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應該勇敢的填補這個重大明顯的憲法漏洞,拒絕公布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法律】
引文出處:https://voicettank.org/20240529-3/
我幾天前在《一位律師的筆記本》處(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RNeWbYPt)看到引文,就想慎重回應,但今天我才有空,因此為本文。
我非常贊同張嘉尹教授的建議,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但具有「重大」(例如程序上未經審議或會議組織不合法,或實質上其施行有動搖憲政基礎之虞者,例如在實質上對於其他憲政機關僭越侵權)「明顯」(董保城教授上次已經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憲法法庭上展示過何謂明顯,就是把3M便利貼貼在自己額頭上,讓大家「一望即知,不待調查」,就是所謂的明顯)程序或實質瑕疵的法案,總統身為重要憲政機關之一,應該守護憲法,就應該拒絕公布該法律。
例如: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我認為國民黨與民眾黨所提的該法案,立法程序上與其實質內容上,都有重大明顯的瑕疵,全部違憲,而不像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定的雖有程序瑕疵但尊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自治決定,僅有大部分內容實質違憲的判決。(註1)
2. 憲法訴訟法:我認為國民黨提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該法案實質上侵害了司法院制定法院組織、審級、案件審理以及評議規則的憲法上獨有權利,是重大明顯違憲的。因為,無論憲法訴訟法與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法或規則,都是司法院的固有權責,並不關立法院的事,就像行政院或司法院也不能夠去提案修訂立法院議事規則一樣,因為這樣做就是侵害立法院的固有自治事項。
3. 選罷法: 國民黨這週一把民進黨籍立委擋在會議室外,僅有國民黨與民眾黨籍立委在內,會議組成明顯不合法,但國民黨籍的召委徐欣瑩擔任會議主席,在一分鐘內,未討論法案內容,就決議送出委員會,進入二讀程序,這能叫做沒有重大明顯程序瑕疵嗎?
4. 財劃法: 也是一樣,程序上,也是未經討論,就送出委員會,差別只是在這個法案當初在委員會時,仍有民進黨籍立委在會議室裡而已。而且該法案內容,實質架空中央,弱化國防,毀壞財政,動搖國本,影響重大且明顯危險,不可不謂嚴重!
我國憲法雖未規定總統可以審查法案是否有重大明顯瑕疵,而不能像美國總統一樣,可以拒絕簽署法案不使其公布,我認為這是一個重大明顯的憲法漏洞,因為即使總統以院際協調權或其他受害憲政機關(例如監察院或司法院或行政院)對該法案提起憲法訴訟,甚至聲請憲法法庭暫時處分暫停該法案的效力,但該法案一經總統公布,就有效了,立法院仍然能夠趁著暫時處分出爐前的空窗期,依該法案的內容,胡作非為。
更何況,現在藍白兩黨還透過不同意大法官候選人的任命,以及所提出的憲法訴訟法的修法草案,意圖癱瘓憲法法庭,讓憲法法庭連合法開庭都開不成,何況要去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或違憲的判決!
因此,我認為賴清德總統應該勇敢的填補這個重大明顯的憲法漏洞,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但具有「重大」「明顯」程序或實質瑕疵的法案,就應該拒絕公布該法律。
然後,藍白兩黨掌控的立法院,對於賴清德總統拒絕公布其三讀通過的法律,必然提起憲法訴訟。但是,要嘛是(1)憲法法庭因為立法院自己幹的好事而開不成或做不出裁判,賴清德總統經過幾次這樣的不公布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法案後,就可以形成憲政慣例了;(2)不然就是憲法法庭開庭,又肯認此為憲法漏洞,而判決賴清德總統所為合憲,那就實質創造了我國總統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是否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一事,具有審查權。
註1:如我於《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oVKDBSbi/》所述,「這次立法院修法擴權,是明顯與重大的侵害監察院與司法院賴以存在的憲法制度設計,又破壞權力分立與互相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假借查弊之名架空司法權,將立法院變成東廠,「當然違憲!」,單單就這次立院修法與三讀通過過程,就有多處明顯重大的違反程序正義的「當然違憲」行為」,但最近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憲法判決,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程序瑕疵,是否符合重大明顯瑕疵而違憲上,採用的是較舊的釋字第342號解釋較寬鬆的判斷標準,而不是採用較新也較嚴格的釋字第499號解釋的判斷標準,很讓人不以為然,而且違反了只有終審法院自己才能推翻自己先前見解(舊判決)而下新判決的審理規則,選用判例應該從新才是,或者再加以修正、推翻或微調,而不是稀裏糊塗一語帶過,也沒再明文廢棄釋字第499號解釋的判準,就偷偷回頭去用了已經被自己的釋字第499號解釋推翻/修正的釋字第342號解釋判準,這其實很不應該。
註2:立法院修法侵害司法院固有的法院審議規則決定權,是當然違憲的,如果總統還是公布這修法草案為法律,那麼司法院請馬上自己召開憲法法庭宣告該修法違憲而立即失效!更何況未經實質討論的法案,不是憲法上的法律。
司法院聲明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222909-91384-1.html
註3:沒錯!立法院修法侵害司法院固有的法院審議規則決定權,我認為是當然違憲的,如果總統還是公布這修法草案為法律,那麼司法院應該馬上自己聲請憲法法庭釋憲而宣告該修法違憲而立即失效!
總統暫不公布而移請憲法法庭審議是否違憲,也是一種解法。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817255064/posts/10170088633095065/?
註4:同感!
Brian Chang:「憲法法庭本來是有機會阻止這一切發生的,如果113憲判字9判決願意正視國會立法程序重大明顯瑕疵的危害。如今,憲法法庭的一念之差,不但導致把自己埋了,也連帶賠上台灣的憲政民主。
不是沒有補救機會,於今之計,即使憲法法庭只剩下8位大法官,還是要不畏譏嫌的勇敢守護憲法,首先宣告憲訴法的新修條文暫停適用,繼而對今天通過的違憲法律做嚴格審查,更須重新審視立法程序的重大明顯瑕疵,以今日之我挑戰昨日之我,果決的宣告類此之立法程序違憲!」
https://www.facebook.com/644135195/posts/10161876746345196/
註5:綜上所述,我認為這些毀台法案,總統都不要公布,更建議賴總統以這些法案程序上與實質上都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直接提請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會比較不耗費社會資源在這些毀台法案上,也不會造成台灣社會敵人所樂見的更多動盪。
那些說總統不能不公布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讓它們生效後再聲請假處分與釋憲聲請的人,應該都沒有意識到這些毀台法案的嚴重性與必須馬上處理不讓它們生效的急迫性。
憲法法庭當然只需遵從憲法規定,用自己決定的審理規則與評議程序,來審查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是否違憲,因為大法官他們只需要遵從憲法,是我國的釋憲者。所以,立法院訂定的法律規定,並不能拘束大法官,OK?
引文: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Gv3pq4Z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