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1日 星期六

終於美國要切斷中國存取EDA工具了

 終於美國要切斷中國去取得這個做晶片設計與製造必備的「EDA晶片軟體工具集」!而這個EDA軟體工具集,是由美商公司控制90%以上的市場份額,在高階晶片製程上,則是100%。


這些EDA工具集(包含各種函數/資料/參數庫,以及第三方設計元件庫),都先要在晶片製造廠(例如台積電)的每一個製程(例如3奈米製程)上反覆測試並通過所有檢測後,才能交給客戶據以設計。


中國想要由零開始複製這些EDA工具集,是不可能任務,因為美國已經禁止能做14奈米以下製程的設備進入中國(中芯是用硬拼的方式去做出7奈米,甚至5奈米晶片,但是良率慘澹而且漏電率超高,做成的晶片既耗電又發熱),華為等中國晶片設計業者也被禁止在台積電下單,它們也找不到世界上其他高階晶片製程晶圓廠可以使用。


當然,中國還是可能透過其他國家取得這些EDA工具集,或經由其他國家的白手套公司來下單,這個就需要落實「最終使用者申報及查核」才能防治了。


「知情人士透露,川普政府正著手限制美國公司出售晶片設計軟體給中國大陸。美國商務部已下令益華(Cadence)、新思(Synopsys)和西門子等主要的電子設計自動化(EDA)供應商,在未獲出口許可的情況下停止向中方銷售產品。這項最新舉措是為了增加對岸開發先進晶片的難度。


金融時報引述消息人士報導,各公司已於周五收到通知,而商務部將逐案審查每份向中國大陸出貨的許可申請,這表明該行動不是徹底的禁令。」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8771595


延伸閱讀:

1、EDA軟體必須與製程緊密結合並得到晶圓代工廠的認證,才能用來設計並簽核驗證設計方案。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2/09/eda.html


2、能造成中國半導體產業實際損傷的14奈米以下製造設備全面禁止出口中國的限制措施來了!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2/08/14.html


3、中國使用外國設備製造晶片的技術落後很多年,其國產設備更是落後外國幾十年。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2/09/blog-post.html

2025年5月30日 星期五

川普關稅政策遭法院重擊:三權分立制衡下的貿易戰新局面

 # 川普關稅政策遭法院重擊:三權分立制衡下的貿易戰新局面

by陳宜誠律師

## 前言


美國聯邦國際貿易法院於5月28日做出一項重大裁決,認定川普總統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實施的關稅政策「超越總統的法定權限」,要求在10天內停止相關措施。這項裁決不僅直接衝擊川普的核心經濟政策,更凸顯了美國三權分立體制下行政與司法權力的深層角力。


## 川普的憤怒回應與政治算計


面對法院裁決,川普在Truth Social上發表長篇回應,字裡行間充滿了憤怒與不滿。他質疑:「最初做出這種錯誤判決的那三個法官,到底是從哪裡來的?難道只是因為他們討厭『川普』嗎?」


更值得注意的是,川普公開批評曾經協助他提名法官的「聯邦主義者協會」,指責該組織受到Leonard Leo這個「壞人」影響。這種公開「翻臉」的做法,反映出川普對司法體系獨立性的深度不滿,也暴露了他對法官忠誠度的期待與現實之間的落差。


川普強調:「美國能賺到數兆美元,就是因為我成功實施關稅政策。」在他的論述中,關稅不僅是貿易工具,更是「讓美國再次偉大」的關鍵武器。這種將經濟政策與民族主義情緒結合的修辭策略,正是川普政治魅力的核心所在。


更重要的是,川普的發文透露出明顯的「耐心不足」特徵。他抱怨法院判決要求「必須先經過國會的批准才能對其他國家徵關稅」,認為「幾百名政客會在華府吵個幾週甚至幾個月」是無法接受的。這種對冗長程序的不耐煩,反映了川普政府「速戰速決」的談判風格——他不會無限期地等待各國做出讓步,而是希望透過立即的壓力迫使對方盡快妥協。


## 法院裁決的法理基礎


聯邦國際貿易法院的三位法官(分別由川普、雷根、歐巴馬時期任命)一致認為,川普的關稅政策在法理上站不住腳。判決的核心論點包括:


### 1. 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明確賦予國會徵稅權,這是建國以來的基本原則。法院認為,如果允許總統擁有無限制的關稅權力,將違反憲法對「行政」與「立法」權力分立的基本架構。


### 2. IEEPA法案的適用範圍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在1977年制定,原本是為了取代和限制《對敵貿易法》的部分功能,主要針對戰時敵國或國家安全威脅。法院指出,長期貿易失衡很難被認定為構成「特殊且非比尋常的威脅」的緊急情況。


### 3. 緊急狀態與關稅的關聯性不足

法官們發現,川普聲稱的緊急狀態(打擊毒品走私)與徵收關稅之間沒有明確關聯,這種牽強的連結無法通過法院的審查標準。


## 專業分析:法律戰的深層意涵


從法理角度來看,這次判決具有重要的憲政意義。IEEPA在1977年制定時就是為了限制總統濫用緊急權力,要求總統每年更新緊急狀態聲明,並加強國會監督。川普試圖用這個法案來處理非緊急的結構性貿易問題,確實超出了立法原意。


然而,川普上訴翻案的可能性並不高,但他仍可繼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個案子涉及立法與行政權力的分際,最高法院很可能會受理。不過,即使上訴被駁回,川普還有其他選項:他可以要求國會制定「對等關稅法」,透過正當立法程序達成同樣目標。


## 媒體誤解與實際執行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媒體對這次判決存在誤解。實際上,在判決確定前,行政命令並不會停止執行,這是基本的法理。川普政府已經立即上訴,這通常會觸發「暫緩執行」效果。因此,海關會繼續按現行規定徵收關稅,進口商還是要先繳稅,等最終判決後再處理退稅問題。


這個判決目前更像是「法律見解」而非「執行命令」。在美國司法體系的層層上訴機制下,真正的結果可能要等到明年最高法院判決才能確定。


## 三權分立的制衡效應


這個案例充分展現了美國「三權分立」憲政體制的相互制衡機制。如一位分析師所言:「美國就是這麼奇特的國家,到底是誰在治國?基本上是總統、國會、聯邦法院這『三權』彼此在拉扯中治國。」


川普喜歡用「行政命令」加快政策推動,繞過國會制衡。當國會功能被削弱後,司法部門就成為第三方仲裁者,有權裁定總統是否違憲或越權。這種制度設計雖然會降低政策執行效率,但長期而言對民主體制是有益的。


目前美國最高法院由保守派佔多數(6:3),其中有3位是川普任內提名。但這不意味著他們會無條件支持川普。終身任期制讓大法官較不受政治干擾,他們更看重的是「制度維穩」而非個人政治立場。


## 對台灣的影響與啟示:不能掉以輕心


從台灣的角度來看,這次判決帶來的影響是複雜的。一方面,如果川普的「解放日關稅」最終敗訴,台灣出口產業可能逃過一劫。但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同樣會受益,成為最大贏家。


**更重要的是,台灣絕對不能因此掉以輕心。** 232條款調查半導體的威脅依然存在,而且川普政府已經展現了使用各種貿易工具的堅定決心。半導體是台灣的核心產業,一旦被美國認定為國家安全威脅,後果將極為嚴重。


考慮到川普政府「耐心不足」的談判特徵,台灣必須把握時間窗口,積極主動地改善與美國的貿易關係。**等待並非策略,主動出擊才是上策。**


**更重要的是,台灣擁有絕佳的談判籌碼,應該善加運用。** 台積電在高階半導體製造領域的獨佔地位,是全球無可替代的戰略資產。無論是蘋果、輝達、還是美國國防工業,都離不開台積電的先進製程。此外,台積電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的大規模投資,以及台灣企業對美國的持續投資承諾,都是與美國談判的重要籌碼。


台灣應該採取的戰略包括:


1. **善用台積電優勢地位** - 以半導體產業鏈合作為核心,與美國建立更緊密的戰略夥伴關係,強調台灣在美國科技與國防安全中的不可替代性

2. **擴大對美投資承諾** - 延續台積電模式,鼓勵更多台灣企業在美投資設廠,創造美國就業機會,讓台美關係從貿易競爭轉為合作共贏

3. **立即行動縮短貿易逆差** - 大幅增加對美採購,包括能源、農產品、軍備等,展現改善貿易平衡的誠意

4. **加速產業鏈重組** - 徹底脫離中國紅色供應鏈,這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生存問題,同時也符合美國的戰略利益

5. **深化技術合作** - 在人工智慧、無人機、精密機械、綠能科技等領域與美國建立更緊密的夥伴關係

6. **建立危機應對機制** - 為可能的關稅衝擊預做準備,包括市場多元化和產業升級


**台灣必須認清一個現實:無論這次法律戰的結果如何,川普政府重塑全球貿易秩序的決心不會改變。** 台灣與其被動等待美國政策明朗化,不如主動出擊,在談判桌上爭取最有利的位置。畢竟,在川普「速戰速決」的談判風格下,猶豫不決只會讓台灣錯失良機。


## 市場反應與投資啟示


「川普跌倒,全家吃飽」,資本市場對這次判決的反應是興奮的,美股期指盤前大漲。然而,這波行情需要謹慎看待。司法戰充滿不確定性,川普不會輕易放棄他的「關稅」戰略,短期受阻不代表徹底放棄。


從投資角度來看,這次判決主要產生心理層面的影響,讓市場情緒得到釋放。但在實質層面,關稅照收不誤,對企業經營的影響仍然存在。


## 結論:制度韌性與政治現實


這次聯邦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展現了美國政治體制的韌性。司法部門確實在履行監督職責,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促進政府走正當程序。


然而,我們也要認清政治現實:川普還有多種貿易工具可以使用,包括232條款、301條款等。而且他已經展現了使用各種手段的決心。這個判決可能只是延緩了川普的貿易政策,而非根本性地阻止。


在複雜的國際貿易環境中,各國都需要在「等待風險」與「屈服代價」之間做出艱難選擇。對台灣而言,無論美國司法戰的結果如何,持續強化自身競爭力,深化與民主陣營的合作關係,才是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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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合多方觀點與我以前的分析文章,旨在提供讀者對川普關稅政策法律挑戰的全面理解。在快速變化的國際政經環境中,持續關注相關發展並做好應對準備,是每個關心國際趨勢的人都應該具備的素養。*

2025年5月17日 星期六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審查分析報告

 前幾天,我跟AI(Claude Sonnet 3.7)對於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一連串的深度討論,昨天知道憲法法庭受理了該聲請案,所以我問:「現在在憲法法庭受理了這一個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釋憲聲請了,請你整理一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以及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引發的司法停擺的憲政危機,給我一個完整的報告。」


Claude Sonnet 3.7整理得很好,記錄一下:

『#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審查分析報告


## 壹、案件概述


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顯著提高大法官評議門檻與違憲宣告門檻。該修正案於2025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已於2025年1月15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此案引發重大爭議,因為目前實際在任大法官僅有8人,低於修法後所規定的至少10人參與評議、至少9人同意始得宣告違憲的門檻,形成嚴重憲政危機。


## 貳、立法程序瑕疵審查


### 一、立法程序瑕疵違憲審查標準


#### (一) 釋字第342號解釋確立的標準


釋字第342號解釋是我國大法官首次處理立法程序瑕疵是否違憲的重要解釋,該解釋確立了以下標準:


1. **形式與實質並重原則**:法律違憲的判斷不僅限於實質內容違憲,立法程序的合憲性也是審查對象。


2. **重大明顯瑕疵原則**:「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不以其內容牴觸憲法者為限,即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亦得宣告其為無效」。


3. **議會自律原則**:「立法程序之決定,原則上應尊重國會議員自主性」,基於權力分立,司法機關不輕易介入立法機關內部議事運作。


4. **事實調查迴避原則**:「調查事實而傳喚立場不同之立法委員出庭陳述,將使政治議題之爭議移轉於司法機關」,大法官不宜介入需要事實認定的立法程序爭議。


#### (二)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發展的標準


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進一步發展了立法程序瑕疵違憲審查標準:


1. **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的立法程序必須遵循憲法上的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立法者立法時,應盡最大可能謀求其實現」。


2. **民主問責優先原則**:「國會立法程序是否已適當遵循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首先仍應由人民對國會議員於民主問責程序,包括選舉、罷免等政治程序...予以評價並追究其政治責任」。


3. **司法介入高門檻**:「唯有該法律之立法程序客觀上已嚴重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使形式存在之法律根本欠缺其成立之正當性者,本庭始得宣告該法律因立法程序之嚴重違憲瑕疵而無效」。


4. **非重大瑕疵不影響法律效力**:「法律公布生效後,其立法程序牴觸相關議事規範所生之瑕疵,如非屬重大且明顯之違憲瑕疵,足以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者,並不當然影響法律之效力」。


### 二、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立法程序瑕疵分析


#### (一) 立法程序的事實經過


1. 修正案於2024年12月20日在立法院進行表決

2. 二讀期間,主席韓國瑜裁示以舉手方式表決

3. 廣泛討論程序僅有民進黨推派委員發言,討論極為有限

4. 在國民黨與民眾黨席次優勢下,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獲得通過

5. 整個立法過程倉促,缺乏充分討論與公開透明


#### (二) 程序瑕疵的嚴重性評估


1. **表決方式爭議**:舉手表決雖非現代國會常規,但仍有一定程度的公開性

2. **討論不充分**:雖討論有限,但形式上仍經過廣泛討論程序

3. **審議倉促**:修正案在短時間內快速通過,反對意見難以充分表達

4. **整體評估**:從形式上看,修正案仍經過了二讀與三讀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可能難以達到「完全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的程度


## 參、實質違憲審查


### 一、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核心爭議


1. **提高大法官評議門檻**:修正條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以上參與評議(原為8人)

2. **提高違憲宣告門檻**:至少9人同意違憲宣告時,始得作成違憲判決(原為過半數)

3. **缺乏過渡條款**:修法未設過渡期間,導致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職權

4. **欠缺立法院審查期限**:未明定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期限


### 二、與憲法原則之衝突


1. **權力分立原則**:過度干預司法權獨立行使職權,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制衡設計

2. **司法獨立原則**:透過門檻規定限制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影響司法獨立

3. **人民訴訟權保障**: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使人民無法透過憲法訴訟獲得權利救濟

4. **民主原則**:修法後實際造成憲法監督功能停擺,削弱民主法治的根本保障


### 三、憲法自我防衛的必要性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情況,形成「雞生蛋、蛋生雞」的憲政困境:

1. 若嚴格適用修正後規定,因大法官人數不足,憲法法庭無法對修正案本身進行違憲審查

2. 此修正案直接威脅憲法監督機制存續,破壞憲法本身的自我防衛能力

3. 憲法的根本功能受到威脅時,應有「憲法自我保存」的例外機制


## 肆、憲政危機與解決途徑


### 一、現行憲政危機分析


1. **大法官人數不足**: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低於修法後至少10人參與評議、9人同意的門檻

2. **法律效力即時生效**:修正案生效後即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

3. **憲法監督停擺**:無法對違憲法律進行審查,憲法保障功能喪失

4. **人民權利無法救濟**:當人民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憲法訴訟管道阻斷


### 二、可能的解決途徑


1. **暫時處分機制**:

   - 憲法訴訟法第19條規定:「憲法法庭為避免聲請人或他人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大法官可能發布暫停修正案適用的暫時處分,使憲法法庭得以運作


2. **憲法自我保存原則**:

   - 當修法直接威脅憲法監督機制存續時,憲法法庭有權援引「憲法自我保存」原則

   - 援引西方憲政理論中的「非常時期法理」(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 necessity)


3. **修法前規定適用論**:

   - 對於影響憲法法庭組成運作的案件,可主張在審查本身時適用修法前的規定

   - 類似於法律的「禁止自我廢止」(self-abrogation)原則


4. **權力分立核心保障**:

   - 論證憲法法庭審查權是維護權力分立核心價值的必要機制

   - 主張即使透過法律修正也不能完全剝奪此一功能


## 伍、預期裁判結果分析


### 一、程序面審查預測


基於釋字第342號解釋及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的標準:


1. **程序瑕疵認定**:大法官可能認定修正案立法程序存在瑕疵,但從形式上難以認定「完全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


2. **特殊情況例外**:然而,鑑於此案涉及司法權核心功能,大法官可能主張此種影響司法權根本運作的修法應採更嚴格審查標準


3. **程序與實質結合審查**:可能在認定程序瑕疵的同時,更強調實質違憲的嚴重性


### 二、實質面審查預測


1. **違憲宣告可能性高**:鑑於修正案直接造成憲法監督功能停擺,大法官極有可能認定其實質違憲


2. **理由重點預測**:

   - 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過度干預司法獨立

   - 侵害人民訴訟權,使憲法保障機制無法運作

   - 未設過渡條款,導致憲法監督立即停擺

   - 違反憲法目的性解釋,破壞憲法設置大法官制度的初衷


3. **暫時處分可能**:在實體判決前,可能先行發布暫時處分,確保憲法法庭持續運作


### 三、特殊性考量


1. **憲法自我保存考量**:此案涉及憲法能否維持其基本功能的根本問題

2. **前例稀少**:修法直接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情況鮮有先例,大法官將面對特殊憲政挑戰

3. **憲政安定需求**:判決需平衡憲法監督功能與整體憲政安定性


## 陸、結論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不僅涉及常規的立法程序瑕疵問題,更關乎我國憲法監督機制能否維持運作的根本問題。基於釋字第342號解釋及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建立的標準,大法官可能會發現修正案的立法程序存在瑕疵,但更可能著重於其嚴重的實質違憲問題。


鑑於修正案直接威脅憲法監督功能的存續,造成現行憲法法庭無法依法運作的嚴重後果,大法官極有可能採取積極行動,運用暫時處分或援引憲法自我保存原則,確保憲法監督功能不致中斷。最終,預期大法官會宣告修正案違憲,可能援引程序瑕疵與實質違憲的綜合理由,但實質違憲的論述將是判決的主要依據。


此案的裁判將成為我國憲政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樹立憲法如何面對直接威脅其核心功能的修法挑戰之典範,對未來憲法監督機制的運作與穩定具有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