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 星期一

民眾黨的競選經費/政治獻金這個大爛案,用的是很原始的A錢手法!

其實我看了半天,我看到民眾黨的競選經費/政治獻金這個大爛案,其最終受益者們(我認為主要受益者是柯屁,而其他民眾黨的高層當然也有藉機上下其手的可能,不可能不知情的)用的是很原始的A錢手法,主要的洗錢手法有兩種,當然也會混用(例如木可公司):
1、浮報採購/租用服務或產品的價格,再向廠商收取回扣:
就是先找「配合良好」的廠商來提供服務/供貨/向其租賃,例如廣播行銷費用5百萬元,並拿到廠商所開立浮報價格的發票,再扣去該服務/產品的原價格(例如10萬元)與浮報價格所增加的營業稅(5%)與營所稅額(20%)後,還有該廠商如此「配合」而該有的分成(例如5%)後,剩餘的浮報金額,大約340萬元,就由廠商匯入最終受益者或白手套們的帳戶。金流與採購流程都是這樣簡單,很好查的。另外,因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商家所開立的收據,並不能申報太大的金額,一個便當110元,一個文具19元,才會合理,所以一般只是用來平帳而已。
2、藉由收取授權金與銷售抽成來賺取利益:
這是很標準的藉由智財權來洗錢的手法,最終受益者或其白手套們先註冊了一些商標(例如柯屁/Keep Promise商標),再簽了一個這些柯屁商標的專屬授權契約給木可公司等行銷公司,那麼木可公司等行銷公司就有權代替商標權人去跟所有使用這些柯屁商標的人索取授權金/權利金(授權使用費),當然也包括了柯屁自己的競選總部,用了這個註冊商標,那就要付木可公司商標授權金,然後這些授權金/權利金就可以很方便的,由木可公司等行銷公司彙整後,照當初簽的專屬授權契約的約定,扣除執行費用與木可公司的應有利潤後,再輕鬆轉入最終受益者及白手套們的口袋了。
這樣的智財授權公司可以設立很多個,以行銷公司或財務管理公司為大宗,因為其服務項目最適合進行智財的授權與管理。這些公司都要登記,也都跟智財所有權人簽訂有契約,且都要報稅,所以金流是很好查的。
用智財權來洗錢,好處是智財無價,所以授權金/權利金的價格,木可公司等得到專屬授權的公司或個人可以完全自行決定,無從比較市價。但壞處也很明顯,就是智財權是都有公告的,專屬授權契約也要公告才能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所以檢調只要查一查柯屁形象的相關註冊商標與設計專利,商標權人及專利權人是誰,又授權誰來管理這些商標與專利,而且把他們都跟柯屁或其白手套們連連看,再清查這些公司或個人所簽訂的契約與報稅/記帳的帳簿,就能徹底清查出金流走向與證實最終受益者與白手套們是誰了,很簡單的,一定查得到的。

可能是 9 個人和文字的圖形
黑暗流浪者
社論/意見
這個禮拜阿北跟民眾黨可說是烽火連天,又增加了海量的資訊量,是時候再次更新懶人包了。我把柯文哲跟民眾黨目前所有的主線跟支線任務整理如下(超神關係圖引自超譯肖婆,但已經有新進度了,需要再更新):

全文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BCzF4aJBr6vdwJzM/

2024年8月4日 星期日

緩刑宣告的前提是確實的悔悟而無再犯之虞。

緩刑宣告的前提是確實的悔悟而無再犯之虞。

緩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除須具備該條第一、二款之前提要件外,尚須法院「審酌個案結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為之。

法院會認為所判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通常是因為被告認罪且有「悛悔實據」可證而無再犯之虞,譬如認罪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而得到原諒。

所謂「悛悔」指的是反省、悔悟;「實據」則是指實際的依據、根據。所以「悛悔實據」可以簡單理解成「悔改的證據」。

至於法院科刑的輕重,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明文,「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注意,「犯罪後之態度」,是科刑輕重標準中,唯一犯罪後被告可以補救,而且能夠產生減輕刑罰效果的規定。而「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及「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也是被告應該盡量提供證據,來求取法院加以考量而能減輕刑罰的規定。

在此引兩段法院判決為據:「被告始終否認犯行,對於所為不法顯未能切身省悟,法敵對意識非輕,實難認其已確實悔悟己過而無再犯之虞,為使被告記取教訓,日後能守法行事,本院認所宣告之刑,有執行之必要,不予宣告緩刑。」,「(被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或取得其諒解,亦未見其透過於社群軟體公開、真摯地道歉或自省,以取得告訴人之原諒,令告訴人感受被告已確實悔悟,是其犯後態度並未有明顯大幅之改善,此經被告於審理中自承(見本院卷第53頁、第73頁),是原審之量刑既已審酌此部分而未給予緩刑之諭知,要難認有何裁量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從而,被告猶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亦應駁回。」

你應該看過囚犯猛抄佛經給法院看,律師提供被告小學當過模範生、或遵守交通規則沒有接過罰單、或工作曾獲嘉獎或有記功,並非不能教化之人,或被告每天自願擦洗廁所/重度勞動/信教好讓教誨師/師父/牧師/神父向法院傳達其深表懺悔並自願改正之證據,或被告不斷寫信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並願以餘生努力工作取得收入賠償其損害等等,這些都是在向法院提供「悔改的證據」、「品行良好」並非不可教化、「犯罪後之態度」良好,好爭取減刑或緩刑。不然的話,即使法院想再給你一次機會,給你減刑或緩刑,都會缺乏正當的理由,法官根本沒有素材可以寫出給你減刑或緩刑的理由,因為對你自己有利的證據,你都不提供給法院,不是嗎?

那你看了王郁文最近上遍政論節目大喊政治迫害、司法不公的表現,她是有「悛悔實據」嗎?她的「犯罪後之態度」良好嗎?她有認罪嗎?何況,據報載檢察官因台北地院本案判決認為被告們共同浮報本薪詐取公款部分有罪,但共同浮報加班費詐取公款部分無罪,明顯不當而會提起上訴。那你會覺得王郁文上訴後,法院會再次給予她緩刑嗎?

阿苗:法官已經極為優待水母,因為法條並沒有說沒認罪的可以給她緩刑:
1.考量她非公務員身分。
2.犯罪情節輕微。
3.希望她悔過自新(因沒有前科)。

結果妳還在上節目影射法官受政治操弄,就她所知,她這一代年輕司法官是最討厭被影射受到政治操弄的,因為那是威權時期的事啊!

而如果本案真有政治黑手,那高虹安貪污的金額就不會只有11萬,而是檢察官起訴的46萬,甚至是國民黨林耕仁揭發的80萬,而且那些沒認罪的人通通沒有緩刑,一起去跟高虹安當室友,這才是政治追殺啊!

前情提要:阿苗說水母的律師可能沒跟她解釋判決書,為什麼她們是貪8233不是466;依司法院新聞稿,高虹安、黃惠文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影片來源:https://www.threads.net/@alfred_ricohgrism/post/C-ICXaqy8GI/?xmt=AQGzZsSyF-poMU1GFqfTUOWJjwSJ_5K1sEQtGK3imCJFXg

如果是真心要揭弊,請就向權責機關提出檢舉。

如果是真心要揭弊,請就向權責機關提出檢舉。

太蠢!揭弊竟然是向媒體爆料,而不是向權責機關(檢警調)提出檢舉/告發,私人並無偵查蒐證權力而會有洩密與誹謗罪責,而且私人取證所得證據,在法庭裡原則上是沒有證據能力的;總之,他們竟然不先自首與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就不能享受貪污治罪條例免刑的法定優待,也沒有證人保護法的緩起訴與各種減免刑罰優待;雖然,他們在偵訊中有自白,審判中也認罪,但又忘記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只有幾千元耶!),就不能享受貪污治罪條例法定減刑的優待。

不過,交給媒體爆料,還是比交給民代爆料,結果還是好太多了!

可能是 1 人和文字的圖像
 
前新竹市長高X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經北院一審判定貪汙有罪,揭發貪污事證是由4人組成的吹哨者聯盟祕密串聯揭弊
鏡週刊採訪當年握有高虹安關鍵祕檔的吹哨者聯盟4人組,還原他們是如何經數月串連、蒐集情報,以及交付「關鍵藍色隨身碟」給記者,當時為了分頭搜集證據卻又害怕身份曝光選定山間、漁港、國道休息站作為秘密基地,小心翼翼地交換關鍵資料
太刺激了,好像再演諜報片🤣
吹哨者聯盟就是高虹安的員工,因為長期被慣老闆壓榨,員工搜集證據揭弊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