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 星期三

復興航空為何選擇解散清算?

講那麼複雜,其實重點就是公司自願清算解散並不用法院同意,也不需要債權人同意,自己的董事會與股東會同意就行,而且現在在資產大於負債時就清算解散,不但員工與債務人可以得到清償,股東還有希望可以拿一些投資額回來。
另外,員工不用浪費時間去街頭抗爭了,沒有用的。老闆決議解散公司不玩了,你就不能強迫他繼續開公司門燒錢好給你們工作做。而且興航董事會已經將符合勞基法規定之退休金與資遣費等用存入薪資專戶,由勞工局監管,如果員工要得到更好的資遣條件,董事會是無權同意的,要由股東會來決定。但因為給員工多了,股東就會分少了,而公司就要解散了,對員工好是不可能有回報的,所以,股東會同意多發錢給員工的機會是很低的,近乎不可能。
建議興航的員工,趕快去拿到離職證明,領資遣費與欠薪,記得要拿到非志願性解雇證明,你好一邊寫履歷表投履歷,一邊去申請失業補助,雖然它只有你的投保薪資的一半,也最多只能領六個月,但聊勝於無。
(張憲良: 有小孩的一位多10%最多給20%,也就是投保金額的8成可以領六個月,滿45歲以上或身障人士可以請領九個月,身障人士及45歲的人萬一實在找不到工作,最長可再延請3個月,也就是12個月,要是在請領期間已找到工作的話,在職投保3個月後可以一次領完剩下未領完的總金額的一半,如:投保30000,第一個月領完後已找到工作且在職投保三個月,剩下5個月未領,30000*5/2=74000元可以一次領完,但記得當找到工作一定要將回條繳交給就業輔導中心喔!這樣才能在投保第四個月領到獎金喔!)
還有,只要債權屆期不獲清償,債權人自然會處置抵押物(飛機),而員工自然是各投明主。唯一還值錢的航權,民航局也會收回,重新分配。
別傻了,沒有人會傻到來接這爛攤子。到市場上買法拍飛機更便宜,在人力市場上招聘機組、維修與地勤人員也很容易。航權分配更是不花錢就有可能拿到手,你說會有那個笨蛋要來接手呢?
我也搞不懂,政府為什麼會不准他解散,就是不讓他倒?沒有競爭力又經營不善的公司本來就應該淘汰掉的呀!


復興航空為什麼選擇解散?而不走申請破產與重整的路?
UDN.COM|作者:UDN.COM 聯合新聞網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我對川普當選美國總統的想法

整理一下我對川普當選美國總統的想法:

川普當選與英國脫歐,都代表一件事,全球化所帶來的劫貧濟富與製造業大量失業現象,已經讓基層勞工受不了了。

全球化與製造業外移對美國與台灣的影響是一樣巨大的,讓中產階級與基層勞工失去工作機會,加劇貧富差距與階級對立。當選的川普曾提出的鎖國計劃與貿易壁壘,應該不會帶來他所承諾的經濟復興,而是經濟災難,我們可以等著看他會不會實現他選前的承諾。

我是認為不用管TPP了,要好好考慮我們如何應對美國即將祭出的貿易壁壘與制裁措施。還有,美國人在應該會很樂意賣更多武器給我們防衛自己,或幫他們看著中國,但是應該不會再替我們出頭或發聲了。

有人說美國有些地方有開始做製造業的再興,但是都是高度智慧化的製造業,根本不用幾個工人。Trump 也沒有辦法。

在這點上,我是認為川普只要如其選前說的廢除北美自由貿易區,則所有的外國公司,都要到美國設廠,或把現在設在墨西哥的成衣、鞋、家電工廠遷過去德州與路易斯安那州,以此類推。

另外,他只要讓國會(對了,共和黨也掌握了參眾兩院)做出限時所得稅大赦減免法案,讓那些在外國賺到翻的美國公司把過去累積藏在海外的營利,匯回美國,然後配合投資抵減政策,讓他們把海外工廠與訂單轉回來美國,也就搞定所謂投資美國創造就業的承諾。

就算全自動工廠,也要有人製造與維護與操作這些機器人。然後,川普讓所有進口機器與零組件都要課高額關稅,自然所有的上下游產業都會在美國設廠招工製造與組裝。

因為美國油價與天然氣便宜到不行,所以就可以用最低廉的成本製造,自給自足是沒問題的,賣別人當然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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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一篇文章,我覺得可以解釋為什麼我們會對這其實並不令人震驚的結果感到震驚!

<一個美國 兩個世界>

大學的時候,我跟一位美國太太學習英文會話。 她來自美國中西部,有著典型美國白人的特性: 篤信基督教的她,對人親切有禮,非常樂意幫助人。

那時我們花了一個暑假的時間,讀了榮獲諾貝爾文學獎得美國知名作家史坦貝克的作品,「憤怒的葡萄」。故事描述20世紀初,美國經濟大蕭條年代,奧克拉荷馬州的農民,因為家鄉土地太貧瘠,種不出農作物,被迫一大家子遷移到加州討生活,過程中受盡屈辱的悲哀。

老師淡淡的說: 「你知道嗎? 這群白人在美國被稱為White trash,也就是白人垃圾的意思。他們活在社會最底層,又沒有接受好的教育,生活其實相當辛苦。」

那是我第一次知道,原來所謂的優越白種人,也會覺得自己被歧視,在社會底層同樣悲哀。

這次美國總統大選,全世界跌破眼鏡,事前美國多達57家媒體看好希拉蕊可以順利當選,沒想到結果竟然是這個樣子,原本支持希拉蕊的我,也非常震驚,心裡失落了好大一塊,連中午吃飯都覺得食之無味。

但我不禁也反省,紐約時報、華郵,還有我生活圈裡的朋友們,為什麼看錯的居多? 我們是不是在一個同溫層裡太久,導致已經失去對另外一種想法與觀念的理解?

全球化反撲的現象,從2008年開始已經越來越明顯,當時金融海嘯爆發,一般小老百姓老實經營的商店,中小企業應聲而倒,隨即而來的就是銀行催債,房子被拍賣,無家可歸,簡直傾家蕩產。但人民卻眼睜睜看著政府拿大把大飽鈔票,去保那些華爾街之狼,心裡的酸楚可想而知。這群倒楣的人,絕大部分就是這些中產階級白人。二戰之後,他們參與國家建設,享受到全世界遭到戰爭破壞後前所未有的經濟穩定成長,他們的美國夢就是,在個漂亮的郊區買個房子,建立家庭,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安安穩穩坐到退休。

但這樣的美國夢,隨著全球化浪潮的侵襲消失了。工廠外移,生產線一條條關閉,他們失業了,卻不知道下一份工作還能做什麼。位在密西根州的底特律之前宣布破產,就是個最好的縮影。這個曾經的汽車工業大城不敵日本、德國車廠強勢競爭,凋零蕭條,或許也說明為什麼希拉蕊本來穩操勝算的密西根,這次也丟掉。

還有,英國脫歐也是警訊,現在有許多英國的民調專家可能訕笑美國不理會他們的警告,結果惡夢成真。如果當初我們眼睛睜亮一些,看到英國勞工階級對全球化不滿如此之深,那或許今天對於川普的當選,就不會如此驚訝了。

法國學者皮凱提的21世紀資本論,傳神捕捉到21世紀的主旋律。書中點出: 資本報酬率永遠超過經濟成長以及薪資成長率。用白話文說: 掌握資本的人就可以躺著錢滾錢,與每天靠死薪水賺錢的人差距將越拉越大,美國前百分之十所得的人已經取得經濟成長果實將近百分之五十。他認為二十世紀兩次大戰某部分消弭了貧富差距,但現在資本主義世界經過七十多年穩定的成長,已經創下前所未有的貧富差距,必須要有個出口,解決這樣的問題。

綜觀人類歷史,方法之一常常是爆發革命,例如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或是20世紀的無產階級革命。

這次媒體形容投票給川普的支持者,就是享受不到全球化好處的美國中產階級白人。他們就是史坦貝克筆下的底層白人,被視為魯蛇,既不能到華爾街工作,也不是矽谷的科技天才,多年來的委屈,終於在這次選舉大爆發,投票給似乎很懂他們心聲的川普,把華盛頓的貴族精英趕出白宮,就是他們的不流血革命。

或許他們心裡也隱隱覺得: 就是不要讓女人統治這個國家,就是不要柯林頓王朝繼續把持,但是他們選擇在資本主義裡享盡好處的房地產大亨川普做解藥,到底是特效藥? 還是吞了大家一起死的毒藥?

美國的開國先賢真的有先見之明,他們對「人治」的不信任,讓他們設計出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防水閘門。或許他們早就看見,兩百多年後,子孫們有可能因為某些理由,選出一位看似瘋狂的總統,或許現在正是能真正檢視這些天才國父們的理想,到底靠不靠譜的時刻了。

當社會上的人生勝利組,忽視另外一群人的心聲時,總是有方法,讓那些享受好處的人停下來反省,到底要追求利潤極大化? 還是全體人類的幸福? 我們的社會鼓勵追求卓越,避免落入魯蛇圈,卻很少教導孩子,對於那些跟不上,在既定遊規則裡掙扎的人,該如何以同理心,了解他們的苦處。

美國石破天驚的選舉,也給了我們深深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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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當選與英國脫歐,都代表一件事,全球化所帶來的劫貧濟富與製造業大量失業現象,已經讓基層勞工受不了了。

你點進去這個文章之後,你就發現他是用聳動的標題,吸引你的目光。其實他說的也是這樣的:

「英國《金融時報》評論員盧斯發現,川普的支持者和英國脫歐支持者十分類似,都是一群「窮白人」。不論在歐洲或美國,這一群白人工人都是全球化下的受害者──由於美國、歐洲國家都逐漸將汙染重、勞動密集的工業轉移到開發中國家,導致這群藍領從過去拚經濟的「美國夢」中醒來,丟了工作沒了收入,逐漸只能靠養老金度日。

美國大選民調分析顯示,支持川普的正是這群中產階級。有學者將其稱為「窮白階層」。過去美國大選在意種族矛盾、同性戀、墮胎等議題,但這次大選川普卻靠著一句「讓美國再次偉大」擄獲窮白階級的心。大家不在意誰在種族議題上失言了幾次,只要他能拯救美國經濟,改變下層階級拮据的窘境,他就能當選美國總統。

換句話說,貧富差距的社會問題成了大選的核心,川普一句「讓美國人將失去的奪回來」,也成功從政黨頃向不定的「搖擺州」奪下選票。支持川普的窮白階層大多住在城市郊區,美國經濟困難的人口則主要集中在東北部和中西部。這些地方曾是美國製造業中心,但卻因為商機流失而逐漸邊陲化。」
美國大選告一段落,雖然還沒有完全開完票,但幾乎已經可以確定川普的勝利…
BUZZORAN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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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華爾街金融家為首的美國政經菁英集團要反省,全球化的結果如果是貧富更不均,金融風暴的後果是全民來買單,努力工作的人要替不工作領社會福利救濟金的人還有非法移民加付健保費又沒有增加自己的健保保障,海外的戰爭又無止無盡,還要加稅被徵召入伍到世界各地花自己的軍費去當完全不受歡迎的世界警察,而且死的都是中下階層的美國人,好處都是他們這些老闆與政客在拿,十幾年下來當然會引起美國中下階層的反撲。

「美國確實需要改,但改的方式不能是民主黨或左派的那樣。各種人都需要被尊重,改的方式也需要先取得一個共識再進行,強迫人或罵人不可能會讓他們改觀,民主黨需要反省,左派也需要反省。」
古代希臘人最怕犯的罪是hubris-當你以為你比神還要厲害的時候,神就會下…
STORM.MG

2016年11月2日 星期三

令人失望的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

我認為大法官這個釋字第740號解釋,比沒有解釋還糟糕,這是因為它這個決定是否為聘雇而適用勞基法的判準,「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其實是很不利於跑外務的業務員的判準,比原來最高行政法院所用的判準還不利於勞工,...
最高行政法院三件(100判2230、2117、2226)三個相關判決的結論一致,都是認為南山人壽和保險業務員間所簽訂之合約,屬於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契約,因此維持勞工保險局的罰鍰,只是論述的過程些許不同而已。他們都認為業務員和保險公司間存在從屬性,以下擷取100判2226中一段判決文(僅將上訴人改為南山人壽):「南山人壽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之關係,具有強烈之 #人格從屬性,業務員受南山人壽之訓練、管理、考核、升遷及監督, 不具有獨立工作之性質,縱南山人壽所屬業務員之所得並無固定薪資,惟其各項補助金、獎勵金、津貼等實已包含於業績報酬中;業務員受領業績津貼或獎金等,性質上為因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而獲得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3類規定之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益可見其 #經濟上之從屬性;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是南山人壽之業務員係為南山人壽經濟上之目的而勞動,且均應納入南山人壽營業組織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故在 #經濟上及 #組織上 均從屬於南山人壽」。我們可以發現,不管是人格上、經濟上或組織上,最高行都認為從屬性存在,業務員和南山人壽間存在勞動契約,業務員有勞動退休金條例適用,因此南山人壽必須提列退休金。
這樣所有的保險業務員或保險經紀員,包括我前天法律諮詢時所碰到的泡腳機推銷員,因為公司都是以委任契約任用,不用打卡上班,工作時間與場所都在外面,自己也要自行支應油資旅費,如果每月有達成業績額,才有所謂底薪(其實就是他們的佣金,自己賺自己的薪水),如果有成交超過業績額的部分,則可多抽佣金,則他們都不適用勞基法,都沒有勞健保了,...
這樣你知道全台灣所有跑外務的業務員,都不適用勞基法,也沒有勞健保的保障了嗎?
這樣你知道已經有汽車銷售公司與房屋仲介公司在探詢將其業務員改簽為承攬或委任契約嗎?
我只能說大法官都沒有工作壓力,沒有跑過外務,沒有嘗過要達成業績額才有底薪,若沒有達成業績,就只能吃自己的壓力,現在連勞健保都要剝奪,...髒話都要飆出來了,這種畢業作,真的爛透了!

一起讀判決
<740號的7份協同意見>
9份意見書,扣除黃璽君和陳新民的不同意見外,共有7份協同,蘇永欽已經離職,吳陳鐶沒有加入,這次具名的大法官只有13位,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出席人數過半即可作成統一解釋。13位大法官出席,7票足已,這7份協同意見書,可以協助我們理解多數意見到底在想什麼。
讓我們再次回顧民事和行政法院見解歧異所在: #保險業務員和公司間是否具備勞動關係而適用勞基法
1.#民事法院 以業務員和保險公司簽訂的是承攬契約,業務員自由決定招攬時間、地點及方式,未受業者指揮監督及控制,收入跟保險費有關,因此雙方不存在從屬性,並非勞動契約。
2. #行政法院 認為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公司有教育、管理、懲戒業務員之權,雙方存在從屬性,而且薪資的計算方式並非判斷是否屬於勞工薪資的考量。當區分困難時,基於保護勞工立場,應該推定為勞動契約。
以下,將每份協同意見書摘要如下:
一、#黃茂榮:雖然多數意見沒有就行政法院見解表示意見,但他認為,行政法院見解並未考量保險行業特殊性,不適合作為定性依據。法律既未明文規定保險招攬勞務契約必須是勞動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自然應該允許業務員和保險公司,自由選擇勞務契約之類型,以約定內容判斷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是否適用勞基法規定。勞基法雖然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立場,不斷擴大適用類別,但法律制度之設計,必須有辦法套用到歸制的對象或行為,否則將和生活事實格格不入,黃大法官最後提及,在經濟全球化浪潮下,要特別檢討為何我們保險業無法走出去,由本案觀之,勞工法規不合理可能是重要原因。
二、#陳碧玉
1.如果提供勞務欠缺從屬性,或由業務員自行負擔報酬有無危險,該契約就不是勞動契約,不能只是以具足勞動提供之從屬性,就認為是勞動契約。
2.保險業務員提供勞務有無從屬性、程度高低,對已提供勞務受有等值報酬危險,由誰承擔,是認定勞動契約的要件。至於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對所屬業務員勞務提供考核、獎懲等行政上監督,雖然使保險業務員勞務提供具一定從屬性,但還是要看上述要件來定性。
3.陳碧玉並自己擬了理由書第二段,放在協同意見之中,除了她以外,湯德宗也做了一樣的事情。
三、#羅昌發 提出、黃紅霞加入:
1.支配與從屬高低是關鍵所在,但如果資方為規避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而刻意製造假象因素,例如刻意製造讓員工有一些工作上自由,或某項因素源自苛待員工結果,比如無底薪規定、依照業績計算所得,這兩類情形下,法院不應該因此認為支配從屬程度較低。
2.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基於保護勞工立場,原則上應該為屬於勞動契約。關於此見解,羅昌發認為,對勞務提供弱勢提供周全保障,固然是國家職責,但法院認定是否屬於勞動關係時,應該衡量許多因素,不應該有「原則上認定屬勞動關係」的推定。
四、#湯德宗 提出、陳碧玉、林俊益加入:只有具備人格、經濟上從屬性,才是勞動契約。如果保險業務員實質上可以自由決定從事招攬保險之方式(含工作時間),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依照保險費收受為基礎計算報酬),那麼從屬性不高,不能認為屬於勞動契約。他和陳碧玉一樣,自己擬了一份湯版的理由書第一、二段。
五、#黃虹霞
1.應該由業務員和公司間獨立自主、指揮監督強弱判斷是否屬於勞動契約。如果獨立自主性高,就不是勞動契約。因此本質具獨立自主性的專門執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跟醫師,不管是獨立開業或受雇,無從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不因為四師所屬行業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使勞務契約必然等於勞動關係,而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該由當事人以契約約定。
2.勞動基準法本質是最低標準,但可能是在追求超乎現實的片面完美理想所致,將所有行業一律強制適用勞基法,不許契約自由選擇,值得商榷。
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要求保險公司教育訓練、獎懲,和勞動契約定性無關,只是將國家權責交給保險公司或工會辦理。
六、#蔡明誠 提出、陳春生、黃虹霞加入:
1.立法者是將僱傭契約作為勞動契約的上位概念,至於採取何種立法模式,即便是歐陸法系的國家,也不盡相同,屬於立法政策選擇。
2.有關僱傭等勞務契約的民事法關係,業務原是否屬於勞工概念,如果屬於行政事件的先決問題,應該以民事法院見解作為基礎,較為妥適。行政法院就此先決問題,應該尊重民事法院見解,如果將某種勞務提供的契約,都歸於勞動契約,或依當事人間訂立承攬契約,還是判斷為勞動契約,就違反了私法自治或契約自由原則。
七、#林俊益
1.行政法院主要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判斷成為勞動契約,
2.勞基法規定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是勞動關係核心問題,如果勞務契約的類型特徵,和上述應遵守最低標準特徵不符時,就無法認定為勞動契約。
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要求保險公司遵守,目的在強化行政管理,並非限定勞務型態為僱傭關係,所以多數意見認為不可以管理規則作為構成勞動契約的依據,他是贊成的。
也可以對照一下陳新民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1210037229053819


一起讀判決
<七位大法官的畢業之作:釋字740號出爐>
今天大法官作成 #今年第6個 #釋字740號解釋,由南山人壽所聲請,如無意外,這是即將卸任七位大法官的畢業之作。如我們之前所介紹的專題<保險業務員是勞工嗎?>,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民事庭就保險業務員是否成立勞動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採取同樣的一套標準,卻演繹出兩種不同的結果。(就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分歧,請見:
https://goo.gl/cjAKXp 及 https://goo.gl/5craRl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首先,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就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屬勞動契約,發生見解歧異,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統一解釋之要件。
其次,#勞動基準法 規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並未規定勞動契約及勞雇關係之界定標準。民法上有償提供的勞務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應該就勞務給付之性質,個案認定,如與 #人格從屬性 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 #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來判斷是否屬於勞動契約。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是否為勞動契約,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即應視 #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 #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為斷。
如果保險業務員就其實質上從事招攬保險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得以自由決定,其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擔業務之風險,則其與所屬保險公司間之 #從屬性程度不高,就難以認定是屬於勞動契約。
最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屬於行政管理,和契約定性並沒有必然關係,不能以此作為勞動契約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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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解釋共有7份協同意見書、1份由黃璽君提出的部分不同、1份由陳新民提出的不同意見書。
您覺得這個統一解釋是支持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的見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