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路商與客戶,在代工製造(OEM)合約裡,都會與代工廠簽訂有訴訟通知與免責條款,若有第三方提訴製造/產品端侵權的話,身為使用者的通路商與客戶,都只有盡職通知的責任而已,一旦通知了,就由製造/產品商去承擔所有訴訟花費與擔負所有賠償責任。
「Doherty解釋,當某個情況牽涉法律訴訟或是有訴訟威脅,該準則清楚表明:「製造商擁有其IP及任何與之相關產品的明確所有權,通路商對於源自所代理製造商的零組件技術沒有任何權利,不能自行對原告做出辯護或是和解;通路商扮演的角色是即時通知製造商任何在此領域中收到的外部通知,然後基本上就從訴訟過程中抽離。」」
GF這樣做,應是希望台積電的客戶會對台積電施壓,與其和解。但我認為,台積電的產能才是這些客戶要的,而GF自己也在向這些客戶爭取更多代工訂單,所以,GF這樣提告所有人的結果,只會讓其中也是GF的客戶們,對GF施壓,要它別鬧了,趕快撤訴或與台積電和解才是。
不過,GF在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禁制令聲請中,至少要先得到一個初步禁制令,台積電與其客戶,才會認真看待這些訴訟。以時程來看,以GF在美國ITC提起屬於邊境阻絕措施之依據美國關稅法的海關禁制令,聲請的審查時程是最快的,ITC行政法官可能在9個月後就會有初步判定的結果出來,如果結果是對GF有利的,GF所提的訴訟才會被台積電與其他被告認真對待。對於台積電與其客戶來說,現在對其業務是毫無影響的,更還可以到法院與專利局去主張該等專利無效先。
另外,我們由GF提訴主張的專利清單與侵權範圍來看,就知道它是玩真的!只是這些訴訟要能得到效果,還要等它得到至少一件勝訴判決或一個禁制令,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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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Rule #1: 不要以為自己有很多專利,就不會侵犯他人的專利。這是兩件事!
台積電是有很多專利沒錯,但細看所提訴訟的專利內容,GF並非毫無所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