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6日 星期五

評論「這公司原本想讓美國高通賠1億,結果被罰了1萬!」

一樣的商標法規定,
「按照《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在現在這個上海高通公司告美國高通公司商標侵權案中,獲得了比較令人滿意的合理判決結果(仍可上訴),但在不久以前的深圳唯冠公司告美國蘋果公司iPad商標侵權案中,卻被中國法院完全漠視而得到相反的結果。我只能說中國法院的判決品質,最近是有進步了。
北美智權報 ─ 提供您最需要的IP實務與知識
NAIP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