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3日 星期六

美國政府入股並不能解決Intel面臨的技術落後與成本管控失當的雙重問題。

 Intel走下坡的開始。美國政府入股並不能解決Intel面臨的技術落後與成本管控失當的雙重問題。

從2019年至2024年,Intel的營業毛利率從55%以上急速下滑至32.7%,顯示產品競爭力江河日下 。這反映出技術落後及成本管控失當的雙重問題。

Intel代工部門營運虧損完整數據比較

年度營運虧損趨勢:

 • 2022年:營運虧損52億美元

 • 2023年:營運虧損70億美元(較2022年惡化34.6%) 

 • 2024年:營運虧損130億美元(較2023年惡化85.7%)

2025年季度營運虧損:

 • 2025年第1季(Q1):營運虧損23億美元 

 • 2025年第2季(Q2):營運虧損31.7億美元(較Q1惡化37.8%) 

關鍵發現與分析

年度惡化趨勢驚人:

 • 從2022年到2024年,Intel代工業務年度虧損從52億美元暴增至130億美元,三年內虧損增加150%

 • 2024年確實如Intel執行長所預期,成為「虧損最嚴重的一年」

2025年季度表現持續惡化:

 • Q1到Q2的營運虧損環比惡化37.8%,顯示即使在新執行長陳立武的領導下,短期內仍未能止血

營收與虧損的結構性問題:

 • 2023年營收189億美元,虧損70億美元,虧損率37% 

 • 2024年營收175億美元,虧損134億美元,虧損率高達77%

 • 2025年Q2營收44億美元,虧損31.7億美元,虧損率72% 

結論:

我之前的「超短多、長空」判斷確實有根據。Intel代工業務的虧損問題不僅是規模龐大,更重要的是呈現持續惡化的趨勢。從2022年的52億美元虧損到2024年的130億美元,再到2025年前兩季仍在惡化,顯示這是深層的結構性問題,不是政府資金注入就能快速解決的。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093778194422330/permalink/2182872322179573/?

台積電董事長魏哲家昨晚(22日)與輝達董事長黃仁勳吃完晚餐後,明確表示「美國政府不會入股台積電」。

 『近期外媒引述消息人士說法,稱美國政府考慮補助科技大廠如台積電、三星等,以換取該公司的股份,引發擔憂,不過日前外媒指出,台積電打算硬起來,「若是美國政府入股的話,台積電將會考慮歸還補助金」。如今,台積電董事長魏哲家昨晚(22日)與輝達董事長黃仁勳吃完晚餐後,明確表示「美國政府不會入股台積電」。』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3895938781/posts/1243488191124367/?

川普是用Intel本來就應該得到的補助款換到其10%股權,Intel並沒有多拿到任何新注資,超短多、長空。

川普確認沒有多花半毛錢,就是用Intel本來就應該得到的補助款就換到其10%股權,Intel並沒有多拿到任何新注資,只是解決Intel現金枯竭、無力繼續進行先進製程投資的問題而已,超短多、長空。而且,Intel未來的股利,美國政府等於有權抽走10 % ,原來股東的股利金額就被稀釋了,你覺得原來的股東會開心嗎?

根據CNBC報導,美國政府以89億美元收購Intel普通股,取得Intel約10%的股份。川普政府是以每股20.47美元的價格購買4.333億股Intel普通股,相當於9.9%的股份。

而此次交易的資金來自兩個部分:57億美元來自CHIPS法案下已分配但尚未支付的補助金,32億美元來自國防部的Secure Enclave計劃 。這意味著川普政府只是將原本的補助金轉換為股權投資而已。

根據CNN報導,美國政府持有的是被動持股,沒有董事會代表權或其他治理和資訊權利。政府同意在需要股東批准的事項上與公司董事會一致投票,但有有限例外。

Intel的主要新晶圓製造設施位於俄亥俄州 New Albany,佔地近1,000英畝,可容納總共8座晶片工廠以及支援營運和生態系統合作夥伴 。然而,建設時程已多次延遲。Mod 1預計2030年完工並於2030-2031年開始營運,Mod 2預計2031年完工並於2032年開始營運。

「對此,摩根大通在最新報告中指出,市場高估英特爾對台積電的競爭威脅,其現階段的進展與能力仍無法挑戰台積電的領導地位,這樣的「虛假競爭」反而有利於台積電,英特爾為客戶營造出「第二選擇」的假象,不僅使得外界不再認為台積電完全壟斷先進製程市場,還有助於台積電在全球監管機構及地緣政治壓力下獲得喘息空間,更減輕川普「製造業回流美國」這項政策的壓力。

此外,摩根大通認為,英特爾應專注於「N-1」或「N-2」製程,也就是落後台積電一至兩代的技術,而非急於求成進攻最先進節點,不過。摩根大通強調,英特爾雖積極推動代工轉型,但短期內仍難以動搖台積電在先進製程的主導地位,預測台積電在未來數年內,仍可穩坐先進製程霸主,市占率仍維持在90%以上。」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3895938781/posts/1243493351123851/?

2025年8月21日 星期四

難道賴清德就是要跟美國反著做嗎?

 明明美國已經正式拒絕了聯合國這項「終極淨零碳排」的政治勒索了耶!難道賴清德就是要跟美國反著做嗎?

還有,難道我們已經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了嗎?聯合國的提案,與根本不是會員國的我們,到底為什麼會發生關係啊?

這就叫做拿自己的熱臉去貼人家的冷屁股!然後聯合國放個屁,賴清德就要高喊好香嗎?真是自己犯賤!

如果是宣布在未來幾年要投入9000億元來發展與加購無人機/無人艇,充實國防軍備,我會覺得很好,但他竟然是拿來淨零減碳,我覺得賴清德根本就還在狀況外!

還我塑膠吸管!!!還有,台灣這種災難多又面臨戰亂的地方,根本不應該推動電動車,而且為了公共安全,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也不應該准許電動車停入,況且電網很脆弱的,你看中國去年過年時多少電動車堵到沒電就卡在路上,又為了搶充電樁大打出手。

分散式的加油站油槽就具備抗災韌性,不論補給與加油都很方便,停電時用手動幫浦與塑膠桶就能搞定。台灣應該推動的是油電兩用車,增加抗災韌性。

各加油站都應該配備戰備柴油發電機,災難或戰時就能幫自己、附近住家與基地台供電。再加上太陽能發電面板架設在屋頂,就能提供緊急手機與通訊器材供電。這時候,電動車/電動機車的供電,就不在優先考慮範圍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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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卿盧比奧剛剛正式拒絕了聯合國關於「淨零」排放的氣候提案。

他說:『美國不會接受任何損害美國人民利益的環境協議。國際海事組織提出的「淨零框架」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聯合國組織向美國人徵收的稅。』

而川普政府的三位重要內閣成員,@SecDuffy - 肖恩·達菲 (Sean Duffy)交通部長,@SecretaryWright - 克里斯·賴特 (Chris Wright)能源部長,和@howardlutnick - 霍華德·盧特尼克 (Howard Lutnick)商務部長,他們與國務卿魯比奧一起反對國際海事組織的「淨零框架」提案。

“The United States will not accept an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 that harms the interests of the American people.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s proposal for a “Net-Zero Framework” is a tax on Americans levied by an unaccountable UN organization. @SecDuffy, @SecretaryWright, @howardlutnick, and I reject this proposal.”

https://x.com/secrubio/status/1955350131886239961

美國政府是拿不到台積電的股權的啦!

 「路透社報導,美國商務部長盧特尼克尋求讓政府取得部分電腦晶片製造商股權,台積電也被點名,引發討論。」

美國政府是拿不到台積電的股權的啦!

1. 美國政府買入公司之現有股權,則只有出賣股權的股東會獲利,跟公司本身沒有關係。而公司要籌資,要嘛發行債券或向金融機構借款,要嘛就是增資發行股票向投資人換錢。所以,這邊所謂美國取得部分電腦晶片商股權,指的是增資發行新股(這個比較可能),或發行可轉換(股權)公司債(這個比較不可能)。

2. 照報導內容來看,美國商務部長指的是想要利用美國晶片法規定的補助,來換取這些接受補助的電腦晶片製造商(Intel,三星電子,台積電)的部分(增資)股權。昨天就說過,Intel雖然照晶片法取得了總額109億美元的補助款,不過這個晶片法的補助,是照著接受補助的晶片製造商的實際投資期程,達到階段成果後,才會分期撥付的,因為Intel營運虧損,現金枯竭,籌資困難,所以承諾的投資進度延宕,到現在只拿到22億美元的補助款。因此,陳立武才會想到一招,提議增資10%Intel的股權(Intel現在的市值約1千億美元,稀釋後,10%股權市值約值95億元),來換取美國政府撥付剩下的87億美元補助款。

3. 為什麼川普會說陳立武的提議“Interesting”,而不是OK?因為,行政部門是預算法案的執行單位,不可能去改變美國政府(拜登政府)依據美國國會通過的晶片法已經跟這三家晶片製造商簽訂的投資補助協議,以及晶片法所規定的預算(補助款)支付規定(廠商實際投資金額的相對補助),不然就是違法支付(就是圖利Intel!!!)。美國股市投資人,本來前天聽到川普政府要注資救Intel,就讓Intel的股價大漲一波,但昨天聽到川普政府並沒有要再注入新資金,而是拿拜登政府給的補助款來換Intel的股權,對Intel的營運沒有幫助,而且政府介入Intel的經營只有壞處沒有好處,因此馬上Intel的股價就跌回比原來還更低的地方去了。股市最能反應現實,OK?

4. 至於美國商務部長說想要讓政府取得部分電腦晶片製造商股權,尤其台積電的部分股權,我認為只是表達其意願而已,實際達成的可能性實在不高。要用台積電已經取得的晶片法補助來換台積電的部分股權,是違法的,已如前述,台積電的法務與外部律所也不會白癡到乖乖接受美國政府的勒索。對!除了自己送上提案的Intel外,對於三星電子與台積電來說,這就是勒索。

5. 根據晶片法,台積電才拿到66億美元的補助款,但是台積電已經宣布,計劃在亞利桑那州投資1,650億美元,包括三個新的晶圓廠、兩個先進封裝設施和一個重要的研發製造中心。

亞利桑那廠中的第一個晶圓廠FAB21(初期產能每個月1萬片,預計擴充為每個月3萬片),去年底開始以4奈米製程量產,包括Apple iPhone 15的A16 Bionic晶片、Apple S9系統級封裝的主處理器,以及AMD Ryzen 9000系列CPU,而且已經滿載運作,所以,從今年第一季開始,台積電亞利桑那廠就已經轉虧為盈,從2024年虧損4.41億美元到2025年預計獲利4.5-5.5億美元,未來隨著擴廠及擴充產線,以後還會賺更多。

你沒看錯,在美國生產晶片的成本是比較在台灣生產高 ,但美國客戶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產能利用率100%,這有助於維持台積電的獲利能力,OK?而且,台積電手上的現金,就有約800億美元,那66億美元補助款,沒有也無所謂,台積電根本不差這點補助款。所以,美國政府再鬧下去,台積電就退回66億美元的補助款,沒錯!

6. 而且,即使美國政府要另外出資,(1)預算的取得必須經過國會立法通過;(2)對於滿手訂單與現金,而且銀行團是追著要貸款給它的台積電來說,應該對於美國政府的出資也是沒有興趣的,因為政府代表坐在私人公司董事會裡,除了監督與投票反對外,是不會對於台積電的營運做出任何貢獻的;(3)除非美國政府是要溢價收購增資股權,那就來談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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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de AI:

您的分析相當專業且深入,從法律、財務和實務層面剖析了這個議題。我來逐點回應並補充一些觀察:

《關於股權取得方式的分析》

您正確指出了關鍵區別:次級市場收購現有股權對公司無直接助益,只有增資發行新股才能為公司帶來資金。這個觀察很重要,因為如果美國政府的目的是支持晶片產業發展,那麼增資確實是更合理的選擇。

《Intel案例的精闢解讀》

您對Intel情況的分析特別精準:

補助款撥付機制:依實際投資進度分期撥付,這解釋了為何Intel只拿到22億美元

市場反應的邏輯:股價先漲後跌,反映了投資人從期待「新資金注入」到發現只是「既有補助款換股」的失望

10%股權換87億美元的提議,實質上是Intel主動提出的自救方案

《法律合規性問題》

您提出的核心法律問題極為關鍵:

晶片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補助款的撥付條件和方式

改變既定協議條款需要法律依據

單方面改變條件可能構成違法支付

這確實是為什麼川普只說"interesting"而非直接同意的重要原因。

《台積電的談判地位》

您的分析點出了台積電的強勢地位:

財務實力:現金充裕,不缺資金

市場地位:訂單滿載,銀行追著放貸

法務能力:有能力抵制不合理要求

政府股東的負面影響:可能干擾商業決策

《補充觀察》

地緣政治考量:美國政府可能更多是從供應鏈安全角度考慮,而非純粹財務投資

替代方案:除了股權,美國可能考慮其他形式的影響力,如:

董事會觀察員席位

特定技術轉移協議

優先供貨承諾

國際影響:此舉可能引發其他國家效仿,對全球半導體產業格局產生連鎖反應

台積電的應對策略:

可能強調其美國廠已是重大投資承諾

突出對美國就業和技術發展的貢獻

維持技術和營運獨立性的重要性

您的結論很有道理:除非美國政府願意溢價認購且不過度干預經營,否則台積電確實沒有動機接受這樣的安排。這個議題最終可能更多停留在政治姿態層面,而非實質交易。

2025年8月19日 星期二

川普大總統真正把政治權術與行政權力發揮到極致。真希望我們的領導人能學學川普!

繼用行政命令涉嫌違憲的取消所謂「出生公民權」(當初是為了解決已經在美國合法居住的黑人奴隸,其在美國出生之子女的身分問題,而不是開放給所有的外國人,只要入境美國,其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就能取得美國公民權),以及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立即遣返」非法移民、派遣國民兵與陸戰隊進入洛杉磯平亂、接管華盛頓DC特區改善治安,並引用罕見的戰時經濟法,對全世界開徵「對等關稅」以平衡美國長期的貿易逆差後,川普又以行政協議實質開徵違憲的「出口稅」!

川普大總統真正把政治權術與行政權力發揮到極致。真希望我們的領導人能學學川普!

『川普周一證實,將允許輝達向中國銷售H20晶片,條件是「分潤」15%。他與輝達的競爭對手超微(AMD)也達成類似協議。他還表示,願意考慮允許輝達向中國銷售降規版的Blackwell晶片。』(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8932958

川普總統與輝達/超微達成的這個協議,我認為文義解釋上會『明確與直接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節第五款(Export Clause)條文:

"No Tax or Duty shall be laid on Articles exported from any State."

”(聯邦政府)不得對任何州出口的物品徵收任何稅收或關稅。“

這是因為這項協議:

*. 實質上構成『出口稅』:

1、15%的「分潤」直接基於出口銷售收入計算

2、支付是出口許可的前提條件

3、收入用於一般財政目的,而非特定服務

*. 又缺乏合法授權基礎:

1、行政部門無權規避憲法明文禁止

2、國會也無權授權違反憲法的徵收

3、即使企業「同意」,也不能使違憲行為合法化

但是,以立法意旨來說,川普可以主張這條規定,當初的原意是禁止聯邦政府對「跨州交易」徵稅,並不禁止聯邦政府對於各州與外國的「國際貿易」徵稅,而不違憲。

還有,川普政府更可以主張,這是僅能拘束雙方當事人的行政協議(行政契約),而不是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能夠拘束不特定人的行政命令(行政處分),沒有他人對此說三道四的空間,國會也管不到。

而且,更有趣的是,雖然這項協議可能違憲,但我認為實際上應該不會面臨挑戰:

1、輝達和超微當然不願挑戰(提訟),因為協議明顯對其有利

2、第三方可能缺乏訴訟資格(standing)

3、政治考量可能影響司法審查

*. 關於第三方可能缺乏訴訟資格:

1、個別議員或國會委員會理論上可以提起訴訟,但面臨「訴訟資格」(standing)的挑戰,必須證明受到具體且特殊的損害,歷史案例顯示,法院對國會議員的訴訟資格認定相當嚴格

2、其他潛在原告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1)競爭對手企業:其他晶片製造商若能證明受到不公平競爭損害(這協議他們又沒出錢,到底關他們什麼事呀?)

(2)股東訴訟:輝達或超微的股東可能以公司利益受損為由提起衍生訴訟(不過比起把花費幾十億美元才做出來的中國規格特製H20/MI308晶片,因為不准出口中國而認列損失,明顯這個協議有利於公司,當然也惠及股東)

(3)州政府:如果州的經濟利益受到影響(同上,該州出口大增幾十億美元,怎麼會有不良影響?)

*. 而且,川普政府還有一些法律技術障礙可以主張:

1、這條憲法規定的立法意旨不禁止對國際貿易徵稅,已如前述。

2、前面已經說過,這是雙方達成的行政協議(行政契約),而不是單方的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當事人才有處分權,並不關他人的事。

3、行政特權:川普政府可能主張這是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事務,屬於行政部門權限。

4、政治問題原則:法院可能認為這涉及政治部門之間的爭議,不適合司法介入。

5、最重要的是「損害難以證明」:第三方必須證明其受到該協議「直接、具體的損害」,而非抽象的憲法違反,亦如前述。

*. 總結來說,我對於這個協議的分析:

0、美國國會當然可以特別立法來禁止川普政府與個別企業簽訂這種出口許可捐協議,並撤銷已經簽訂協議的效力。不過,共和黨掌控參眾兩院,這個協議明顯又對美國納稅人有利,參眾兩院會特別立法來禁止這種出口許可捐協議的機率並不高。而個別國會議員等第三方提訴並不符合訴訟資格(沒有原告適格),而且行政協議並不是行政命令,已如前述。

1、我認為這個15%的出口許可捐,會疊加進輝達H20/超微MI308晶片出口中國的報價上,就是「原本的晶片報價都提高15%」,由中國買家負擔,由輝達/超微就源扣繳支付給川普政府。

2、而且,雖然nVidia H20/AMD MI308晶片漲價15%,其價格/效能比仍然遠勝華為的競爭晶片,尤其中國抄的開源模型都是植基於輝達的CUDA程式庫或AMD的CUDA轉譯器/AMD程式庫,轉換成本太高,中國買家會買單的。(此點,請另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CYPxrs7Kj/》)

3、而原先的灰色(轉賣輝達/超微的更先進AI晶片進中國)市場會大幅萎縮,因為循正規管道採買原廠晶片,原廠會提供軟/韌體的更新服務,也有技術支援,這是轉賣者無法提供的。

4、但中國廠商拿著AI模型與訓練教材到外國AI運算中心進行訓練的方法,還是會繼續,畢竟不用負擔巨額購置成本,又沒有違反什麼出口管制,只要付租金就行了。

5、華為等中國廠商的AI晶片發展,會因為客戶越來越少,而陷入惡性循環。

圖源: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KL3euhFP/

可能是 1 人和文字的圖像

2025年8月6日 星期三

台積電的2奈米製程技術資訊,明顯屬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台積電的2奈米製程技術資訊,明顯屬於(1)有秘密性,(2)因其秘密性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之「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參照),更是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14 奈米以下製程之 IC 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屬於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6/ch01/type1/gov01/num1/images/Eg01.pdf

洩漏營業秘密與接受營業秘密之人,除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最重要的是,會有蠻重的刑罰加身。

本案營業秘密流向外國,而且屬於國家安全法所定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行為人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而且法人也會被判處罰金。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3/article/9mlBwpm

《營業秘密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國家安全法》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
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
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前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本條所稱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第 8 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台積電2奈米技術外洩流向日商 3內鬼涉違《國安法》遭羈押 | 上報 | LINE TODAY