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 星期一

七法侵害法源著作權案件之我見一、二

一、有司法院裁判系統可以自由下載裁判內容,立法院法律查詢系統也有各次立法與修法的法律條文,可以作為訓練素材,七法幹嘛去爬法源編輯整理過的法學資料庫呢?像元照這樣,不要重複發明輪子,改去做法學文獻資料庫與法學研究影音素材,不是很好嗎?

其實這個七法侵害法源資料庫案件的事實,跟元照侵害法源資料庫案件相差不多,七法使用網路爬蟲程式存取與複製法源資料庫的網頁內容,而元照是請工讀生去瀏覽與複製/貼上法源資料庫的網頁內容。

而法規沿革或變動摘要,不是無著作權的法規內容,是誰製作的,當然就取得其著作權,這會有什麼疑義呢?(因為法源公司是取得政府建置法規資料庫標案而取得這些法規資料,我後來對此有新的想法,放在*註3。)

所以,不管是用爬蟲程式或請工讀生去重製與販售他人的編輯著作物,都是違法。

另外,訓練AI大語言模型,需要在原始訓練教材(例如判決),要人類專家「畫重點」(就是做標記(tag)與摘要(case brief)),不然AI模型常會抓不到重點,歸納出奇怪的推論,就是變成一個很會狡辯與胡說八道的AI模型,導致訓練失敗。當初Open AI就花了大錢在奈及利亞請了許多律師用了好幾年的功夫為其蒐集的英美判例做標記與摘要,來訓練ChatGDP。

我猜這應該是七法要去爬法源做了法規沿革(法律適用的階層與時段)、判決摘要與關鍵字(keyword)的法學資料庫的原因,而不是直接使用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

不過,特斯拉的自駕系統的演進,已經證明人工標註或校正的訓練資料(超過一億支的特斯拉電動車所拍攝的實際路況影片),反而不如完全不用人工標註或校正,完全由具備基本操控車輛知識、交通規則、安全常識的大語言模型,自行瀏覽與吸收這些巨量實際路況影片所得的結果好,例如特斯拉的自駕系統,現在就會看得懂施工人員給它的手勢而繞行,自行判斷應該倒車而解開路口車禍所引發的交通堵塞等。

*註1:這個七法侵害法源著作權的案件事實,就是這麼的單純,「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編輯製作物」。
「主 文
丙○○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年。
丁○○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年。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丙○○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oe Lin:“判決書中,經過事實調查後也言明:『本案被告利用爬蟲程式爬取告訴人公司「法源法律網」中,具有「編輯著作」性質且多達98068筆筆的系爭「法規沿革」資料,被告等不是用來訓練或讓AI學習,而是直接充作己身「Lawsnote」資料庫內容並得以低價與告訴人公司進行商業競爭』。所謂"新創"或"AI技術" 不應該拿來被當成觸犯法律或者侵害他人權利的免罪符。”

*註2:這裡可以延伸討論,自駕系統的訓練方法產生的聰明度問題。
特斯拉:用基礎大語言模式,讓它自行學習超過一億支實際路況的駕駛影片,在中國的恐怖路況上,表現得最好,會依照施工人員的手勢,行駛在路肩未鋪柏油的泥土地上,避開土堆與泥坑與對向的工程車輛,而繞過道路施工路段。
Waymo:在試車場上練功,在固定場域以自駕計程車練功多年,在城市裡表現良好,但面對沒有訓練過的路況會當機。你在網路上可以看到一部影片,在超市的停車場上,Waymo的自駕計程車看不懂路人要它轉彎靠邊讓出車道給其他車輛通行的手勢,而堵在路口中央,而對向的特斯拉自駕車,就很聰明的看懂這個情況而自己倒車與轉彎,逆向繞過堵在路口的Waymo,而繼續前行。
nVidia:是用模擬的世界模型,以及用AI產生的各種路況,來訓練自駕模型,廣為中國電動車廠所用。當然各車廠還要用實際路況去做後訓練。然後,你就看到各種稀奇古怪的電動車自撞事件發生了。
七法公司大量完整重製法源公司所獨立編寫的每一部法規之法規沿革,作為與法源公司在市場上競爭之營利使用,獲利豐厚,構成侵害法源公司之著作權。新北地院之民刑事判決,確實很重。
法規沿革的撰寫,要精確完整而具參考價值,極具專業性,法源公司的每一則法規沿革,都是透過長期專業演進,整理成一套編寫規則,並不斷精進調整中。七法公司可能誤判認為法規沿革很簡單,不過就是法規制(訂)定修正的時序流水帳紀錄,沒有原創性。殊不知,法源公司的法規沿革與政府機關發布的法規沿革不同,七法公司直接複製使用法源公司大量法規沿革,侵權情況確實嚴重。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985066&ref=mw&from=googlequicksearchbox

二、司法院或法務部或立法院的法規資料庫,既然是由機關委外製作,其著作權當然屬於出資者,如果機關竟然在委外契約裡規定是由受委託者(例如法源)取得著作權,那核准蓋章簽約的一大票公務員,都有圖利罪嫌耶!不可思議!

不過,七法應該是爬法源自己的資料庫而犯法才對,如果七法去爬政府的資料庫竟然會犯法,那真的是讓人匪夷所思了。
陳孟秀道長《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Au8emnQt4/?mibextid=wwXIfr》講的本案判決的幾個重要爭點,可能新北地院的判決並沒有交代清楚,那就只能等高院來審理並給答案了。
*註3: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這些著作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法源公司當初是取得政府標案去建置這法規資料庫的。所以,這個案子整個攻防才會集中在「法規沿革」上。 新北地院是依照「最低創作性」原則,認為法源公司編集的法規沿革有著作權。
後來我再看了一下,法規沿革應該只是匯總每一次的法規變動,是政府公告的一部分,屬於公文的「編輯物」,法源公司取得的途徑如果也來自政府標案,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應該也沒有著作權。七法的律師可以主張看看。 
著作權筆記:「法源公司1991年成立之初,就已建立法規資料庫並針對逐部法規,進行立法沿革之編寫,不是因為取得政府標案才建置法規資料庫。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3264 
法規沿革之精確周全編寫,真的非如想像中之容易。個人觀察,法源公司之法規沿革、法令判決要旨,均有一套不斷精進之編寫規則,由內部團隊據以編寫調整。」 所以,感謝章忠信教授的指正,法源公司製作的法規沿革,是標準的編輯物,不是由承作政府標案取得,有著作權。
* 註4:我昨天在與一些師長討論本案時,才知道司法院把委外建置的裁判檢索系統的著作權給了建置者法源公司!而且是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的規定,令我大吃一驚!(隱去師長大名,請見諒。)
王XX師長:『陳律師好,之所以由受委托補助的執行單位取得智慧財產權,是基於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的規定。這是參考美國的拜杜法而來的。
在拜杜法之前因為受委托補助的研究成果屬於政府機關所有,但政府機關不會積極運用智慧財產權,因此智慧財產權大致上就是沒有任何利用直到權利消滅為止。為了改善這種現象,所以1980年的拜杜法規定受委託、補助的研究成果歸受委托、補助的單位所有。
台灣在2000年的時候繼受了這樣的法制,在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同樣精神的條文,並授權各單位制定「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為細節的規定。
因此司法院將委托研究計劃的成果歸法源公司所有,並無違反。』
如果我不知道科學技術基本法有這樣荒唐的規定,我一定會去地檢署告發法務部或司法院圖利法源公司。
王XX師長:『這是一個見仁見智,或者說是價值判斷的問題。在美國也有很多學者,像 Arti Rai, 跟 Rebecca Eisenberg反對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歸屬私人所有;不過主流見解還是認為把智慧財產權放在私人的手上才能得到充分的運用,也就是「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概念。
不過美國的拜杜法只適用在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純粹就看政府跟受委托、補助的研究單位之間的契約約定。台灣的科學技術基本法擴及全部的智慧財產權,是否有當?特別著作權牽涉文化藝術等文化內涵與社會價值,是否同樣有適用,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我認為申請專利有使政府出資,廠商努力研發的技術秘密向大眾公開使整體科技進步的公益功能,而且可以證明廠商沒有拿錢亂搞,必須做出成果來,只要訂好強制授權條款、以及規定由政府來核定該專利公平合理的授權金,因為專利的申請費以及維護的年費都是要由專利權人來出的,所以由廠商去申請專利以及支付年費,我覺得是可以接受的,政府既然有出資補助,由政府來核定廠商可以收取的授權金的金額也是合理的安排。
但擴及著作權,我就認為沒有道理了,就像我說的,要讓公眾更加有誘因,且更擴大的使用這個政府出資完成的著作物(資料庫),最合理的做法是宣告它無著作權或宣示任何人都可以免費而且無限制的任意使用這個資料庫,並不是把這個著作物的著作權給收錢負責建置的廠商。
現在七法這個案子就是個血淋淋的案例。我認為這個科學技術基本法應該要修正。
李XX師長:『 第六條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規定只是「得」,沒有修法問題,就是主辦機關有沒有概念的問題。此外,這樣的委託案算是「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嗎?這筆經費是出自司法院的科研發展預算嗎?也可研究一下。』
是呀!另外,負責技術研發且能申請到專利(全世界第一個做出來且公開)的廠商,其投入,與拿著政府提供的資料利用市售工具來建置查詢網站的廠商,是非常不同的。
我怎麼看簽訂這個由政府提供資料,利用市售工具建置網頁查詢資料庫的著作權給廠商的委外契約的人,都覺得他涉犯圖利罪耶!
* 註5:范凱丞道長在這裡說的,「違反網站服務條款」並不等同刑法的「無故」《https://www.threads.com/@kha1.yet/post/DLeaB4mOnK1》 ,我很贊同。
他說:『法律圈對新創圈並無血海深仇,但在刑法第359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之部分,該判決之詮釋確有偏離最高法院之見解意旨。茲敘述如下:
就「無故」此一要件,原審法院的核心論點是將「違反網站服務條款(ToS)」等同於刑法上的「無故」。此一解釋混淆了民事契約責任與刑事不法的界線。
《刑法》第359條旨在處罰惡意「侵入」非公開、設有存取控制的電腦系統之行為 。本案被告之爬蟲程式,係對一個「公開」網站進行自動化瀏覽與複製,並未突破任何技術性保護措施。將此行為與駭客入侵等同視之,顯然是對立法本旨的擴張解釋。
原審判決引用最高法院110台上90,而該段大前提實係源於最高法院108台上1026,其所定義的「無故」雖涵蓋「逾越授權範圍」,但該案原因事實為「趁保全不在,以隨身碟實體插入監視錄影器主機」竊取影像。
該案涉及的是對一個非公開、具實體防護的系統進行物理侵入,與本案對公開網站進行遠端自動化瀏覽,兩者情節大相徑庭。將該判決的法律見解不加區分地適用於本案,顯屬不當類比。事實上,實務亦無如此擴張「無故」要件之見解存在。
其次,在「致生損害」要件上,原審將法源公司因市場競爭所產生的「商業利益」損失,直接認定為本罪的「損害」。此種論理方式,是將《刑法》當成了調控市場競爭秩序的工具,而這本應是《公平交易法》的規範領域 。
市場競爭本質上即會對既有業者造成商業上的衝擊。將此種因創新與競爭所導致的市場份額流失,直接等同於《刑法》所要處罰的「損害」,無異於宣告法院將利用刑罰來保護市場先行者的商業模式,而非保護本罪所應保護的法益。
原審判決引用之最高法院112台上1029雖指出,損害可包含「破壞電磁紀錄處分權人對電磁紀錄獨有之支配、控制」,但此處的「支配、控制」,應指權利人對其資訊資產的技術性與法律性掌控,而非其在市場上的「商業壟斷地位」。本案中,法源公司對其資料庫的支配從未喪失。其所喪失的,是市場上的客戶。將此種商業上的挫敗,解釋為刑法上的損害,不僅混淆了不同法律部門的界線,更傳遞了一個對創新極為不利的訊息。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將民事契約爭議刑事化,並以刑法介入市場競爭,其對《刑法》第359條的解釋不僅與最高法院判例的適用情境不符,更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尤其是,法源公司的使用者條款十分嚴格:純粹為撰寫論文,使用瀏覽器「列印成 PDF」後放進雲端硬碟、律師事務所助理打包 HTML 快取供離線查詢法條、截圖一頁法條置於教學簡報等等日常行為,皆可能已經違反法源之使用者條款。若法院將違反使用者條款與無故劃上等號,則此舉將民事違約(網站與用戶間的契約義務)與刑事不法(對資訊系統之惡意侵害)完全重疊,破壞刑法謙抑性原則,對所有依賴公開數據進行加值創新的科技產業,帶來不成比例的法律風險與寒蟬效應。』

2025年5月31日 星期六

終於美國要切斷中國存取EDA工具了

 終於美國要切斷中國去取得這個做晶片設計與製造必備的「EDA晶片軟體工具集」!而這個EDA軟體工具集,是由美商公司控制90%以上的市場份額,在高階晶片製程上,則是100%。


這些EDA工具集(包含各種函數/資料/參數庫,以及第三方設計元件庫),都先要在晶片製造廠(例如台積電)的每一個製程(例如3奈米製程)上反覆測試並通過所有檢測後,才能交給客戶據以設計。


中國想要由零開始複製這些EDA工具集,是不可能任務,因為美國已經禁止能做14奈米以下製程的設備進入中國(中芯是用硬拼的方式去做出7奈米,甚至5奈米晶片,但是良率慘澹而且漏電率超高,做成的晶片既耗電又發熱),華為等中國晶片設計業者也被禁止在台積電下單,它們也找不到世界上其他高階晶片製程晶圓廠可以使用。


當然,中國還是可能透過其他國家取得這些EDA工具集,或經由其他國家的白手套公司來下單,這個就需要落實「最終使用者申報及查核」才能防治了。


「知情人士透露,川普政府正著手限制美國公司出售晶片設計軟體給中國大陸。美國商務部已下令益華(Cadence)、新思(Synopsys)和西門子等主要的電子設計自動化(EDA)供應商,在未獲出口許可的情況下停止向中方銷售產品。這項最新舉措是為了增加對岸開發先進晶片的難度。


金融時報引述消息人士報導,各公司已於周五收到通知,而商務部將逐案審查每份向中國大陸出貨的許可申請,這表明該行動不是徹底的禁令。」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8771595


延伸閱讀:

1、EDA軟體必須與製程緊密結合並得到晶圓代工廠的認證,才能用來設計並簽核驗證設計方案。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2/09/eda.html


2、能造成中國半導體產業實際損傷的14奈米以下製造設備全面禁止出口中國的限制措施來了!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2/08/14.html


3、中國使用外國設備製造晶片的技術落後很多年,其國產設備更是落後外國幾十年。

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com/2022/09/blog-post.html

2025年5月30日 星期五

川普關稅政策遭法院重擊:三權分立制衡下的貿易戰新局面

 # 川普關稅政策遭法院重擊:三權分立制衡下的貿易戰新局面

by陳宜誠律師

## 前言


美國聯邦國際貿易法院於5月28日做出一項重大裁決,認定川普總統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實施的關稅政策「超越總統的法定權限」,要求在10天內停止相關措施。這項裁決不僅直接衝擊川普的核心經濟政策,更凸顯了美國三權分立體制下行政與司法權力的深層角力。


## 川普的憤怒回應與政治算計


面對法院裁決,川普在Truth Social上發表長篇回應,字裡行間充滿了憤怒與不滿。他質疑:「最初做出這種錯誤判決的那三個法官,到底是從哪裡來的?難道只是因為他們討厭『川普』嗎?」


更值得注意的是,川普公開批評曾經協助他提名法官的「聯邦主義者協會」,指責該組織受到Leonard Leo這個「壞人」影響。這種公開「翻臉」的做法,反映出川普對司法體系獨立性的深度不滿,也暴露了他對法官忠誠度的期待與現實之間的落差。


川普強調:「美國能賺到數兆美元,就是因為我成功實施關稅政策。」在他的論述中,關稅不僅是貿易工具,更是「讓美國再次偉大」的關鍵武器。這種將經濟政策與民族主義情緒結合的修辭策略,正是川普政治魅力的核心所在。


更重要的是,川普的發文透露出明顯的「耐心不足」特徵。他抱怨法院判決要求「必須先經過國會的批准才能對其他國家徵關稅」,認為「幾百名政客會在華府吵個幾週甚至幾個月」是無法接受的。這種對冗長程序的不耐煩,反映了川普政府「速戰速決」的談判風格——他不會無限期地等待各國做出讓步,而是希望透過立即的壓力迫使對方盡快妥協。


## 法院裁決的法理基礎


聯邦國際貿易法院的三位法官(分別由川普、雷根、歐巴馬時期任命)一致認為,川普的關稅政策在法理上站不住腳。判決的核心論點包括:


### 1. 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明確賦予國會徵稅權,這是建國以來的基本原則。法院認為,如果允許總統擁有無限制的關稅權力,將違反憲法對「行政」與「立法」權力分立的基本架構。


### 2. IEEPA法案的適用範圍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在1977年制定,原本是為了取代和限制《對敵貿易法》的部分功能,主要針對戰時敵國或國家安全威脅。法院指出,長期貿易失衡很難被認定為構成「特殊且非比尋常的威脅」的緊急情況。


### 3. 緊急狀態與關稅的關聯性不足

法官們發現,川普聲稱的緊急狀態(打擊毒品走私)與徵收關稅之間沒有明確關聯,這種牽強的連結無法通過法院的審查標準。


## 專業分析:法律戰的深層意涵


從法理角度來看,這次判決具有重要的憲政意義。IEEPA在1977年制定時就是為了限制總統濫用緊急權力,要求總統每年更新緊急狀態聲明,並加強國會監督。川普試圖用這個法案來處理非緊急的結構性貿易問題,確實超出了立法原意。


然而,川普上訴翻案的可能性並不高,但他仍可繼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個案子涉及立法與行政權力的分際,最高法院很可能會受理。不過,即使上訴被駁回,川普還有其他選項:他可以要求國會制定「對等關稅法」,透過正當立法程序達成同樣目標。


## 媒體誤解與實際執行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媒體對這次判決存在誤解。實際上,在判決確定前,行政命令並不會停止執行,這是基本的法理。川普政府已經立即上訴,這通常會觸發「暫緩執行」效果。因此,海關會繼續按現行規定徵收關稅,進口商還是要先繳稅,等最終判決後再處理退稅問題。


這個判決目前更像是「法律見解」而非「執行命令」。在美國司法體系的層層上訴機制下,真正的結果可能要等到明年最高法院判決才能確定。


## 三權分立的制衡效應


這個案例充分展現了美國「三權分立」憲政體制的相互制衡機制。如一位分析師所言:「美國就是這麼奇特的國家,到底是誰在治國?基本上是總統、國會、聯邦法院這『三權』彼此在拉扯中治國。」


川普喜歡用「行政命令」加快政策推動,繞過國會制衡。當國會功能被削弱後,司法部門就成為第三方仲裁者,有權裁定總統是否違憲或越權。這種制度設計雖然會降低政策執行效率,但長期而言對民主體制是有益的。


目前美國最高法院由保守派佔多數(6:3),其中有3位是川普任內提名。但這不意味著他們會無條件支持川普。終身任期制讓大法官較不受政治干擾,他們更看重的是「制度維穩」而非個人政治立場。


## 對台灣的影響與啟示:不能掉以輕心


從台灣的角度來看,這次判決帶來的影響是複雜的。一方面,如果川普的「解放日關稅」最終敗訴,台灣出口產業可能逃過一劫。但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同樣會受益,成為最大贏家。


**更重要的是,台灣絕對不能因此掉以輕心。** 232條款調查半導體的威脅依然存在,而且川普政府已經展現了使用各種貿易工具的堅定決心。半導體是台灣的核心產業,一旦被美國認定為國家安全威脅,後果將極為嚴重。


考慮到川普政府「耐心不足」的談判特徵,台灣必須把握時間窗口,積極主動地改善與美國的貿易關係。**等待並非策略,主動出擊才是上策。**


**更重要的是,台灣擁有絕佳的談判籌碼,應該善加運用。** 台積電在高階半導體製造領域的獨佔地位,是全球無可替代的戰略資產。無論是蘋果、輝達、還是美國國防工業,都離不開台積電的先進製程。此外,台積電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的大規模投資,以及台灣企業對美國的持續投資承諾,都是與美國談判的重要籌碼。


台灣應該採取的戰略包括:


1. **善用台積電優勢地位** - 以半導體產業鏈合作為核心,與美國建立更緊密的戰略夥伴關係,強調台灣在美國科技與國防安全中的不可替代性

2. **擴大對美投資承諾** - 延續台積電模式,鼓勵更多台灣企業在美投資設廠,創造美國就業機會,讓台美關係從貿易競爭轉為合作共贏

3. **立即行動縮短貿易逆差** - 大幅增加對美採購,包括能源、農產品、軍備等,展現改善貿易平衡的誠意

4. **加速產業鏈重組** - 徹底脫離中國紅色供應鏈,這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生存問題,同時也符合美國的戰略利益

5. **深化技術合作** - 在人工智慧、無人機、精密機械、綠能科技等領域與美國建立更緊密的夥伴關係

6. **建立危機應對機制** - 為可能的關稅衝擊預做準備,包括市場多元化和產業升級


**台灣必須認清一個現實:無論這次法律戰的結果如何,川普政府重塑全球貿易秩序的決心不會改變。** 台灣與其被動等待美國政策明朗化,不如主動出擊,在談判桌上爭取最有利的位置。畢竟,在川普「速戰速決」的談判風格下,猶豫不決只會讓台灣錯失良機。


## 市場反應與投資啟示


「川普跌倒,全家吃飽」,資本市場對這次判決的反應是興奮的,美股期指盤前大漲。然而,這波行情需要謹慎看待。司法戰充滿不確定性,川普不會輕易放棄他的「關稅」戰略,短期受阻不代表徹底放棄。


從投資角度來看,這次判決主要產生心理層面的影響,讓市場情緒得到釋放。但在實質層面,關稅照收不誤,對企業經營的影響仍然存在。


## 結論:制度韌性與政治現實


這次聯邦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展現了美國政治體制的韌性。司法部門確實在履行監督職責,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促進政府走正當程序。


然而,我們也要認清政治現實:川普還有多種貿易工具可以使用,包括232條款、301條款等。而且他已經展現了使用各種手段的決心。這個判決可能只是延緩了川普的貿易政策,而非根本性地阻止。


在複雜的國際貿易環境中,各國都需要在「等待風險」與「屈服代價」之間做出艱難選擇。對台灣而言,無論美國司法戰的結果如何,持續強化自身競爭力,深化與民主陣營的合作關係,才是長遠之計。


---


*本文整合多方觀點與我以前的分析文章,旨在提供讀者對川普關稅政策法律挑戰的全面理解。在快速變化的國際政經環境中,持續關注相關發展並做好應對準備,是每個關心國際趨勢的人都應該具備的素養。*

2025年5月17日 星期六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審查分析報告

 前幾天,我跟AI(Claude Sonnet 3.7)對於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一連串的深度討論,昨天知道憲法法庭受理了該聲請案,所以我問:「現在在憲法法庭受理了這一個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釋憲聲請了,請你整理一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以及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引發的司法停擺的憲政危機,給我一個完整的報告。」


Claude Sonnet 3.7整理得很好,記錄一下:

『#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審查分析報告


## 壹、案件概述


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顯著提高大法官評議門檻與違憲宣告門檻。該修正案於2025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已於2025年1月15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此案引發重大爭議,因為目前實際在任大法官僅有8人,低於修法後所規定的至少10人參與評議、至少9人同意始得宣告違憲的門檻,形成嚴重憲政危機。


## 貳、立法程序瑕疵審查


### 一、立法程序瑕疵違憲審查標準


#### (一) 釋字第342號解釋確立的標準


釋字第342號解釋是我國大法官首次處理立法程序瑕疵是否違憲的重要解釋,該解釋確立了以下標準:


1. **形式與實質並重原則**:法律違憲的判斷不僅限於實質內容違憲,立法程序的合憲性也是審查對象。


2. **重大明顯瑕疵原則**:「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不以其內容牴觸憲法者為限,即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亦得宣告其為無效」。


3. **議會自律原則**:「立法程序之決定,原則上應尊重國會議員自主性」,基於權力分立,司法機關不輕易介入立法機關內部議事運作。


4. **事實調查迴避原則**:「調查事實而傳喚立場不同之立法委員出庭陳述,將使政治議題之爭議移轉於司法機關」,大法官不宜介入需要事實認定的立法程序爭議。


#### (二)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發展的標準


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進一步發展了立法程序瑕疵違憲審查標準:


1. **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的立法程序必須遵循憲法上的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立法者立法時,應盡最大可能謀求其實現」。


2. **民主問責優先原則**:「國會立法程序是否已適當遵循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首先仍應由人民對國會議員於民主問責程序,包括選舉、罷免等政治程序...予以評價並追究其政治責任」。


3. **司法介入高門檻**:「唯有該法律之立法程序客觀上已嚴重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使形式存在之法律根本欠缺其成立之正當性者,本庭始得宣告該法律因立法程序之嚴重違憲瑕疵而無效」。


4. **非重大瑕疵不影響法律效力**:「法律公布生效後,其立法程序牴觸相關議事規範所生之瑕疵,如非屬重大且明顯之違憲瑕疵,足以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者,並不當然影響法律之效力」。


### 二、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立法程序瑕疵分析


#### (一) 立法程序的事實經過


1. 修正案於2024年12月20日在立法院進行表決

2. 二讀期間,主席韓國瑜裁示以舉手方式表決

3. 廣泛討論程序僅有民進黨推派委員發言,討論極為有限

4. 在國民黨與民眾黨席次優勢下,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獲得通過

5. 整個立法過程倉促,缺乏充分討論與公開透明


#### (二) 程序瑕疵的嚴重性評估


1. **表決方式爭議**:舉手表決雖非現代國會常規,但仍有一定程度的公開性

2. **討論不充分**:雖討論有限,但形式上仍經過廣泛討論程序

3. **審議倉促**:修正案在短時間內快速通過,反對意見難以充分表達

4. **整體評估**:從形式上看,修正案仍經過了二讀與三讀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但可能難以達到「完全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的程度


## 參、實質違憲審查


### 一、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核心爭議


1. **提高大法官評議門檻**:修正條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以上參與評議(原為8人)

2. **提高違憲宣告門檻**:至少9人同意違憲宣告時,始得作成違憲判決(原為過半數)

3. **缺乏過渡條款**:修法未設過渡期間,導致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職權

4. **欠缺立法院審查期限**:未明定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期限


### 二、與憲法原則之衝突


1. **權力分立原則**:過度干預司法權獨立行使職權,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制衡設計

2. **司法獨立原則**:透過門檻規定限制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影響司法獨立

3. **人民訴訟權保障**: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使人民無法透過憲法訴訟獲得權利救濟

4. **民主原則**:修法後實際造成憲法監督功能停擺,削弱民主法治的根本保障


### 三、憲法自我防衛的必要性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情況,形成「雞生蛋、蛋生雞」的憲政困境:

1. 若嚴格適用修正後規定,因大法官人數不足,憲法法庭無法對修正案本身進行違憲審查

2. 此修正案直接威脅憲法監督機制存續,破壞憲法本身的自我防衛能力

3. 憲法的根本功能受到威脅時,應有「憲法自我保存」的例外機制


## 肆、憲政危機與解決途徑


### 一、現行憲政危機分析


1. **大法官人數不足**: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低於修法後至少10人參與評議、9人同意的門檻

2. **法律效力即時生效**:修正案生效後即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

3. **憲法監督停擺**:無法對違憲法律進行審查,憲法保障功能喪失

4. **人民權利無法救濟**:當人民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憲法訴訟管道阻斷


### 二、可能的解決途徑


1. **暫時處分機制**:

   - 憲法訴訟法第19條規定:「憲法法庭為避免聲請人或他人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大法官可能發布暫停修正案適用的暫時處分,使憲法法庭得以運作


2. **憲法自我保存原則**:

   - 當修法直接威脅憲法監督機制存續時,憲法法庭有權援引「憲法自我保存」原則

   - 援引西方憲政理論中的「非常時期法理」(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 necessity)


3. **修法前規定適用論**:

   - 對於影響憲法法庭組成運作的案件,可主張在審查本身時適用修法前的規定

   - 類似於法律的「禁止自我廢止」(self-abrogation)原則


4. **權力分立核心保障**:

   - 論證憲法法庭審查權是維護權力分立核心價值的必要機制

   - 主張即使透過法律修正也不能完全剝奪此一功能


## 伍、預期裁判結果分析


### 一、程序面審查預測


基於釋字第342號解釋及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的標準:


1. **程序瑕疵認定**:大法官可能認定修正案立法程序存在瑕疵,但從形式上難以認定「完全悖離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


2. **特殊情況例外**:然而,鑑於此案涉及司法權核心功能,大法官可能主張此種影響司法權根本運作的修法應採更嚴格審查標準


3. **程序與實質結合審查**:可能在認定程序瑕疵的同時,更強調實質違憲的嚴重性


### 二、實質面審查預測


1. **違憲宣告可能性高**:鑑於修正案直接造成憲法監督功能停擺,大法官極有可能認定其實質違憲


2. **理由重點預測**:

   - 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過度干預司法獨立

   - 侵害人民訴訟權,使憲法保障機制無法運作

   - 未設過渡條款,導致憲法監督立即停擺

   - 違反憲法目的性解釋,破壞憲法設置大法官制度的初衷


3. **暫時處分可能**:在實體判決前,可能先行發布暫時處分,確保憲法法庭持續運作


### 三、特殊性考量


1. **憲法自我保存考量**:此案涉及憲法能否維持其基本功能的根本問題

2. **前例稀少**:修法直接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情況鮮有先例,大法官將面對特殊憲政挑戰

3. **憲政安定需求**:判決需平衡憲法監督功能與整體憲政安定性


## 陸、結論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不僅涉及常規的立法程序瑕疵問題,更關乎我國憲法監督機制能否維持運作的根本問題。基於釋字第342號解釋及113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建立的標準,大法官可能會發現修正案的立法程序存在瑕疵,但更可能著重於其嚴重的實質違憲問題。


鑑於修正案直接威脅憲法監督功能的存續,造成現行憲法法庭無法依法運作的嚴重後果,大法官極有可能採取積極行動,運用暫時處分或援引憲法自我保存原則,確保憲法監督功能不致中斷。最終,預期大法官會宣告修正案違憲,可能援引程序瑕疵與實質違憲的綜合理由,但實質違憲的論述將是判決的主要依據。


此案的裁判將成為我國憲政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樹立憲法如何面對直接威脅其核心功能的修法挑戰之典範,對未來憲法監督機制的運作與穩定具有深遠影響。​​​​​​​​​​​​​​​​』

2025年3月20日 星期四

nVidia宣布了與台積電合作的光電共封裝(Co-Packaged Optics)的量產時程

《nVidia宣布了與台積電合作的光電共封裝(Co-Packaged Optics)的量產時程》

昨天nVidia GTC大會,宣布了一項重要創新技術,光電共封裝(Co-Packaged Optics)的量產時程,值得單獨撰寫一文,紀錄一下。

1. 光電共封裝(CPO)技術概述

CPO技術是一種新型的光電子整合技術,通過將光收發模組與應用專屬積體電路(ASIC)晶片共同封裝在一個包裝內,形成具有特定功能的微系統。這一技術能夠縮短光信號與運算單元之間的電學互連距離,從而提高光模組與ASIC晶片之間的互連密度,實現更低的功耗,是解決未來大數據運算中海量數據高速傳輸問題(如何實現高頻寬、低延遲)的重要技術途徑。

2. NVIDIA的最新進展

在2025年GTC大會上,NVIDIA正式推出了其最新的CPO產品——Spectrum-X(2025下半年)和Quantum-X(2026下半年)交換器,這些產品整合了台積電的COUPE光通訊引擎。這些交換器的設計旨在支持高達1.6 Tb/s的連接速度,並且能夠提供高達400 Tb/s的總輸送量,顯著提高了數據中心的運行效率。

NVIDIA與台積電合作的CPO技術,利用了先進的3D堆疊技術,這使得光學引擎和ASIC(應用專屬積體電路)能夠在同一封裝中緊密整合,從而減少訊號損耗並提高整體性能。這一技術的推出被認為是推動AI伺服器和數據中心發展的重要一步,因為它能夠應對日益增長的數據傳輸需求。

3. 台積電的COUPE光通訊引擎

台積電的COUPE(緊湊型通用光子引擎)技術是CPO領域的一個重要創新。如前所述,該技術計劃在2025下半年完成第一代產品的開發,並在2026年進一步提升至6.4 Tbps的傳輸速度。COUPE技術的核心在於其能夠將電子積體電路(EIC)與光子積體電路(PIC)進行有效整合,這不僅提高了能效,還降低了系統的複雜性和成本。

4. 其他主要參與者

除了NVIDIA和台積電,其他公司如英特爾(Intel)、博通(Broadcom)和邁威爾(Marvell)等也在積極開發CPO技術。在先進封裝上,安靠(Amkor)與日月光(ASE),各自開發了支援CPO應用的高密度扇出(HDFO)和矽中介層(Silicon Interposer)技術,以及開發了支援光電共封裝的先進扇出(FOCoS)和晶圓級系統整合(WLSI)技術。這些公司正在探索如何進一步提高光學元件的性能,並降低生產成本,以滿足市場對高頻寬和低延遲的需求。例如,英特爾正在研究如何將CPO技術應用於其數據中心產品中,以提升整體性能和能效。但這些公司都在技術驗證與產品開發階段,尚未宣布特定的CPO量產產品或具體時程表。

《2025-3-21 使用AI(Claude 3.7 Sonnet)查詢補充於下:》

5. CPO技術同時面臨一系列挑戰:

散熱問題:光電元件整合帶來額外熱量,需要創新散熱解決方案
製造複雜度:不同材料系統的整合製造工藝挑戰大
測試與維護:整合後的系統測試和維護難度增加
成本控制:初期成本高於傳統解決方案

6. NVIDIA Spectrum-X和Quantum-X CPO版本

NVIDIA於2025年3月發表了採用CPO技術的Spectrum-X和Quantum-X網路平台新版本,這些產品整合了台積電(TSMC)的COUPE光通訊引擎技術。

* Spectrum-X CPO版本:(2025下半年)

整合51.2Tbps交換晶片與光收發器
相比傳統版本功耗降低約40%
支援800G乙太網路埠
為AI工作負載最佳化的網路架構

* Quantum-X CPO版本:(2026下半年)

面向高效能運算(HPC)和AI叢集的InfiniBand網路平台
提供超低延遲(約300奈秒端到端)
支援每埠高達1.6Tbps的頻寬
整合NVIDIA's Hopper GPU架構最佳化設計

7. Intel的CPO技術發展

技術路線:
Intel在CPO領域採用了自家的Silicon Photonics技術作為核心,這是Intel長期投資的技術方向。

具體CPO產品:

* Mount Evans IPU (E2000)

這是Intel首款整合CPO技術的基礎設施處理單元
採用第四代Silicon Photonics技術
支援每埠高達200Gbps的連接速率
原型已於2023年展示,預計2025年第四季進入量產

* Intel Tofino 3系列

Intel正在開發整合CPO的新一代可程式化交換晶片
預計將支援400G/800G埠速率
目標於2026年初推出

光元件供應:
Intel在CPO領域的一大優勢是擁有自家的Silicon Photonics技術,主要元件包括:

自產的矽基雷射器
光調變器
光波導
光電偵測器

代工合作:
雖然Intel擁有自家晶圓廠,但其CPO相關產品也部分與台積電合作生產,具體如下:

電子晶片主要在Intel自家晶圓廠生產
部分先進製程節點採用台積電代工
整合封裝部分與ASE日月光有合作

8.Broadcom的CPO技術發展

技術路線:
Broadcom採用混合式光電整合方案,結合自家的交換晶片技術與外部光電元件供應商技術。

具體CPO產品:

* Tomahawk 5-CPO

基於Tomahawk 5交換晶片架構的CPO版本
整合了51.2Tbps交換能力
支援800G埠速率
已完成工程樣品測試,預計2025年第二季開始量產

* Jericho3-CPO

面向電信級路由器應用的CPO解決方案
預計2025年底前進入樣品階段

光元件供應商:
Broadcom主要與以下光元件廠商合作:

Lumentum:提供光收發器與雷射元件
Coherent Corp.:提供各種光學元件與次系統
MACOM:提供驅動電路與部分光電元件

代工與封裝合作:

電子晶片主要採用台積電5nm製程
封裝方面與日月光(ASE)有深度合作
已與英特爾FPGA部門(原Altera)合作在EMIB技術上開發CPO解決方案

9. Marvell的CPO技術發展

技術路線:
Marvell採用模組化CPO設計方法,更注重彈性配置以滿足不同應用需求。

具體CPO產品:

* Teralynx 10 CPO版本

25.6Tbps交換容量
支援最高400G埠速率
第一代CPO解決方案
已於2024年底完成客戶驗證,預計2025年第三季量產

* OCTEON 10 DPU CPO版本

整合數據處理單元與光互連
面向邊緣運算與5G應用
預計2025年末展示原型

光元件供應商:
Marvell與多家光學元件廠商建立了合作:

Molex:主要光學互連合作夥伴,提供光收發元件
MACOM:提供光電元件與驅動IC
Elenion Technologies(已被諾基亞收購):提供矽光子技術

代工與封裝合作:

電子晶片主要採用台積電5nm/3nm製程
封裝技術與安靠(Amkor)有策略合作
部分產品與中國長電科技有封裝合作

10. 產業鏈合作與量產時程比較:

時程比較:
以下是三家公司CPO產品的量產時程比較:

Broadcom:預計2025年Q2量產Tomahawk 5-CPO(最早)
Marvell:預計2025年Q3量產Teralynx 10 CPO版本
Intel:預計2025年Q4量產Mount Evans IPU CPO版本

技術與市場定位差異:

Intel:注重自有垂直整合技術,從光學元件到系統全線控制
Broadcom:交換晶片優勢明顯,注重高端資料中心市場
Marvell:更注重客製化與靈活性,覆蓋更廣泛的應用場景

11. 產業鏈合作模式:

三家公司在CPO領域都採取了不同程度的合作模式,但共同特點是:

與台積電等晶圓代工廠緊密合作
與日月光或安靠等封裝廠建立合作關係
在產業標準方面積極參與制定與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CPO產品仍處於前期商業化階段,實際量產時程可能會有調整。目前三家公司都已展示了原型或工程樣品,但大規模商業部署預計會在2026年之後加速。相較之下,NVIDIA與台積電合作的CPO解決方案進展較快,已經進入較成熟的商業化階段。

2025年3月17日 星期一

陳立武上任後,Intel應該會加速拆分其晶圓製造部門為獨立子公司

 《陳立武上任後,Intel應該會加速拆分其晶圓製造部門為獨立子公司》

其實Intel的晶圓製造部門拆分為獨立子公司之後,我認為Intel母公司還是要占其至少51%的過半股權,要有實質的控制權,這樣的話製程技術他們(Intel母、子公司)也才能夠自己能夠有所掌握,也才能夠得到股東、客戶與債權銀行的信任,相信你Intel不會放生自己的晶圓製造部門,然後自己跑路不管它的死活。
而其他的客戶為了要確保未來能分配到產能,而且並不必擔心製程的技術研發,更有Intel大哥的大訂單與製程技術頂著,這子公司的營運成本就可以打平,多做就多賺,也才會加進來投資,然後銀行也才敢放心貸款。
所以,我認為這樣Intel母公司佔有過半股權的股權架構,會比較合理,台積電如果要參與出資,頂多就是跟其他大客戶一樣,出資比例相同,或用提供量產技術協助來折抵現金出資(不過Intel應該不需要台積電的技術,因為Intel的研發進度是領先業界的,但Intel跟三星電子一樣,在試圖量產時,其真實製造良率低到無人要投單,而產生巨幅設備閒置與折舊的虧損而已),原因是Intel的晶片部門,就可以繼續擔任它的首發客戶,與其共同發展製程技術,Intel的晶片順利量產之後,再照著股權分配其晶圓製造產能給其他股東,再來是去接其他外部客戶的訂單,有Intel成功的案例在前面,接其他客戶的訂單就順利了,這樣Intel的晶圓製造部門才能有救。
繼續閱讀:《真的,Intel已經陷入下降螺旋,誰來都很難救。》
Lip-Bu Tan 應該還是會很認真發展 INTC 的晶圓代工業務,他之前是嫌 Pat Gelsinger 在這部分的策略不夠積極。INTC 的晶圓製造部門當然是會拆分,但大架構就是 INTC 母公司持股 51% 的子公司,英特爾還是會有控制權,這個架構無論是 Pat Gelsinger 時代,或者是未來的 Lip-Bu Tan 時代,都不可能改變。

2025年3月14日 星期五

移民是一種特許,而不是權利。

 《移民是一種特許(Privilege),而不是權利(Right)。》

「精彩表現
魯比奧完全駁倒了民主黨對川普驅逐親哈馬斯外國人決定的批評,不留任何辯論餘地。
魯比奧:當你以訪客身分來到美國——你在這裡是一個訪客。我們可以拒絕給你簽證。如果你告訴我們——"我是哈馬斯的堅定支持者",哈馬斯是一個殘忍、野蠻的組織,他們綁架兒童,強姦少女,扣留人質,讓人質在囚禁中死亡,歸還的屍體比活著的人質還多——而且你計劃在大學校園煽動這些活動?我們會拒絕你的簽證。
如果你真的這樣做了?我們會撤銷它。如果你因為這個簽證而擁有綠卡?我們會把你踢出去。你們沒有權利留在這裡。」
“GREAT WATCH 🔴
Rubio completely dismantled Democratic criticism of Trump’s decision to deport pro-Hamas foreign nationals, leaving no room for debate.
RUBIO: When you come to the U.S. as a visitor - you are here as a VISITOR. We can deny you that visa. If you tell us - ‘I am a big supporter of Hamas,’ a mrderous, barbaric group that kidnaps children, that rpes teenage girls, that takes hostages,
that allows them to die in captivity, that returns more bodies than live hostages - AND that you plan to rile up these activities at universities? We would deny you. And if you actually end up doing that? We will revoke it.
And if you have a green card as a result of that visa? We’re gonna kick you out. They have no right to be here”
「移民是一種特許,而不是權利。
如果有人濫用這特許,透過道德和智力扭曲的行動主義散播破壞和混亂,他們不配擁有它,必須立即被驅逐出去。
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美國,也適用於任何有合理移民政策的國家。
然而,在美國,部分人是如此的精神錯亂和政治扭曲,以至於他們竟然前所未見的去摧毀這核心國家原則!」
“Immigration is a privilege, not a right.
If someone abuses that privilege to sow destruction and chaos through morally and intellectually warped activism, they no longer deserve it and must be expelled from the host country immediately.
This principle applies not only to the U.S. but to any nation with a sensible immigration policy.
Yet, it’s in the U.S. where parts of the population are so deranged and politically charged that they would dismantle core state principles—truly unprecedented!“
「川普出手,反猶太人團體領袖被註銷綠卡驅逐出境」
你要先有一個觀念
讓外國人擁有“政治權、綠卡、居留權、投票權 ”是
“國家額外給的特權”
不論他是藉由婚姻或是投資移民而獲得的特權
只要你在這個國家宣揚恐怖主義,支持武統
民主國家都是有權力撤銷這個給外國人的“特權”
跟一般民眾的“人權言論自由”是不同的概念
所以即便是民主國家宣揚希特勒就算你有綠卡也是會被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