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的身體自主權,確實跟聯邦政府沒關係,美國聯邦憲法是明示聯邦與州的管轄事項的,最重要的是明文規定「凡未明列為聯邦管轄的都屬於州的管轄範圍」,所以,在這種關於墮胎合法與否的案件上,本來聯邦最高法院就不得越權宣判州的法律違憲(原案已經州的三級法院宣判了,才到聯邦最高法院來打州法律違憲的)。
依此,這次美國最高法院的逆轉裁判認為州限制或禁止婦女墮胎的法律並不違憲(與半世紀前 Roe v. Wade 的判決不同),墮胎(婦女身體自主權)不再是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也就是說,婦女墮胎權不再受聯邦憲法保障,而由各州自行立法決定。
另外,後來的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案,讓過嚴的州層級立法限制被判決是違憲的(根據的是婦女的身心健康權),並沒有被推翻喔。
美國最高法院(SCOTUS)的判決,是只有自己能夠推翻的。
今天的美國大事是SCOTUS關於墮胎的決定,逆轉半世紀前 Roe v. Wade 的判決,墮胎不再是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也就是說,婦女墮胎權不再受聯邦憲法保障,由各州自行立法。因此,如果某州完全禁止,也不違憲。以現在SCOTUS的組成,這個決定雖不意外,輿論還是炸鍋,連英國首相都表示不同意。所以現在婦女找工作要問的福利之一是,如果有必要,公司會不會提供我旅費到別州墮胎?
怎麼辦呢?其實沒辦法,這就是傑佛遜稱之的司法獨裁,除非大法官有人掛掉或辭職,換自由派上去。可是看看現在那幾個保守派大法官,年輕力壯,還要等很久。
不過拜登的解決之道也很好笑,他說唯一的辦法是國會立法,以聯邦法律來限制州法。是沒錯,可是他忘了SCOTUS的司法審查權嗎?同一批人還是可以宣告你的聯邦法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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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Chih Lu:「在這個問題上保守派法官的意見其實並不是禁止墮胎,2012 年 Antonin Scalia 在接受 CNN 訪問的時候 (在 Youtube 上搜尋 Scalia, CNN, Abortion 可以找到這段影片) 就談過這個問題。他認為憲法保障在剝奪生命的時候應該有完整的 due process(正當程序),而 Roe v. Wade (案判決)並沒有做到這一點。支持墮胎權所提的女性身體自主這個理由在(美國聯邦)憲法裡反倒是沒有提到的。這並不是說美國(聯邦)憲法不保障女性或任何人的身體自主權,而是這個自主權跟墮胎權的連結並不在(美國聯邦)憲法之中,反而是剝奪生命的 due process(正當程序) 是(美國聯邦)憲法(所)保障的。」
美國聯邦憲法是有明定聯邦的管轄事項的,以防止聯邦擴權,且明文規定凡未被明列為聯邦管轄的事項,都屬於各州的管轄範圍,所以各州所制定關於限制墮胎(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法律,無從違憲。
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乃以6:3的比數推翻該Roe v. Wade判決,讓墮胎權回歸各州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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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我也認同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是比較適切的,女性身體自主權,並不關聯邦的事,而是各州的自治事項。
另外,後來的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案,讓過嚴的州層級立法限制被判決是違憲的(根據的是婦女的身心健康權),並沒有被推翻喔。
我支持女性主義、支持女性對自己的身體有絕對的自主權。
但這和美國聯邦憲法是否無條件地保障墮胎權(亦即15週以上的墮胎權,是否仍受到美國聯邦憲法的保護?),是兩碼子事!
【Dobbs vs.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眾所矚目的墮胎權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數小時前公布了最後的裁決:推翻了近50年來由 Roe vs. Wade 建立的準則。自此往後,墮胎一事應如何規範?交由各州立法機構決之。
想來全美各地又要掀起一陣保護女性主義、唾罵聯邦最高法院的示威抗議活動。
最高興的應該是聯準會了!
最近聯準會因為升息而引起金融市場的動盪,被大家罵翻的囧境,可以因而稍稍轉移焦點而得以喘口氣。
身為法律人,不能不仔細看看最高法院的意見,更不能在沒有細讀內容之前,就跟著鄉民們起舞。
不懂法律的鄉民,奢望著什麼不公不平的事兒,都可以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來「主持正義」。
然而,這世界有沒有「正義」這回事?本就是個大疑問;
更何況,聯邦最高法院的職責和權限,僅限於解釋聯邦憲法、也只能解釋聯邦憲法。
千萬別「神化」了聯邦最高法院,以為他們是無所不能的神、以為他們是正義的化身。
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則案子裏說了:"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prohibit the citizens of each State from regulating or prohibiting abortion. Roe and Casey arrogated that authority. The Court overrules those decisions and returns that authority to the people and their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簡單的說:美國政府體制是立基於「三權分立」~立法、司法、行政。
誰也沒有比另一權更「偉大」、誰也沒有比另一權來得「卑微」。
單就司法權來說,法院僅能依法裁判;即便是聯邦最高法院,也只能解釋各州法規是否有違反聯邦憲法之處。
大家都知道,聯邦最高法院這樣的決定,可能引起的後果~如果各州可以在「墮胎權」這個議題上有不同的規範,那麼,禁止墮胎的州的州民,只能不遠千里而至允許墮胎的州,實施墮胎,如此勢必對於弱勢婦女造成極大的傷害。
可是,這個問題,應該是各州的立法權限範圍,這不是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干涉的。
在禁止墮胎的州,如果州民們覺得不滿,應該用選票選出真正可以表達民意的立法者。
三權分立的思想,不就是如此建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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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數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禁止或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違憲。
當時我曾翻譯了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的意見書,並刊登在「聽聽明台大說法」的專欄裏。
首席大法官的意見書,真的可以成為教材。簡單的說,他之所以持反對意見,不是對同性婚姻有任何想法(更何況法官也不能依個人見解決定裁判的結果,只能依法裁判);
而是認為:同性婚姻合法與否,不在聯邦憲法規範範圍內;那麼久以前制定的聯邦憲法,還真沒有想到這件事兒。
所以,同性婚姻是否合法?應該是屬於各州立法權的事項。
不過,這樣的意見沒有被採納。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極些微的差距,宣布禁止或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違憲。
這樣的結果,真的保障了同性婚姻嗎?
這幾年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接連出現這樣的案子:
有牧師以違反其宗教信仰為由,拒絕為同性婚姻證婚;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說:這是宗教自由的範圍,承認其適法性。
有蛋糕師傅以違反其言論自由為由,拒絕為同性婚姻者製作結婚蛋糕;美國聯邦法院照樣站在蛋糕師傅這一邊,說:言論自由應該受到同等的保障。
於是,我們看到了~在同性婚姻一案,司法權干涉了立法權的結果,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製造出更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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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看看墮胎權的爭議。
將這個議題回歸其本質,交由各州立法權決定,是不是更符合三權分立及聯邦制的精神呢?
上回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初稿被洩露之後,紐約州議會速速立法保障墮胎權。
既然聯邦最高法院說這是立法權的範圍,那麼,各州的 law makers, please do your job!
這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我以為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下這個連結,各位可以看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Alito 精湛的法律見解,值得一讀。
祝各位週末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