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宜誠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Vincent Chen, Attorney-At-Law & Patent Agent
以前任職研發領導,因為我喜歡修理機器;現在擔任律師,因為我更喜歡修理人!
現職: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主持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http://www.riseteklaw.com/
2015年6月2日 星期二
「發明專利」美國最高法院Teva Pharm. USA, Inc. v. Sandoz, Inc. 案判例與相關判決
其實,美國最高法院與巡迴上訴法院在本文所述的判例裡只是重申,
1,
禁反言原則
:當事人在專利局審查與法院審理過程的發言、文書與證詞都為有效,當事人不能於後訴中為相反的主張;
2,
內部證據優先原則
:只要有足夠的內部證據(專利申請書及核駁答辯紀錄)證實專利範圍宣告內某術語的詮釋為業內普通智識者所認可,法院就不應採酌外部證據,例如專家證言。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24 6/1/2015
US7.CAMPAIGN-ARCHIVE1.COM
http://us7.campaign-archive1.com/?u=7399c54de8c0eb0074edcc7c1&id=0075090343
请参考: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3-854_o7jp.pdf
Klara Chang
申請人可以是their own lexicographer,所以如果達不到業界普通智識者認可應該也可以,只是該詮釋的範圍只能以說明書跟圖示所呈現或推論出者為限。
Vincent Chen
對,自創的字義必須要在內部證據裡有表明(得到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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