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期間違法兼職,監察院今通過彈劾,將由公懲會調查並給管中閔說明機會,依法1年半內判決,最重為免職、不能當校長,最輕不付懲戒。」
放心啦,以管中閔的所謂違法情況,公懲會是不會議決撤職的啦。而且依據司法院與銓敘部的函釋,很明顯的,公務員撰稿所得的稿費,無論是否匿名、稿費多少,並不是違法兼職耶。因為重點不是在其有否收費,而是其兼差行為是否具有「規度謀作」的性質,即以營利為目的,並以該等行為為業。而特邀專欄撰稿,顯然並非替其規度謀作,經營商業(包括新聞紙類及雜誌)。
所以,報社特邀公務員專欄撰稿,並非替其規度謀作,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所以,報社特邀公務員專欄撰稿,並非替其規度謀作,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司法院32.4.28.院字第2508號函: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
*銓敘部75.9.5. (七五)臺銓華參字第四六二五二號函: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十一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十一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銓敘部 98年 4 月 23日部法一字第0983054497號書函
「公務員將攝影作品投稿領取稿費或版稅,並非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之經營商業,惟自行出版攝影作品販售
及出售作品供私人典藏,倘具規度謀作之性質(如以營
利為目的,並以經營攝影作品買賣為業),則仍有違該
項規定。另公務員如係與民間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委任
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拍攝作品,或本職與民間公司拍
攝作品之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依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
規定,仍不得為之。」
「公務員將攝影作品投稿領取稿費或版稅,並非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之經營商業,惟自行出版攝影作品販售
及出售作品供私人典藏,倘具規度謀作之性質(如以營
利為目的,並以經營攝影作品買賣為業),則仍有違該
項規定。另公務員如係與民間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委任
契約或僱傭契約而為其拍攝作品,或本職與民間公司拍
攝作品之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依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
規定,仍不得為之。」
*司法懲戒: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做出的懲戒處分,分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等六種,其中政務官僅適用撤職與申誡兩種。(法源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懲處:免職處分要經過主管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做成、主管機關核定,再送銓敘部審定,當然還有考試院保訓會的復審/再申訴管道。(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考績法及保障法等)但因為大學自治,台大校長的考績也不歸教育部管,教育部應該不能主動免職台大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