸款的利息提升了0.05%,他們在蘭花群組內就認為是這對父子唱衰台灣蘭業造成的影響,有被害到的感覺。
最後附上幾張照片給大家分享
第一張 台灣輸日的蝴蝶蘭白花切花
第二張 雙梗多朵數蘭花
第三張 蘭科新的加高型環控溫室(最近快蓋好了)
第四張 第五張
智慧型感測蘭花溫室
可藉由手機了解溫室現況並藉由手機調整設施參數
也可切換手動模式 或自動模式調整溫室設備運作
這間蘭花場設備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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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這些紛紛擾擾的文章,接續PO在下面:
如果你想知道,為何台灣在國際競爭力之下,敗給荷蘭實在不冤。台灣的蝴蝶蘭產業是如何自棄先機,如何一步步喪失大好機會,以致於現在陷入莫大的困境,將蝴蝶蘭王國的名聲,拱手讓給聲名狼藉的海盜國家荷蘭。還有中國緊追在後,在未來五到十年間可能慢慢造成威脅。這篇文章會告訴你這些故事。
(本文出處PTT,經作者授權轉載)(丹楓)看板Gossiping標題Re:[新聞]陸蝴蝶…
WETALK.TW
留言
Vincent Chen 下面的文章是一個花農的回應: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0131198.A.87B.html


感覺上,兩篇文章的作者,一個在山頂上綜觀全局,提出前進方向建議,一個在山腰處努力鋤草,說山頂的人不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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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以前就講過,歐盟有種苗品種登記制度,可以擁有25年的植物品種販售培育的專屬權(植物品種權),美國也有類似的制度,歸植物品種保護局管,中國與我國也有植物品種與種苗法,這些植物品種保護法規與登記制度(http://newplant.afa.gov.tw/),可以讓我國蘭花種苗業者取得植物品種權,不被外國同業輕易抄襲。
NEWPLANT.A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