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真心要揭弊,請就向權責機關提出檢舉。
太蠢!揭弊竟然是向媒體爆料,而不是向權責機關(檢警調)提出檢舉/告發,私人並無偵查蒐證權力而會有洩密與誹謗罪責,而且私人取證所得證據,在法庭裡原則上是沒有證據能力的;總之,他們竟然不先自首與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就不能享受貪污治罪條例免刑的法定優待,也沒有證人保護法的緩起訴與各種減免刑罰優待;雖然,他們在偵訊中有自白,審判中也認罪,但又忘記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只有幾千元耶!),就不能享受貪污治罪條例法定減刑的優待。
不過,交給媒體爆料,還是比交給民代爆料,結果還是好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