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交通違規罰則,訂的太不合理。行人違規闖紅燈時,即使在人行穿越道上,騎士若猝不及防無可避讓,怎麼會有罰則?
這車禍上了法院,過失傷害罪與車禍的損賠責任歸屬,法院可不是這樣判斷的。
這是因為我國法院在判斷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時,採用的是德國法院所創造的信賴保護的原則,簡單來說,因為用路人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例如信賴交通號誌、標線、路牌的指揮,能夠使交通順暢並減少事故的發生,是有信賴利益,且是值得保護的信賴,國家就應該加以保護。
否則,在大家都闖紅燈的地方(例如南部某些地區),人人到路口即使是綠燈大亮也都要減速或停下來東張西望才敢過馬路,不這樣做的人就會出事。發生交通事故時,因為都不遵守交通規則,也是大車賠小車,小車賠機車,行人最大,大家都要賠他。很不合理,交通也大亂!發生車禍時,就是比大聲,比誰比較慘。這是不對的。
國內與世界各國的法院後來都接受這個信賴保護原則,建立所謂路權的觀念,例如,對於從安全島跳出來在快車道上被正常行駛的車子撞死的行人,判決駕駛無罪,違規的行人有罪,還要賠償車子的車損與駕駛或乘客的傷亡。不再像以前,人死最大,倒楣的駕駛,都要負上過失殺人的罪責,搞不好還會被吊照,當然也一定要賠自己撞上來的行人家屬一大筆錢。
本案的情況是正常速度行駛的機車駕駛被闖紅燈的慢跑者撞倒,只是發生地點是在當時不能穿越的行人穿越道(那時是通行車輛的道路)而已。我認為法院應該不會判這位機車駕駛有任何疏失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