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食廚餘」 by 柯文哲
以前任職研發領導,因為我喜歡修理機器;現在擔任律師,因為我更喜歡修理人!
現職: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主持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2023年11月2日 星期四
「何不食廚餘」 by 柯文哲
2023年11月1日 星期三
中國法院竟然判決銀行(僱用人)不必因爲行員(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太誇張了吧?!中國法院竟然判決銀行(僱用人)不必因爲行員(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 188 條:「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要注意民法第188條第2項明文規定說,即使在選任監督僱用人執行職務上已盡相當的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例如存戶在銀行(僱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存摺/印章或提款卡/密碼交給行員(被僱用人)而遭盜用,但本案是行員(被僱用人)挪用存戶的存款而未被任何人發覺了,銀行(僱用人)還能證明自己有盡注意義務嗎?)而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時,我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僱用人(銀行)與被害人(存戶)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銀行)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而這種案件,在我國法院,銀行是一定被判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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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就是個裝配廠,不要懷疑。
我每次看到鴻海或富士康被投資分析師歸類在高科技產業,或吹捧鴻海擁有數不盡的技術與專利,我就啞然失笑!
以製造iPhone的技術來說,都是牢牢掌握在Apple公司手裡的,連製造iPhone所需的機器、治具模具、關鍵零附件等,Apple一向預先買斷製造商兩年以上的產能,也會提供貸款給鴻海/和碩等裝配廠來採購,確保在製造工藝上,能領先競爭對手至少兩年。
例如,以雷射鑽孔讓金屬機殼透光但仍防水的技術與專利,都是Apple擁有的,Apple會跟合作研發雷射鑽孔機的廠商(其擁有雷射鑽孔機的其他專利)簽約授權合作生產機器,然後Apple也提供機殼廠商貸款以跟雷射鑽孔機廠商購置所需的雷射鑽孔機器,好用來生產Apple所需的透光又防水的機殼。
又例如手機的零組件、機構與機殼,製造上都有公差,最後在富士康這種裝配廠組裝時,就會發生零組件或機構累積的公差,超過機殼的容許度,而裝不進去或導致變形或產生間隙,而使手機不防水或不能密合的種種問題。Apple就研發機器識別與自動配對程式,找出上百種最佳組合,來自動操控送料、檢料與裝配機器人(其實是機器手臂啦),然後提供貸款叫富士康等裝配廠,向機械手臂廠商大量購置,好來生產Apple手機。你看,Apple擁有操控機器手臂的程式(軟體),機器手臂廠商則擁有製造機器手臂(硬體)以及生產它的專利與技術,而這些機器手臂都已經設質給Apple,在裝配廠沒有付清Apple所提供的貸款前,等於是Apple借裝配廠使用。而且,付清貸款後,富士康等裝配廠也只有機器手臂的產權,如果沒有Apple的操控程式,其實也是一堆廢鐵。
因為中國的土地是國有的,土地從農用轉為商業或工業使用,是需要通過審批的。所以,只要在某地設廠的審批通過,那麼建設道路,鋪設水電,招募員工,興建宿舍,主管購房,周邊土地重劃與商鋪、住宅商品房的興建,都是一本萬利的好生意,因為廠區與周邊地區的土地開發利益太大了,所以本業不賺錢甚至賠本經營都沒有關係。因此,所有的中國企業,最後都變成土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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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璽所言之馬文君涉犯洩漏國防機密罪案
如果郭璽所言皆屬實,則:
地溝油涉嫌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沒錯!
有網友說地溝油先生一直避免去報案或接受約談,所以不會成立誣告罪,因為地溝油先生犯案前都想好了,我認為不見得是這樣喔。
王定宇
再次驗證,中國國民黨網軍黨工造假收押禁見、Linbay好油造謠收押禁見、搜到國民黨黨工電腦內千個帳號,然後…網路上臭蛋、壞蛋的假消息不見了,然後蛋也不缺了,蛋價一跌再跌!
以下摘自新聞:
台北市蛋商公會今(31日)表示,國內雞蛋產地價明起調降3元,消費端的批發價則從周四起同步調降,這也是國內蛋價連續兩周降價,降價後產地價回到40.5元、批發價50元。
2023年8月31日 星期四
高端等於中了樂透!
1、高端等於中了樂透!它簽了這個全球首例的授權WHO轄下的MPP/C-TAP來代為處理各國機構關於技轉高端MVC-COV1901次蛋白Covid-19疫苗的相關技術、生化材料與相關專利群的授權協議後,高端從此躺著什麼都不用做,由WHO背書,MPP/C-TAP去處理技術移轉與授權(其實是「再授權」,”sub-licensing”),自己只要發請款單(開發票)與收費,就有每年數百萬美元起跳上看數千萬美元至數億美元的授權金,還要加上產品分潤(技術使用費),然後可以拿至少15年,實在賺翻了。
2、專利維權,是要先在當地國有申請到專利,然後找到當地產品侵權的證據,再到當地法院去提告侵權,然後證明專利有效、確認產品侵權、計算損賠額的。但是,有設專利制度的國家遠遠少於沒有專利制度的國家,還有國家是在軍管中,更有國家沒有法院,或者法官根本不知道專利是啥子東西而不受理。更何況,高端錢不多,不會在研發初期,就將有專利制度的國家都申請了專利,應該就是將經濟與科技發達國家的專利申請一輪就是了,其他國家就算了。
3、更何況,疫苗與藥物,重要的保證品質與安全性的「量產技術」與用營業秘密來保護的「生化材料」,這些如果被竊取了,除非高端能證明被竊取的秘密是來自高端,且係非法洩漏給被告,不然的話,到當地法院提告,也是告不成的。更何況,被告絕對不會自己承認是竊取自高端,舉證責任都在高端,勝訴的難度極大。更有可能的情況是,高端技轉了一家後,接受技轉的企業有意或無意的洩漏,就讓全世界等於都拿到了高端的技術細節與複製了生化材料,因此,除非有國家出面做擔保,並能信任被技轉的單位能做好營業秘密的保護與管理,不然的話,高端應該是不敢進行技術移轉的,不是嗎?
4、這時,你就可以了解這個授權WHO轄下的MPP/C-TAP來代為處理各國機構關於技轉高端MVC-COV1901次蛋白Covid-19疫苗的相關技術、生化材料與相關專利群的授權協議有多麼棒了。
因此,不管高端MVC-COV1901次蛋白Covid-19疫苗在當地國有無申請到相關專利,只要當地國某機構透過MPP/C-TAP想要簽訂技轉及授權MVC-COV1901次蛋白Covid-19疫苗的協議,高端就可以得到:(單位都美元)
(1)簽約金(一次性):簽約後低跟中低收入經濟體付1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付10萬。
(2)技術授權金(一次性):收到高端提供的技術文件後, 低跟中低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10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20萬。
(3)支援與訓練費(一次性):高端執行完基本支援與訓練後, 低跟中低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10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20萬。
(4)材料授權金(一次性):高端準備好要交付相關材料時, 低跟中低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10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20萬。
(5)產品授權金(一次性):開發產品後,低收入經濟體付2.5萬,中低付7.5萬,中高付15萬,高收入付30萬。
(6)持續性技術費用(至少15年):按銷售淨額(net sale)的比例來付。 低收入經濟體付3%, 中低付5%, 中高付8%。 高收入付10%。 而且要付技轉後持續15年。(如果在這15年內還有其他技術轉移的話, 那就看最後一次技術轉移後五年是否超過15年的年限。 超過的話把截止日期設到最後一次技轉後五年。 )
5、請你自己算算,有多少高收入經濟體國家,會有多少機構會想要取得高端的次蛋白疫苗技術來做研發與生產製造,而中高與中低經濟體國家是不是至少會有好幾家研究機構,都會想要取得材料接受技轉來研究看看呢。
下班了,加上幾點觀察。 1、台灣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高端公司這個技術移轉授權協議,讓台灣成為「次蛋白疫苗技術」的輸出母國,真的不容易! 2、WHO一定非常肯定高端這個COVID-19次蛋白疫苗的防護效果跟安全性,還有生產、儲藏、運送的價格與方便性,才要這樣替高端公司的技術做背書,並請其轄下的MPP/C-TAP擔任高端的授權代理,並協助高端公司進行技術移轉,好讓世界各國的疫苗相關機構都能取得這樣的次蛋白疫苗技術,好再進行研發及改良。
關於被授權者藉以再研發或改良的成果,感謝《米國律師廢話多》的提醒,授權協議裡有提到如果被授權人研究出甚麼東西,視為「永久免費授權」給高端公司(第五頁, 5.4.iii),這叫做強制逆向授權,是技術授權者的福利。
3、當然,作為技術授權母公司,高端公司當然要持續精進他的次蛋白疫苗技術與專利庫,並研發其他疾病的疫苗,成功後再加入技術移轉授權清單裡面,以精進這一個技術移轉授權協議的效力及增加其可能的獲利。
再補充一點。
1、為什麼WHO在發表會上強調這是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透明(transparent)、非專屬(non-exclusive)的授權協議,可以快速普及次蛋白疫苗技術,厚植世界各國疫苗研發能力,造福全世界。
這是因為原來的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協議,因為當事人的狀況都不同,協議內容都是保密的,技轉或授權的內容與代價更是極度保密,(例如上海復星在BNT疫苗研發初期,還不知道能不能研發成功,就先投資德國BNT公司5000萬美金,後來再付8500萬美金授權金才取得大中華區的專屬(exclusive)授權),這種授權協議談判起來都是曠日費時,沒有一兩年很難簽訂,而且若是授權者於特定區域已經專屬授權某一家後,還在談判中的其他人就無從再取得該地區的授權,所以,這樣的談判過程,對於每一個有意願來取得技術移轉授權的人,都充滿了不可測的風險,而且都居於談判劣勢。
因此,所謂合理,就是WHO透過MPP/C-TAP已經對於高端的這個疫苗技術做了鑑價,提出了一個技轉的公定價碼,而且是依照被技轉者的國家收入級別來區別定價,並且是非專屬授權,而高端也同意了,所以大家都不用吵了,也不需要跟高端再談判了。
這個空白的再授權(sub-license)協議,也已經當作高端與MPP/C-TAP的主授權協議的附件,被公布在WHO的網站上,任何人都可以下載閱覽,所以透明。
看完後有意成為被技轉者的公司就可以跟MPP/C-TAP聯繫並簽約(而不是跟高端),而且不用擔心技轉的條件與內容有所不同,因為全世界任何公司都是一樣的條件與內容,所以公平。
因為不用談判,來了就可以簽訂,就可以開始技轉,所以技術擴散就會極快,所以可以加速各國疫苗的研發,造福世人。
而高端簽約就開始拿錢,提供技術文件再拿一筆錢,高端執行完支援與訓練後再拿一筆錢(至於被技轉者有沒有真的學會,那不關高端的事情),高端準備好提供生化材料時,被技轉者還要先付一筆錢才能取得該材料,然後產品研發出來,還要再付高端一筆錢。上述的費用,都是一次性費用,one-time fee,或稱非持續費用,non-recurring fee,每個技轉,都只收一次。
而被技轉者據以再研發的技術或改良,再授權協議都寫明了,被技轉者同意「永久免費授權」高端使用,所以高端可以挑其中好的,自己也生產銷售,不需要再取得授權。
被技轉者的產品銷售有好有壞,但不論怎樣,高端依照這個再授權協議,就可以取得產品年度銷售額的固定比例,作為技術使用費(抽成),至少15年。這協議不是很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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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禮》:
「呃……,應該是沒有中樂透那麼好啦,這或許是WHO因為無法公佈SVT的結果,所以改用由高端授權專利平台的方式,形同WHO核發國際認證給高端,所頒發的安慰獎
如果此例沒有引發死共匪出怪聲的話(畢竟就真的沒有其他民間生技公司搭理WHO讓疫苗普及的呼籲,不然叫上海復星把專利交出來啊),當然也不排除在近期內一併公佈SVT試驗結果的可能
現在武漢肺炎病毒的變異株已經能有效逃脫高端初代疫苗的防護力,所以應該也沒有哪個國家、機構,願意花錢取得這項專利授權
對高端真正有意義的,應該在於日後陸續推出腸病毒、流感、RSV和登革熱疫苗需要打通國際認證平台的時候,可以多一些背書的單位和管道,不用再受台灣不是WHO成員國的鳥氣」
如果是在兩年前團結實驗有中期結果時,WHO就公開報告,並讓高端可以藉以取得已經申請多時的歐盟EUA,那高端就是中了威力彩,高端那時就可以取得一年至少一億支疫苗的訂單,而且高端連備料都準備好了,但是WHO就是沒有公佈。
兩年後來看,高端有個效能被認證,安全性很高,生產成本低(例如製造mRNA疫苗所需要的,能形成脂肪球的超慢速攪拌機,成本極高,也有專利),儲運要求低(mRNA疫苗所需要的負50/70攝氏度儲運設備,有錢的國家才能建置)的武肺次蛋白疫苗,但是武肺的疫情早就結束了,高端空有這個次蛋白疫苗的技術與相關專利在手上,根本沒法賺錢。
然後世界上不是只有武肺一種高傳染性的疾病,高端公司當然需要繼續投資研發疫苗,但是從哪裡拿錢呢?而世界上有許多的公司也想要開發次蛋白疫苗,但是被專利卡住也沒有實績與技術,就像我說的,談判技術授權協議,是以年計算時程的,還有許多變數。
現在當然沒有人會想要再研發武肺原始株疫苗,如你說的,研發了也沒人要。現在都嘛是研發混合疫苗(例如與感冒疫苗混合),或研發其他種類病毒疾病的疫苗,這個技術在世界上會有人想要移轉的。
所以,如我於本文所述的,高端接受了WHO所提的由其擔保與確認被技術授權會乖乖照做,不敢亂搞的技術移轉機制,授權WHO的MPP/C-TAP去洽談再授權協議,自己只要做好武肺次蛋白疫苗的技轉,都是現成的技術資料/材料/支援與訓練,就能先取得穩定的收入(每一個技轉,高端的授權金收入在33.5-100萬美元之間,至少15年的技術使用費(年度銷售額的3%-10%)),被技術移轉者藉以研發的衍生產品,高端也寫明了擁有永久免費授權,真的很不錯,至少比抱著技術天天跑銀行3點半,根本沒錢再研發好。
以前像高端這樣的小公司,在研發藥品/疫苗成功後,根本沒有行銷全世界的經費與經驗,製造產能更需要砸大錢來大幅提升,而申請各國藥證又是曠日費時又花錢的事情,更不要說還要面臨競爭者的各種競爭手段,都嘛是待價而沽,由大藥廠買斷其技術(甚至直接購併),要轉移專利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給大廠(錢比較多),或至少也是專屬授權(錢當然比較少),金額在幾百萬美元到數億美元之間,看這個技術的商業價值而定,其實就是最好的結果。
現在高端簽訂了這個由WHO來做技術移轉的中介與擔保協議,把高端的次蛋白疫苗技術換成金錢,當然不是一次跟一個買主拿上億美元那麼多,但是細水長流,授權對象也多,而且技術還是牢牢的掌握在自己手裡,又能挑別人研發的產品來生產製造與販賣,等於高端一下子多了好多個研發部門,都用次蛋白疫苗技術在開發各種產品,很棒,不是嗎?
網友《Jj Wang》提供一份恰好在近期刺絡針期刊發表的一篇文章,跟這件事情也有關聯,也請大家參考。
https://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glo/article/PIIS2214-109X(23)00328-5/fulltext?fbclid=IwAR0KZ_jXeDbJAv9iHMx2QadIw3fNWRpVpzEcFRFZc1_8malwtvvvR1w3_TE_aem_AcZjKyGH0OJ4eReAJdtPn_rJO3t-LiPt2EFHpZOjZinLGMcM0VS7S72X_5MXtybCmg4&mibextid=Zxz2cZ
2023年8月30日 星期三
在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上自首並供出主嫌或共犯就能免刑!
既然高虹安已經被起訴了,那我就藉此案例講些題外話。
我說林冠年與林耕仁如果是真好人,當他們拿到這些帳本,知道其中大有問題時,在他們爆料或藉以攻擊競選對手之前,就應該建議甚至陪同「爆料人去警察局自首」先,千萬不要剝奪了這些倒霉碰到惡老闆的可憐助理們,法定的在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上「自首及供出主嫌或共犯就能免刑」的優待機會。
而助理這邊,我也覺得她們當初選擇向媒體或政治人物爆料或陳情,是非常愚蠢的,你等於放棄了自首及供出主嫌或共犯就能免刑的機會,還淪為別人產生流量或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那個檢察官訊問時,還不自白認罪以爭取減刑的,還要堅持自己行為合法的,更是愚蠢。
如果各位身邊還有碰到類似案例的人,例如(1)高虹安案裡,綽號小兔負責記內帳的助理離職後,還繼續用同樣手法協助高虹安詐領加班費的助理們,還有(2)掛名某立委助理,其實任職於其他地方的人,還有(3)其他詐領立委/議員助理費或加班費,甚至(4)擔任民意代表的白手套以轉移賄款的人等,都可以請他去找免費的法扶律師諮詢一下先,我想任何律師都會建議他馬上去警察局自首的。
再多說一句,從高虹安冒領助理加班費案的表現來看,一個整天爆料卻不去地檢署告發,一個跑去地檢署告發卻沒叫助理們去自首先,我覺得林耕仁與林冠年都不是新竹市民可以充分信任的對象,如果沈慧虹願意再選一次,我認為她明顯是比較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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