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碰到國內公司/發明人對於專利制度有嚴重的誤解,再次重申前言如下:
(在大陸因為政府對擁有自有技術的企業,國家給予高達10%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從25%降到15%!),還有許多地方政府提供的地租減免或審批優惠等,更不要說申請費可以退還(以前是只要申請就給獎金,現在改為申請到了再退費),而其指標是三年要取得12項專利,其中要有兩項發明專利,所以,大陸企業,是卯起來申請專利,不是拿來告人,而是拿來取得稅負減免,因此,以申請不經實審,只要申請就核發的實用新型專利居多,而需要經過實審會被核駁的發明專利只是必要的點綴,而且其專利品質低落,因為重點是要申請到,不要被核駁,所以申請的專利範圍是極小化,以一定會過為目標,說穿了,那張專利證書只是一張很貴的獎狀而已,。。。
我下面講的,是對著台灣廠商講的,我也不明白,台灣政府又沒有給租稅減免,除了上市櫃時可以用公司擁有的專利數目來唬投資人外,又不告人,也沒能得到權利金,台商幹嘛要去申請這些很貴的獎狀,還要付更貴的維持年費呢?)
請先閱讀我的網誌文章:「申請專利有用嗎?」(圖文版在這裡: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5/03/blog-post_13.html…)
漢仲湘說:我個人的看法是,除了一般認知上的專利法律保護之外, 在技術上要有預防被取代可能性的創新, 也要有技術上的保留伏筆.這應該是叫做自我保護手段吧. 我申請的專利為 動能引擎,在全世界都專注於以電池馬達為主要動能組件的純電力車,都是以馬達的磁力科技為導向. 而我卻是以 液態增壓所產生的連續性高壓工作推力成為電力車的動能引擎, 檢索了全世界的相關專利後,在我之前都沒有,而我設定的專利內容中有明確提出,舉凡是 利用液態增壓為主要動力輸出模式的動能引擎都會造成侵權, 我也在技術上有保留,就是提防有哪個傻瓜企業想繞過我, 一但繞過我就把保留的技術一次又一次的在該企業有投入大量資金後啟動.全世界的企業都是得知有某種技術的專利後,第一個想法並不是想到如何與你合作,而是如何取代你,或是如何更新你跳過你, 當發⋯⋯現無法在技術跳過你必須跟你合作或是吃了大虧了,自然就必須跟你合作,否則將喪失產業競爭力. 我承認自己有點奸詐吧! 哈哈!
陳宜誠律師回覆:
其實好的技術,經過專利工程師/律師的適當撰寫,與核駁答辯後,有了應得的專利範圍,才會是好專利。
而什麼是好的技術?能帶來高度商業價值的發明或技術方案,就是好的技術,才值得用專利來保護。
還有,通常越簡單的發明,不論製造與維護都比較容易,會是比較好的技術,也不容易被輕易迴避掉,商業價值會比較大。把它弄個專利擺在技術發展圖譜上,就是個大路障,別人一定會用到,也避不開,所以只能乖乖付權利金。
或者你也可以把它當作特定技術領域的門擋,學Apple,重要的專利絕對不授權,不讓別人進來你的領域,誰敢仿製,就提告,所以,你就可以在其專利效期內獨享其好處,吃香喝辣的,而別人只能在門外乾瞪眼。(日商的專利佈局就是這樣,蠻深入的,例如某永磁釹鐵專利,讓發明的公司吃香喝辣二十年,藍光LED專利也是一樣,讓日亞化得到超過兩千億日圓的獲利。)
所以不要認為發明是越困難的越好,或者老是設計些複雜的東西,平常沒事就多看看Apple申請的專利,你會得到很多啟示。
申請專利時,要預想人家在哪裡會侵權,可能會侵害你的利益,你在那個國家就應該申請專利的保護,不然,你只能眼睜睜看著別人大方在該國侵害你的發明(生產,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因為你在該國的法院沒有權利可以主張的(專利是各國自己管自己)。當然專利申請與維護都很貴,沒事不會有人申請專利來玩的,要惦惦自己的荷包與專利的價值來決定。
而得到專利,也只是做到權利保護第一步而已,法律不保護在自己權利上面睡覺的人,你自己不提告,法院也不會主動來幫你維護你的權利,所以,蒐證,舉證,鑑定,假扣押/暫時禁制令的聲請,提告,訴訟,強制執行,談判,和解,稽核,...都要找專業律師來幫你維權才是正辦。
專利是商戰的武器,就是要攻擊,攻擊才是最好的防禦,...有人說專利不拿來告人,也可以提供防禦,這個說法很值得商榷,我真的沒有聽過沒有撞針不能發射的步槍,對手發現這,還能提供啥防禦力的。你申請到專利,從來不去維權,沒有提告過,誰會來跟你談授權呢?
最後,既使是自己用的,不授權他人,當他人侵權時,你至少要寄出警告函,以確定對方侵權的始點,警告函的內容也要具體,也要有啥專利的請求項被其某產品侵害的報告,也被要求由律師出具,以避免被人反告濫訴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另外,如漢仲湘所說的,各位在申請專利時,就應該要考慮日後他人會如何迴避,預先防止之,而提告他人時,又該如何舉證等等,國內的專利事務所,很少人會幫發明人注意這個(因為絕大部分的發明人,都以申請所花費的價格取勝,以最快得到專利證書為考量,事務所幫他多考慮這些,只是白花力氣,還會被罵,幹嘛呢?),所以各位只能靠自己多費心了。
最後,專利申請人自己要搞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要獎狀當然就選最便宜的,有事務所推出5000元包好的新型專利最適合你。
說真的,不申請專利最省,直接仿冒最快,如果被抓到,就和解或換個招牌又是一條好漢,沒被抓到就賺到呀。
總之,這樣像蟑螂般的生活也是可以過的很好的啦!
- 參國際商會知識產權指南:「專利是政府賦予發明人的權利,發明人有權在一段特定時期禁止他人未經其授權而使用、製造、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其發明,專利權是一項禁止性權利,而非一種積極使用的權利。作為回報,發明人必須在向公眾公開的專利文件中披露其發明的細節。
就其本質而言,專利代表整個社會和發明人之間的社會契約。
發明人選擇保密的創新被稱為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受其他相關法律保護。
在大多數國家,專利保護期限為申請之日起 20 年,由受理髮明人申請的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專利局授予。
發明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才能得到專利授權:
發明必須新穎,即以前從未被發表或被公開使用過;
發明應該能夠工業應用,即其必須可工業生產或使用;
發明必須非顯而易見,即其不應是相關領域的任何技術人員能夠想到的創造。
這些年來,專利制度已被許多國家採用,因為:
專利制度鼓勵向公眾披露信息,增加公眾獲得技術和科學知識的機會。沒有專利的保障,個人或公司發明人可能選擇對發明的細節保密;
專利制度激勵並回饋創新以及對研發和未來發明的投資;
專利有限的保護期鼓勵發明迅速商業化,因此公眾可儘早從發明中獲得實際利益;
通過鼓勵公開發明細節,專利幫助避免重複研究及激勵進一步的研究、創新和競爭;以及
專利被視為可靠的知識產權權益,在許多地區需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後才授予。
專利制度在其存在過程中一直在不斷發展,且隨著時間的流逝在不斷增強。為了協調國家間的專利制度,處理在國家和地區取得專利時產生的實體和程序問題,現存多個有關專利保護的國際協議。實體問題方面最重要的國際協議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WTO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1994)》,程序問題方面的主要專利協議是《專利合作條約(1970)》和《專利法條約(2000)》。同時還有一些地區間的協議,例如《歐洲專利公約(EPC,1973)》, 《盧薩卡協定(1976)》, 《班吉協定(1977)》和《歐亞專利公約(1994) 》。 《歐洲專利公約》制定了獲得歐洲專利的規則,獲得歐洲專利後即可在指定國家獲得國家專利。修訂後的公約(EPC2000)及其實施條例於 2007 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