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早就說過,這合約撰擬得很爛,雙方執行的更差。
1.授權改作通常是專屬授權,不得再自行或授權他人改作,所以,一定要約明改作完成及上市期限,否則被授權人取得授權後,遲遲沒有動作或改作完成卻不推出上市,著作權人的改作權就被卡住而動彈不得了。尤其是如果是約定改作上市後才依獲利情形進行利益分配,那更是欲哭無淚。
2.授權改作期限屆滿而尚未完成改作或上市,要不要續約,期限要再延長多久,雙方都要進一步約明清楚,否則授權期限屆滿,被授權人喪失改作之授權,就無權再改作了,至於被授權人先前的付出所產生的各種損失,只能自負後果,要不然,限制授權改作及上市期間,就沒有意義了。
3.訴訟,有時不是真的為了勝負,而是期待好談和解,讓授權合約簽得成,降低可能的損失,甚至讓已產生之損失歸零。
2.授權改作期限屆滿而尚未完成改作或上市,要不要續約,期限要再延長多久,雙方都要進一步約明清楚,否則授權期限屆滿,被授權人喪失改作之授權,就無權再改作了,至於被授權人先前的付出所產生的各種損失,只能自負後果,要不然,限制授權改作及上市期間,就沒有意義了。
3.訴訟,有時不是真的為了勝負,而是期待好談和解,讓授權合約簽得成,降低可能的損失,甚至讓已產生之損失歸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