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是個正常國家,所簽訂的國際條約,仍要經過一個內國化與調整剪裁以適合自己所用的過程,也就是將國際條約,透過國會議員逐條審查,將其內容與文字調整成國人可以接受,再經過自己的國會(立法院)審議通過,這國際條約經過內化的本國法律,才會對於本國人產生效力。然後再通知其他簽約國,那些條文保留,那些有修改。
但是我們不是個正常國家,無法參加聯合國參與討論,立法院呼嚕吞棗式的將各個國際條約,全文一字不改,照著法務部的翻譯,就三讀通過,還制定了施行法,規定法院要優先適用。就產生了這樣的問題。
啊,精神病患在急性發作期,有傷人或自傷之虞,如果不能強制就醫,那是要等他真的傷人或自傷,才要逮捕拘禁嗎?而且逮捕送到看守所監管,會比強制送到醫院診療照護,人道嗎?我認為這個身障公約,絕對不是要你不能保護精障者,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